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發展改革局產業扶持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證資金管理公開、公正和公平,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府〔2020〕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為市發展改革局產業扶持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的總則。各子項目產業扶持專項資金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包括子項目資金的扶持范圍、扶持標準、扶持條件、申報材料、績效目標等在實施細則中予以明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發展改革局產業扶持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財政預算中安排、由市發展改革局統籌管理、用于扶持總部經濟、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糧食流通等產業扶持專項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扶持對象是在本市從事相關領域技術或產品開發、課題研究或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企業)和個人。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規范管理原則。發展改革部門和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確保資金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使用。
(二)目標明確原則。專項資金應優先安排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和推進經濟發展最需要的支出項目。專項資金必須具有明確績效目標。
(三)擇優扶持原則。專項資金分配在科學論證、民主決策、嚴格審核的基礎上,擇優進行支持。
(四)監督有力原則。按照“事前審核、事中檢查、事后評價”的要求對專項資金實施全過程監督控制,把專項資金的審批分配、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結合起來,建立科學、完善的專項資金監管制度,確保專項資金按規定用途合理使用。
第六條 資助方式。專項資金采用無償資助的方式進行扶持,并探索適時采用有償形式進行投入資助。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加強產業扶持專項資金的管理,保證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公開、公正和公平,提高資金使用的效益,增強財政扶持資金的拉動放大效應。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局是專項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
(一)專項資金設立申請、預算申報,組織項目申報與審核;
(二)開展專項資金評審;
(三)制定專項資金使用和分配計劃;
(四)下達安排計劃、資金撥付;
(五)跟蹤項目實施情況、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
(六)對項目進行驗收和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等。
第九條 鎮街發展改革部門主要負責:
(一)按照申報通知的要求,積極宣傳扶持政策,指導符合條件的單位及時提交申報資料;
(二)對申報單位提交的項目材料和資金申請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并出具初步審核意見;
(三)及時撥付市級轉移支付資金及配套資金至用款單位;
(四)跟蹤項目實施情況、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組織項目驗收、信息公開等工作。
第十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項目投資預算和負責項目實施;
(二)申報項目的績效目標;
(三)確保項目資助資金單獨核算、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按規定開支,不得與其他經費混淆使用;
(四)對項目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五)接受有關部門的驗收、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六)按要求提供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及附屬材料;
(七)對所提供有關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
第三章 資金申請、審核及撥付程序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市發展改革局面向社會公開發布專項資金申報通知。符合條件的單位須通過中山市產業扶持資金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申報,并將相關書面材料提交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 項目初審。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具體內容如下:
(一)資格審查:項目主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范圍、要求等;
(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填報要求,相關材料是否齊全,簽字蓋章手續是否完備等;
(三)內容審查: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可靠、可行,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及省、市產業政策,項目投資預算是否合理,項目資金來源是否落實,項目實施效益是否顯著等;
(四)信用審查:審核產業扶持資金系統中的紅黑名單信息,并對納入黑名單的企業取消產業扶持資金的申報資格。
第十三條 專家評審。市發展改革局對初審合格的項目組織專家評審。
(一)成立評審小組。市發展改革局通過市產業扶持專項資金評審專家庫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項資金評審小組,專家組人數為不少于3人以上單數。
(二)項目評審。市發展改革局組織召開項目評審會,評審小組采取資料審查、現場答辯或現場核查等方式對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資金重復扶持審核。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請一項市級專項資金,不得以同一項目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市級專項資金。若同一項目確需申報多項市級專項資金或需同時申報市和省以上專項資金,必須在申報材料中明確注明原因,提前告知。
第十五條 社會公示。市發展改革局將評審結果在產業扶持資金信息系統、市發展改革局網站、微信公眾號等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報市政府審定。評審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市發展改革局擬定資金使用方案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七條 下達通知。市發展改革局在收到市政府同意批復后,向項目所在鎮街和相關單位下達資金安排通知。
第十八條 資金撥付。資金申報單位向市發展改革局提供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及專項資金使用承諾書等材料。市發展改革局按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九條 由市政府指定扶持的項目,按照市政府有關文件執行。
第四章 資金管理、驗收及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 資金財務管理。發展改革部門和專項資金使用單位須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
(一)專項資金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支出標準或有關規定開支,不得超標準、超范圍開支,原始憑證所反映的支出內容必須真實準確且與專項資金規定用途一致。
(二)資金使用單位要健全報賬手續,嚴格報賬程序,規范財務審批,嚴禁“白條”入賬和大額現金結算,杜絕擠占、挪用、套取專項資金。
(三)發展改革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對財政專項資金進行會計核算,嚴格執行相關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并按規定編制財務報表。除國家有明確文件規定可設立財政專戶的,應嚴格執行財政專戶有關規定外,其他應實行專賬管理,指定專人負責,確保專賬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按規定開支,不得與其他經費混淆使用。
第二十一條 強化監督。發展改革部門加強對項目進展情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企業申報的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范管理風險,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問題。
(一)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申報計劃、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組織項目實施,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開支款項,并每半年向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報表,自覺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發展改革部門定期或不定期組織資金使用單位召開工作座談會或赴現場進行檢查等,監督項目進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等。對項目建設未達到績效目標要求的或專項資金未按有關規定開支的,應按發展改革部門意見進行整改。
(三)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故變更或中止的,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報發展改革部門申請項目變更或中止。項目中止的,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將專項資金退回市財政局。
第二十二條 項目驗收。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在項目任務期結束后3個月內向市發展改革局提出驗收申請,發展改革部門按照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產業扶持專項資金驗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組織項目驗收。
第二十三條 績效評價。
(一)專項資金支出完成后,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及時對專項資金使用進行績效自評,并向市發展改革局提交績效評價自評報告書。
(二)跨年度滾動安排的專項資金,市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在每個預算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對項目執行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自評,并向市發展改革局提交績效評價自評報告書。
(三)發展改革部門和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主動配合市財政局、審計局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審核、審計等工作。
第五章 信息公開及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信息公開。除涉密專項資金按保密法律法規要求辦理外,發展改革部門應通過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公開專項資金相關信息,包括資金管理辦法、資金申報情況、資金分配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 責任追究。在專項資金審批、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冒領、偽造、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問責并實行責任追究,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自2022年4月1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