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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印發《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電力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清單》和《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電力行政執法免處罰清單》的函

文號:中發改規字〔2024〕1號、中發改能源〔2024〕64號 信息來源: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發布日期:2024-02-23 分享: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電力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確保合法合理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局制定了《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電力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清單》和《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電力行政執法免處罰清單》。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如遇到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附件1: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電力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清單

      2: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電力行政執法免處罰清單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4223

  附件1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電力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清單

序號違法行為處罰依據違法情節裁量基準
1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1、《電力法》第十四條 電力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
2、《電力法》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在電力管理部門調查期間停止使用但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2年內有2次以上相同或同類違法行為但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未在電力管理部門調查期間停止使用且造成危害后果,或者2年內有2次以上相同或同類違法行為且造成危害后果,造成經濟損失不超過1萬元且未造成人員傷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未在電力管理部門調查期間停止使用且造成危害后果,或者2年內有2次以上相同或同類違法行為且造成危害后果的,造成損失超過1萬元或者造成人員傷亡 處3萬元以上至5萬元罰款
2未經許可,從事供電或者變更供電營業區(具體包括:1、未按照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電力供應業務的;2、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電營業區供電的;3、擅自向外轉供電的。)1、《電力法》第二十五條 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
2、《電力法》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供電或者變更供電營業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3、《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2019修訂)》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電力供應業務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電營業區供電的;(三)擅自向外轉供電的。
在調查期間未改正,但主動繳納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在調查期間改正,但隱瞞或拒不繳納違法所得,經查證屬實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在調查期間未改正,且隱瞞或拒不繳納違法所得,經查證屬實的處違法所得4倍至5倍罰款
3未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1、《電力法》第三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
供電企業查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進入用戶,進行用電安全檢查或者抄表收費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
2、《電力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權限制定電價。供電企業不得擅自變更電價。 
3、《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4、《電力法》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在調查期間未返還違法收取費用的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并處違法收取費用1倍至2倍的罰款
在調查期間未返還違法收取費用且隱瞞違法收取費用行為、數額的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并處違法收取費用3倍至5倍的罰款。
4盜竊電能(具體包括:(一)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二)繞越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三)偽造或者開啟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四)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五)故意使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六)采取非法技術手段給電費充值卡充值并使用該充值卡充值后用電;(七)采用其他方法竊電。)1、《電力法》第七十一條 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一條 禁止竊電行為。竊電行為包括:(一)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二)繞越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三)偽造或者開啟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四)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五)故意使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六)采用其他方法竊電。
3、《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廣東省供用電條例》第二十七條 禁止下列竊電行為:(一)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二)繞越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三)偽造或者開啟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四)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五)故意使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六)采取非法技術手段給電費充值卡充值并使用該充值卡充值后用電;(七)采用其他方法竊電的。
供電企業認為存在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采取錄像、攝影、現場封存非法用電裝置和保存負荷監控、用電信息采集終端及其他監測裝置記錄等手段保留證據,及時向公安機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處理。
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公安機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和處理。
當事人對竊電量有爭議的,有關機關可以委托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仲裁檢定或者司法鑒定等機構進行認定。
5、《廣東省供用電條例》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盜竊電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期間已停止違法行為,依法補繳電費但未足額向供電企業支付竊電違約使用電費處竊電電費1倍罰款
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期間已停止違法行為,但既未依法補繳電費也未向供電企業支付竊電違約使用電費處竊電電費2倍罰款
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期間既未停止違法行為,也未依法補繳電費、向供電企業支付竊電違約使用電費處竊電電費3倍罰款
在電力管理部門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期限前未停止違法行為且拒不配合調查、或者2年內2次以上被查獲存在竊電行為、或者協助/介紹他人竊電(超過3人)的處竊電電費4-5倍罰款
5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具體包括:1、損壞使用中的桿塔基礎的;2、損壞、拆卸、盜竊使用中或備用塔材、導線等電力設施的;3、拆卸、盜竊使用中或備用變壓器等電力設備的。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4、在發電、變電設施周圍或者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的區域內施放風箏、氣球等飛行物體或者飛行、滑翔其他空中漂浮物體;5、損壞、擅自占用地下電力電纜通道或者其他電力輔助線路通道鋪設管線;6、在海洋、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底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炸魚、挖沙;7、在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拉線基礎外緣(以下稱線路的基礎外延)向外延伸五米的區域內或者在一百一十千伏、二百二十千伏線路的基礎外延向外延伸十米的區域內,或者在五百千伏及以上線路的基礎外延向外延伸十二米的區域內,取土、堆土、打樁、鉆探、開挖或者傾倒酸、堿、鹽等有害化學物品;8、擾亂發電、變電、電力調度等場所的生產秩序;9、破壞或者侵入發電、輸變電、電力調度信息系統;10、導致導線對地距離不足或者架空線路鐵塔基礎變位的填埋、鋪墊、取土;11、在輸電線路桿塔、配電設施上懸掛廣告牌或者粘貼廣告等;12、其他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1、《電力法》第四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電能。
2、《電力法》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經批準并采取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3、《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011修訂)》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5、《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2011修改)》第二十條 下列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一)損壞使用中的桿塔基礎的;(二)損壞、拆卸、盜竊使用中或備用塔材、導線等電力設施的;(三)拆卸、盜竊使用中或備用變壓器等電力設備的。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廣東省供用電條例》第二十條  禁止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一)在變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周圍或者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的區域內施放風箏、氣球、孔明燈等空中飄浮物體或者進行未經依法批準的飛行、滑翔活動;(二)擅自攀登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等設施,或者在其桿、塔上架設線路、張貼廣告、懸掛廣告牌及其他物品;(三)損壞、擅自占用地下電力電纜通道或者其他電力輔助線路通道鋪設管線;(四)在海洋、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底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炸魚、挖沙;(五)在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拉線基礎外緣(以下稱線路的基礎外延)向外延伸五米的區域內或者在一百一十千伏、二百二十千伏線路的基礎外延向外延伸十米的區域內,或者在五百千伏及以上線路的基礎外延向外延伸十二米的區域內,取土、堆土、打樁、鉆探、開挖或者傾倒酸、堿、鹽等有害化學物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電力線路設施行為。
