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我市鎮區工業園區建設,促進工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優化升級,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提出如下意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并由鎮區直接管理的工業園區,適用本意見。
二、工業園區申請設立的條件:
㈠符合市、鎮區兩級經濟發展規劃、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工業園區已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已規劃污染物處置方式;
㈡已經設立工業園區的,原有工業園區的土地開發利用率已超過60%;
㈢鎮政府(區辦事處)已組織編制工業園區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㈣工業園區的規劃和建設必須堅持規模原則,首期規劃開發面積不少于500畝;
㈤工業園區內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省和市有關產業發展政策。
三、各鎮區新辦的工業項目應進入工業園區,不進入工業園區的原則上不予立項。已在工業園區外購地而尚未建設的工業項目,應動員其在工業園區內以等值土地調換入園區建設。
四、工業園區的設立審查工作,由市發展計劃局牽頭,會同市經濟貿易局、建設局、規劃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水利局、林業局、交通局、電力局、地震辦等有關部門聯合進行,并按下列程序辦理:
㈠鎮區向市發展計劃局報送工業園區立項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污染物處置方案等相關資料;
㈡市發展計劃局匯集鎮區上報資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向聯審部門轉發相關資料,并組織召開聯審會議。聯審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后出具批準設立文件。
五、已經建成但未履行設立批準手續的工業園區,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補辦手續:
㈠已開發利用面積300畝以上,并有相應企業聚集,形成一定經濟規模;
㈡園區內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區內工業企業符合環境、消防要求;
㈢各項配套設施基本完善。
六、對經批準立項的鎮區工業園區,給予以下扶持政策:
㈠鎮區新建工業園區用地指標由市國土資源局優先調整安排;
㈡工業園區工業用地墾復金在市留成部分中給予用地者50%的優惠;屬優先鼓勵發展項目的,同時享受優先鼓勵發展工業項目用地辦證費用優惠;
㈢工業園區內出讓工業用地按鎮區基準地價下調20%計收相關的辦證費用。
七、簡化工業園區內工業項目的審批手續,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
㈠投資額在市審批權限范圍內,符合國家、省和市產業政策的工業項目(外資項目和公有投資項目除外),把立項審批改為登記制,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手續;
㈡對工業園區內的工業項目建設,市規劃局、建設局可委托各鎮區規劃建設辦公室審查規劃建筑設計方案,辦理施工許可、質量和安全監督手續;
㈢除高層建筑(包括高層工業廠房、庫房),以及涉及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工業項目外,消防局可委托消防大隊審查有關消防事項;
㈣擁有員工500人以下、沒有“三廢”的工業項目的環保事項,市環保局可委托鎮區環保所審核;如工業園區已作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并有集中的污水處理廠的,除重污染項目外其他工業項目只需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并由鎮區環保所按市環保局的委托進行審核;
㈤工業園區內企業需辦理土地、房產審批或權屬證明的,市國土資源局應優先給予辦理,在規定時限內盡量縮短辦證時間;
㈥其他相關部門在職權范圍內對工業園區的工業項目優先辦理并盡量簡化審批手續。
八、完善工業園區電力設施配套建設。加快工業園區內電力設施的審批和建設進度,在相關手續齊備后,電力部門要保證電力設施配套建設與工業園區建設同步。
九、全面調整和清理對工業企業的各項收費項目,屬已取消的收費項目,必須取消;允許繼續收取的,在收費標準內按最低限收取,以減輕企業負擔。
十、建立企業投資風險機制,采取有力措施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減緩工業企業的融資壓力,推動中小企業競爭能力迅速提升,促進工業園區的建設。
十一、加強對工業園區的監督和管理。市屬各有關單位要積極支持工業園區的開發建設,及時解決工業園區開發建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加快我市工業園區的發展。
工業園區所在鎮區必須明確一名主管工業的鎮領導及相關建設管理服務機構,督促工業園區的建設按規劃實施,加強園區內管理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