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山市電力行政執法工作、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優化營商環境,保障電力建設有序推進和電力安全運行,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中山市電力行政執法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如遇到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2年8月5日
中山市電力行政執法工作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中山市電力行政執法行為、維護用電秩序、優化營商環境,確保電力行政執法機構正確履職,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廣東省供用電條例》《中山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是全市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全市電力行政執法工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與接受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委托開展電力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為電力行政執法機構。
第三條 電力行政執法工作以屬地管理和行業監管相結合。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作為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承擔主要的電力行政執法工作。市自然資源局、公安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城管和執法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林業局、海事局、消防救援支隊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落實監管責任。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在電力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屬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職能范圍內的執法工作,應及時移交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在按法定時限內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電力行政執法,是指電力行政執法機構為實現電力行政管理而依法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具體執法行為包括行政檢查、行政命令、行政處罰、行政強制。
第五條電力行政執法機構和電力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非法干預電力行政執法工作。
第六條非經法律法規授權、非經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或委托行政執法,任何部門、組織、機構和人員不得行使電力行政執法權。
第七條電力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電力行政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
(二)取得《行政執法證》并已在市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備案;
(三)熟悉電力監管政策法規和專業知識;
(四)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
第八條 電力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包括:
(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事業;
(二)依法監督、管理、查處違法、違規的供用電行為;
(三)依法監督、管理、查處危及、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四)批準中山市有序用電實施方案,抽查中山市各鎮街有序用電執行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能,做好行政執法與公安、司法等部門的銜接協調工作。
第九條 電力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職權包括:
(一)對電力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二)對違反電力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調查取證;
(三)依法查處危害供電設施及供用電安全等違法行為;
(四)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規章,按照法定程序對違反電力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五)接受群眾關于電力設施外力破壞、安全隱患和竊電等違法行為的舉報,并核實處理;
(六)制止電力違章違法行為,情況緊急時有權進行緊急處置;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執法權利。
第十條 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執法工作包括:
(一)對電力設施保護區設立警示安全標志;
(二)批準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并督促落實安全措施;
(三)責令停止建設不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電力建設項目,責令停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
(四)監督、查處未經許可從事供電或者變更供電營業區等違法供電以及違法轉供電的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五)查處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從事或開展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前述危害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涉嫌觸犯刑法的,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六)查處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前述危害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涉嫌觸犯刑法的,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七)查處破壞供電設施的保護標志、安全標志,或者危害變電設施及其輔助設施、電力線路設施、配電房及配網設施等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罰款。前述危害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涉嫌觸犯刑法的,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八)查處因施工、搶修、搶險作業對電力設施造成損害的行為,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前述危害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涉嫌觸犯刑法的,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九)查處竊電或非法侵占電能的行為,責令停止、改正,追繳電費并處以罰款。前述危害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涉嫌觸犯刑法的,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十)查處敷設管道與電力電纜溝交叉通過且未采取安全措施,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罰款;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執法工作。
第三章 電力行政執法要求
第十一條 電力行政執法機構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并制作詢問筆錄和調查筆錄。在查處電力行政案件中,電力行政執法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第十二條 電力行政執法必須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并遵守下列規定:
第十三條 從事電力行政執法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針對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責令決定:
(一)責令限期改正;
(二)責令停止侵害、責令停止施工、責令停止作業;
(三)責令恢復原狀。
(一)警告;
(二)中止供電;
(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應依法出具書面執法文書,并統一使用行政執法“兩平臺”的行政執法文書及流程。
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應當依法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十八條 電力行政執法機構應配備照相機、攝像機、錄音筆、通訊和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執法設備。
第十九條 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提出的投訴或舉報時,應當及時予以受理并查明事實、先行調解,被投訴行為不存在違法、違規、違章情形的,應向投訴人釋明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條 電力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檢查或查處違法行為時,必須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說明執法依據和理由。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必須查明事實;在作出行政命令、行政處罰決定和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命令、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措施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當事人有權依法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依法要求舉行聽證、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符合法定事由的當事人申請聽證的,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按聽證程序組織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進行。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聽證應制作筆錄,筆錄應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第二十二條符合法定事由的當事人申請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當事人以郵寄掛號信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當事人以非書面形式提出聽證要求的,應當將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要求的,不得再要求聽證。
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7個工作日前,以《聽證會通知書》形式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人員,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準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聽證流程參照《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兩百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完整填寫按照標準格式統一制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由執法人員簽名蓋章。處罰決定書應當場交付當事人,并留一份備案。
第二十四條 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應當場制作電力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交付當事人。
第二十五條 電力行政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應由當事人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電力行政處罰罰款應按有關規定上繳國庫,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二十六條 電力行政處罰決定按下列規定作出:
(一)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二)其他電力行政處罰的處理決定,須經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
(三)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電力行政執法工作中涉及的行政強制包括行政處罰強制執行、強制拆除建筑物或構筑物、強制砍伐植物、強制清除堆放物品和強制清除障礙。
第二十九條對生效的電力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電力行政處罰決定的電力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三十條 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清除。
第三十一條 對于非法占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或者電纜通道的,或者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市政府,市政府責令行為人自接到責令改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政府強制清除障礙。
第三十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電力行政執法的,視其情節輕重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在電力行政執法活動中,執法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電力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第三十五條建立信用處罰機制,對于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實行誠信積分機制,將電力違法行為納入企業信用體系。
(一)對在電力行政執法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電力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人員,可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對檢舉危害公共供電設施、擾亂正常的供用電秩序、竊電等行為的人員,經查證事實確鑿,可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山市電力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2022年8月8日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