各市直單位,各鎮街發展改革和統計局,火炬開發區財政局,翠亨新區財政分局、各鎮街財政分局:
現將《廣東省能源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組織開展2023-2024年國家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創建和能效領跑者遴選等工作的通知》(粵能節能〔2023〕62號,附件1)轉發給各單位,并將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創建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
(一)自評申報。根據省廳要求,符合條件的創建對象可以自愿申報參加2023-2024年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創建,并填寫創建備案表,結合《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評價標準》(附件2)及《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創建實施方案編制大綱》(附件3)編制創建實施方案,報送市發展改革局。
(二)名單報送。請市直有關單位、各鎮街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于2024年1月4日前將轄區內《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創建匯總表》(附件4)和《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創建備案表》(附件5)報送市發展改革局。
(三)組織實施。列入創建名單的創建對象應當積極落實各項創建任務,確保創建質量和進度。我局和各鎮街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局以及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單位主管部門加強對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創建的指導和推動,于2024年9月底前組織創建單位按照創建實施方案完成創建工作。
(四)初審評估。2024年10月底前,省能源局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評價標準》,通過資料評審、實地勘驗等方式,組織完成創建對象的初審評估,經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將創建報告、宣傳資料等一并報送國管局匯總。
國管局將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對各地區初審評估結果進行驗收,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由國管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發布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名單。
二、復核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
(一)自評。根據《通知》要求,2019年9月前獲得“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稱號的單位,應當對照《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評價標準》,對獲得稱號以來的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形成自評報告。請獲評單位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開展自評,于2024年9月中旬前將匯總情況報送市發展改革局,再上報省。
(二)審核。省能源局會同省財政廳對需復核的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的自評情況進行審核,提出資格保留或者取消的意見,審核結果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后,于2024年10月底前報送國管局匯總。
國管局將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對各地區審核結果進行復核和隨機抽查,并公布復核結果。
三、遴選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
(一)遴選范圍。根據省廳要求,在已獲得“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稱號的公共機構中,按照市級及以下機關、高等學校、中小學校、醫院、其他等類別,分別進行遴選。
(二)材料報送。請市直有關單位和各鎮街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組織我市相關公共機構積極參加能效領跑者遴選,對照《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評價標準》進行自評并編寫單位節能工作案例材料,于2024年9月中旬前報送市發展改革局。
(三)初審安排。省能源局會同省財政廳按照《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評價標準》,遴選形成本省能效領跑者推薦名單,并將《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推薦表》(附件6)及單位節能工作案例材料報送國管局。
國管局將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組織各地區對推薦單位進行驗收,經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由國管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發布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名單。能效領跑者稱號有效期為三年。
附件:1.廣東省能源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組織開展2023-2024年國家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創建和能效領跑者遴選等工作的通知(粵能節能〔2023〕62號)
2.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評價標準
3.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創建實施方案編制大綱
4.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創建匯總表
5.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創建備案表
6.公共機構能效領跑者推薦表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財政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