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計[2003]160號
關于基建工程項目招標事項核準的通知
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屬各單位: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下稱《辦法》)經省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于今年6月1日正式實施。根據《辦法》規定:發展計劃部門負責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和協調,并對必須招標的基建工程(含相關設備、材料、勘察、設計、監理等),特許經營(投資主體選擇)項目進行核準。為認真貫徹落實《辦法》所規定的各項制度、原則和要求,履行計劃部門對必須招標的基建工程、特許經營項目進行招標事項核準的職能,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基建工程(含相關設備、材料、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項目)、特許經營(投資主體選擇)項目招標事項核準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標核準的范圍
根據《辦法》規定,基建工程、服務、特許經營項目招標核準范圍為:
(一)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工程建設項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3、郵政和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4、防洪、灌溉、水利樞紐、引(供)水、灘涂治理、排澇、水土保持等水利項目;
5、道路、橋梁、軌道交通、污水處理及排放、垃圾處理、排水、地下管道、園林綠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車場等市政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項目;
7、供水、供電、供氣、集中供熱等項目;
8、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社會福利、體育、旅游項目;
9、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項目;
10、經濟適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項目;
11、其他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工程建設項目:
1、使用各級政府財政性資金,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及借貸資金的建設項目;
2、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國家政策性貸款資金、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建設項目,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三) 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資金,以及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建設項目。
(四)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采購和使用國有資金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貨物采購項目。
(五)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勘察、設計、咨詢、監理、勞務等服務項目。
(六)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國有資金投資效益的服務項目。
(七)國家壟斷或者控制產品的經營權出讓項目。
(八)選擇社會投資主體的政府特許經營項目。
(九)國有自然資源的經營性開發項目。
(十)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二、招標核準的規模標準
基建工程、服務、特許經營項目招標核準的規模標準為:
(一)工程建設: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投資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筑面積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2、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施工單項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設備購置、安裝。
(二)貨物采購:
1、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批量貨物價值三十萬元人民幣以上,單項貨物價值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使用國有資金采購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貨物,貨物價值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藥品采購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三)服務:
1、勘察、設計、咨詢、監理、勞務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勘察、設計、監理單項合同低于五十萬元人民幣,但項目總投資三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研究開發項目政府資助費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國有或者國有控股項目貸款額一億五千萬元人民幣以上,向商業銀行貸款的;
5、使用財政性投資二億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向社會選擇項目建設組織者的。
(三)特許經營:
1、總投資一億元人民幣以上的政府特許經營建設項目向社會選擇投資主體的;
2、出讓年經營額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貿易經營場所的經營權的;
3、出讓年經營額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道路、供水、電力的經營權的。
三、招標核準的內容和程序
同時符合上述規定的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