7、《廣東省供用電條例》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實施破壞供電設施的保護標志、安全標志,或者危害變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電力線路設施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8、《中山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一)擾亂發電、變電、電力調度等場所的生產秩序;(二)破壞或者侵入發電、輸變電、電力調度信息系統;(三)導致導線對地距離不足或者架空線路鐵塔基礎變位的填埋、鋪墊、取土;(四)在發電、變電設施周圍或者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的區域內施放風箏、氣球等飛行物體或者飛行、滑翔其他空中漂浮物體;(五)在輸電線路桿塔、配電設施上懸掛廣告牌或者粘貼廣告等;(六)其他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9、《中山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實施危害電力設施行為的,由市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未在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未造成嚴重后果且為初犯的
*本條責令改正是針對同一行為人發生的不同危害行為,若同一行為人因一危害行為被責令整改后再次發生同種危害行為的,視為“多次故意實施危害行為”。
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未在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造成嚴重后果且為初犯的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多次故意實施危害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處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多次故意實施危害行為,造成嚴重后果
*本條“嚴重后果”包括:(1)損壞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達到30000元人民幣(含多次故意實施損害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累計達到30000元人民幣);(2)損壞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引發電力安全事故;(3)損壞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拒不改正并以辱罵、暴力行為抗拒行政部門及電力部門開展調查工作;(4)損壞損壞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造成停電超過2小時或停電區域所涉用電戶超過30戶;(5)其他嚴重影響供用電安全及供用電秩序的后果。
處8000元以上至10000元罰款
6危害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志、安全標志1、《廣東省供用電條例》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志、安全標志。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供電設施的保護工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供電設施保護機制,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危害供電設施的行為。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供電設施保護標志,并在下列地點設置安全標志:(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員活動頻繁的地區;(二)車輛、機械頻繁穿越架空電力線路的地段;(三)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平臺或者圍欄,以及變電站、開關站、換流站、串補站等的圍墻或者圍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地點。
供電企業應當加強對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志、安全標志的保護工作,采取適當措施,制止危害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志、安全標志的行為。
2、《廣東省供用電條例》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實施破壞供電設施的保護標志、安全標志,或者危害變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電力線路設施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中山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涂改、毀損或者擅自移動、拆除電力設施安全標志的,由市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實施損壞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志、安全標志的行為,未在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未造成嚴重后果且為初犯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實施損壞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志、安全標志的行為,未在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造成嚴重后果且為初犯的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多次故意實施損壞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志、安全標志的行為,不在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未造成嚴重后果處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多次故意實施損壞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志、安全標志的行為,不在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造成嚴重后果
*本條“嚴重后果”包括:(1)損壞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志、安全標志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達到10000元人民幣(含多次故意實施損害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累計達到10000元人民幣);(2)損壞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志、安全標志引發電力安全事故;(3)損壞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志、安全標志拒不改正并以辱罵、暴力行為抗拒行政部門及電力部門開展調查工作;(4)其他嚴重影響供用電安全及供用電秩序的后果。
處8000以上至10000元罰款
7危害變電站、開關站、換流站、串補站等變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1、《廣東省供用電條例》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危害變電站、開關站、換流站、串補站等變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的行為:(一)破壞、哄搶、盜竊變電設施的器材或者損壞其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擾亂其運行秩序;(二)擅自攀登、拆卸變壓器及其附屬設施;(三)利用變電設施的圍墻搭建鐵皮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挖掘溝渠危害其安全;(四)損壞、封堵變電設施的進站、檢修道路,或者在其附近堆放、焚燒谷物、草料、稻草等物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變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行為。
2、《廣東省供用電條例》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實施破壞供電設施的保護標志、安全標志,或者危害變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電力線路設施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實施危害行為,未在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未造成嚴重后果且為初犯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實施危害行為,未在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造成嚴重后果且為初犯的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多次故意實施危害行為,不在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未造成嚴重后果處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多次故意實施危害行為,不在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造成嚴重后果
*本條“嚴重后果”包括:(1)損壞變電站、開關站、換流站、串補站等變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達到30000元人民幣(含多次故意實施損害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累計達到30000元人民幣);(2)損壞變電站、開關站、換流站、串補站等變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引發電力安全事故;(3)損壞變電站、開關站、換流站、串補站等變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拒不改正并以辱罵、暴力行為抗拒行政部門及電力部門開展調查工作;(4)損壞變電站、開關站、換流站、串補站等變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造成停電超過2小時或停電區域所涉用電戶超過30戶;(5)其他嚴重影響供用電安全及供用電秩序的后果。
處8000以上至10000元罰款
8敷設其他管道與電力電纜溝交叉通過未采取安全措施,危害電力設施安全1、《中山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三條  禁止在電力電纜溝內同時敷設其他管道。
敷設其他管道應當避免與電力電纜溝交叉通過。確需交叉通過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設施所在地電力管理部門的批準,并提前十個工作日書面通知電力企業,與電力企業協商一致,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在已建設綜合管廊的區域,供電設施應當按照規定納入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電力企業應當按照綜合管廊的管理要求履行相應的義務。
2、《中山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敷設其他管道與電力電纜溝交叉通過未采取安全措施,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由市電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拒不改正但未造成實質性損害結果的處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在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拒不改正,造成輕微損害結果的處6000元以上8000以下罰款
在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拒不改正,造成嚴重損害結果的
* 本條“輕微損害結果”是指損壞電力電纜造成的直接損失未超過10000元人民幣、未造成超過30分鐘以上的停電、未造成超過30戶以上的用電戶停電;若損壞電力電纜造成的直接損失超過10000元人民幣,或者造成超過30分鐘以上的停電,或者造成超過30戶以上的用電戶停電,則視為“造成嚴重損害結果”。
處8000元以上至10000元罰款
說明:裁量表中“以上”均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附件2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電力行政執法免處罰清單

