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山市政府關于審批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山市計委保留審批、核準、備案事項;計委牽頭聯審事項
(一)審批(4項)
1、全市一、二、三產業新上項目立項(會同市建委、財貿委、規劃局、環保局、消防局、交通局、工商局、海洋與水產局、工發局、旅游局、國土房管局、水利局、電信局、中山航道局、中山海事局、中山電力局聯審)依據:省政府《轉發國家計委關于重申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和審批規定的通知》(粵府函 [1999]380號第二條;省政府《關于地方小型基本建設項目新開工審批問題的批復》粵府函[1999]203號第一條;市政府《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立項審批管理的通知》(中府[1 9 97] 64號)第二條;省政府《印發廣東省'九五'產業投資決策要點的通知》(粵府[1998])第三條第一點。
2、市政府投資計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開工報告依據:國家計委、建委、財政部《關于基本建設程序的若干規定》(計[1978]234號)第五條;國家計委《國家計委核定在建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概算等問題的通知》計建設[1006]1154號)第三條。
3、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依據:省政府《印發廣東省發展計劃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粵府辦[2000]54號)第三款第五條。
4、省'農轉非'人口計劃指標依據:省政府《關于調整'農轉非'計劃指標卡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府辦[1992]15號)。
(二)審核( 7項 )
l、限額以上(投資3000萬元/萬美元)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立項依據:省政府《轉發國家計委關于重申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和審批規定的通知》(粵府函[1999]380號)第二條;省政府《關于地方小型基本建設項目新開工審批問題的批復》(粵府函[1999] 203號)第一條;省政府《印發廣東省'九五'產業投資決策要點的通知》(粵府[1998]1號)第三條第一點。
2、外地駐中山辦事機構管理依據:市政府《關于頒發〈加強外地單位駐中山辦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中府[1994〕63號第二章第三、四條。
3、借用國外貸款全口徑管理依據:省計委《轉發國家計委關于借用國外貸款實行全口徑計劃管理的通知》(粵計外[1996]298號)第一、二條。
4、重要農產品及機電產品進口依據:省計委《關于下達廣東省2000年重要農產品第一批進口計劃的通知》(粵計外[2000] 398號)第六、七條;市政府《關于確認我市進口物資(設備)審批機關的函》(中府函[l988]三號)
5、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依據:省計委《廣東省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發放辦法》(粵計外[1998] 235三號)第三條。
6、地方企業債券發行計劃依據:省計委《關于上報 1999年地方企業債券發行計劃的通知》(粵計貿[1999]826號)
7、利用國家開發銀行專項貸款項目依據:省計委《轉發國家開發銀行業務局關于商請協助搞好農業政策性貸款項目申報審查工作的國的通知》(粵計農[1996]797號)第一條。
(三)核準(l項)
l、固定資產投資新開工發放投資許可證依據:省政府《關于地方小型基本建設項目新開工審批問題的批復》(粵府函[1999] 203號);省政府《關于實行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府[1992]16號)第三條;國家計委 《關于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開工條件的規定》(計建設[1992]352號)第九條。
四、計委牽頭聯審事項:
1、'新上易燃、易爆等危險性項目和重大、重污染、限制發展類工業項目立項和工業區的設立'事項。審批。由市計委牽頭,會同市建委、規劃局、環保局、消防局、工發局、國上房管局,水利局聯市。
2、'成片及限制發展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事項。審批。由市計委牽頭,會同市建委、規劃局、國土房管局、環保局、電信局、消防局聯審。
3、'新建旅游景點、酒店(旅業)項目立項'事項。審批。由市計委牽頭;會同市建委、規劃局、旅游局、環保局、電信局聯審。
4、'新建重大交通、能源、通訊項目立項'事項。審批。由市計委牽頭,會同市建委、規劃局、環保局、工發局、國士房管局、交通局、水利局、電信局。中山航道局、中山海事局、中山電力局聯審。
5、'新建大型商業網點、集貿市場項目立項'事項。審批。由市計委牽頭,會同市建委、環保局、電信局、消防局、財貿委、規劃局、工商局、海洋與水產局聯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