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水企業:
現將《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城鎮供水價格管理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規〔2022〕5號)、《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規〔2022〕6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市物價局《關于轉發國家〈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中價〔2005〕9號)同時廢止。
附件:1.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城鎮供水價格管理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規〔2022〕5號)
2.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規〔2022〕6號)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水務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