序號事項名稱設定依據適用情形免處罰依據配套監管措施
1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的《電力法》第十四條、二十六條在電力管理部門調查期間停止使用的,違法行為輕微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指導約談、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等
2未經許可,從事供電或者變更供電營業區(具體包括:1、未按照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電力供應業務的;2、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電營業區供電的;3、擅自向外轉供電的)的《電力法》第二十五條、六十三條、《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2019修訂)》第三十八條在調查期間改正且主動繳納違法所得《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加強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等方式
3拒絕供電或者中斷供電的《電力法》第二十六、二十九、六十四條在責令改正期內改正《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指導約談、及時復查整改情況等方式
4未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電力法》第三十三、四十三、四十四、六十三條在調查期間主動返還違法收取費用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指導約談、及時復查整改情況等方式
5減少農業和農村用電指標的《電力法》第四十九、六十七條在調查期間改正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指導約談、及時復查整改情況等方式
6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1.《電力法》第四、五十二條
2.《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011修訂)》二十七條
3.《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2011修改)》二十條
4.《廣東省供用電條例》二十條、四十六條
5.《中山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十二條、二十二條
在電力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本條責令整改是針對同一施工單位發生的不同危害行為,若施工單位因一危害行為被責令整改后再次發生同種危害行為的,視為“多次故意實施危害行為”。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加強教育、責令改正并及時復查、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
7盜竊電能的1.《電力法》第七十一條
2.《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一條
3.《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一條
4.《廣東省供用電條例》第二十七條、四十七條
在調查期間停止違法行為,依法補繳電費并向供電企業支付竊電違約使用電費《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加強教育、責令改正并及時復查、警示告誡等
8危害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志、安全標志《廣東省供用電條例》第十八條、四十六條在電力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加強教育、責令改正并及時復查、警示告誡、加強行政檢查等
9危害變電站、開關站、換流站、串補站等變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廣東省供用電條例》第十九條、四十六條實施危害行為,在電力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加強教育、責令改正并及時復查、警示告誡、加強行政檢查等
10敷設其他管道與電力電纜溝交叉通過未采取安全措施,危害電力設施安全《中山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三條、二十三條在電力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加強教育、責令改正并及時復查、警示告誡、加強行政檢查等




【文字解讀】《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電力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清單》和《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電力行政執法免處罰清單》

【圖解】《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電力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清單》和《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電力行政執法免處罰清單》

【音頻解讀】《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電力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清單》和《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電力行政執法免處罰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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