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精神,經市政府同意,決定自發文之日起廢止《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中山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實施限制類、禁止類和高污染企業用水差別水價的通知》(中發改價管〔2014〕540號)。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中山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2月22日
【文字解讀】《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中山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實施限制類禁止類和高污染企業用水差別水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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