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中山市市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山市市級財政性資金
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市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的市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決策程序和組織實施程序,有效地發揮財政投資的作用,保證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市級財政性資金,包括市級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預算內其他各項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納入財政支出管理的專項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中用于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和其他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
本辦法所指市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市財政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市級財政性資金,以全額投資或部分投資、資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設項目。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環保、農業等基礎設施;文化、教育、科研、醫療、體育、旅游等公共設施及相關的配套設施;辦公用房、技術用房、集體宿舍、培訓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項目。
第三條 市財政投資項目的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市財政投資項目的建設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條 市財政投資應當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重點投向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
第五條 市財政投資項目的決策必須堅持民主和科學的決策制度,實行集體決策和依法決策。
第六條 市財政投資項目審批階段依次是:項目建議書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初步設計審查、概算審批、施工圖設計審查。
估算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并審批。
小型水利工程項目可不編制項目建議書。
第七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概算的審批由市發展計劃部門負責;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的審查由市建設部門或市水利、交通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項目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的評審由市財政部門負責。
第八條 市財政投資項目須經申請并獲批準立項后方可進行建設。市財政投資項目立項由該項目的使用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稱“申報單位”)申報,申報立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
2、擬建規模、標準、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設想;
3、擬建地點、用地規模及環保要求;
4、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初步分析;
5、其他事項。
(三)市發展計劃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項目建議書的審批:
項目建議書由申報單位提出報市發展計劃部門,由市發展計劃部門商市財政部門后,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項目建議書審批手續。
按照規定應當由上級部門審批的項目,其申報工作由市發展計劃部門統一辦理。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建議書報批前應征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
在項目建議書批準后,市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安排必要經費進行前期工作。
第十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
(一)項目建議書批準后,申報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在技術、經濟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分析論證,達到國家所規定的工作深度。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完成后,報市發展計劃部門審批。市發展計劃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求市財政等相關部門的意見,落實資金來源。
第十一條 初步設計審查:
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要求進行初步設計和編制項目總概算。
初步設計文件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有關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規定。
市發展計劃部門負責審定項目投資的總規模及項目具體建設內容和功用,市建設部門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市發展計劃部門批準的建設規模和投資規模內審查初步設計。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總規模、建設標準和建設內容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范圍,并詳列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規模與標準、征地規模、主要材料和設備選定等,審查后的投資額加總不得超過市發展計劃部門批準的投資總規模。
對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下的項目(水利工程項目除外),免去初步設計審查程序。
第十二條 施工圖設計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依照下達的投資計劃和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及項目總概算委托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報市建設部門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 重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應當進行咨詢評估后審批。
第十四條 概算控制:
(一)概算總投資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各項費用,并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審定的估算總投資。凡概算總投資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估算總投資10%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重新報批。
(二)編制概算總投資的依據是廣東省相關專業計價依據。
(三)項目總概算由市發展計劃部門組織審核,市財政部門參與,報市政府批準。經批準的總概算為控制項目總投資和安排財政性資金投資計劃的依據。
(四)委托中介組織進行概算審查的,中介組織必須具有工程咨詢資格等級證書或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審查費用列入項目工程成本。
(五)建設單位申報調整項目概算總投資的,應由市發展計劃部門會財政部門對該項目原批準概算的執行情況進行核實,報市政府批準后再作調整。
第十五條 預算審核:
(一)工程預算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工程造價咨詢資格的單位編制,市財政部門組織審核。
(二)工程預算編制所依據的施工圖設計必須嚴格按審定的初步設計的規模、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內容、建設標準進行,禁止擅自擴大規模和提高標準。
(三)項目預算不得超過已批準的項目概算總投資。若預算超過經審定的項目概算總投資,由建設單位通知設計單位重新優化設計或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六條 市財政投資項目計劃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規劃以及實際需要編制。
市發展計劃部門應會同市財政、規劃部門,以及市建設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于每年11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的市財政投資項目計劃草案編制完畢。
市財政投資項目計劃草案須經市政府審核通過。使用市級財政預算內資金的需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
第十七條 市財政投資項目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市財政投資總規模;
(二)新開工項目名稱、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建設周期、年度投資額和建設內容;
(三)續建項目名稱、年度投資額和建設內容;
(四)已完工尚欠付工程尾款的項目名稱、年度安排支出金額;
(五)擬安排的財政投資項目前期費用;
(六)待安排項目預留資金;
(七)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十八條 新開工市財政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已獲批準,項目總概算已經核定且資金來源已落實,方可列入年度市財政投資項目計劃。
第十九條 市財政投資項目計劃應當優先安排續建項目的資金需求。在建項目需要結轉下一年度的,其投資建設情況由建設單位于每年的第三季度末按規定上報市發展計劃部門審核。
需要列入當年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但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項目,可以在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中預留相應的資金,作為待安排項目列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待項目符合規定條件時,再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市財政投資項目計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在市財政投資項目計劃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投資總規模、增減新開工項目或對已批準項目年度投資進行調整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發展計劃部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投資項目計劃批準后,市發展計劃部門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下達投資計劃,并通知其行業主管部門。同時將市財政投資項目計劃抄送市審計部門備查。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項目法人或市政府設立的市財政投資項目建設機構。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項目,在市財政投資項目計劃下達后,應當依法組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和經營。
沒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項目,在市財政投資項目計劃下達后,由市政府設立的市財政投資項目建設機構作為建設單位,負責協助辦理市財政投資項目的各項前期審批手續,并負責組織全過程建設。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應依法實行招投標。市發展計劃部門應當依法對項目的招標方式和招標范圍進行核準。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主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應依法訂立合同。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投資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到市發展計劃部門申領投資項目建設批準書,并按有關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各項開工手續。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投資項目工程質量按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市財政投資項目計劃和預算按工程建設進度分期撥付建設資金。建設資金實行直接撥付制度。
市財政投資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市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并接受市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做好市財政投資項目的財務管理,按規定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市財政投資項目的財務工作,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向市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表,并接受市建設部門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在市財政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后30日內,建設單位應將市財政投資項目的財務檔案移交市城建檔案館。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投資項目實行無現場簽證管理制度,但發生特殊情況造成工程內容和工程量增加的,可以現場簽證。現場簽證必須由施工單位提出并提供相關資料,在簽證工程內容和工程量發生時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等共同確認。事后補簽的無效。
第二十九條 市財政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經設計單位同意并修改后,由建設單位報原批準部門審批。
因設計變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項目總投資增加的,由市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市財政投資項目建成后6個月內完成竣工驗收、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工作,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財政投資項目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條 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由市財政部門審核。
市財政部門應在收齊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材料后45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市財政投資項目經審核超過批準安排投資的,缺口資金財政不予追加。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投資項目必須辦理產權登記。建設單位應當于竣工決算編制完畢并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30日內到市財政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三條 市發展計劃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已竣工的重大項目進行后評價,考核項目投資效益。
第三十四條 項目監督管理:
(一)市發展計劃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市財政投資項目計劃的執行,并向市政府報告計劃執行情況。
(二)市財政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加強對市財政投資項目的財務監督管理工作。
(三)市審計部門負責對市財政投資項目的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等進行審計監督,對重大項目要進行專項審計和跟蹤審計,并可對與市財政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采購等單位的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四)市財政投資項目建設單位,以及市財政投資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應當在項目施工現場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顯著位置公示。
(五)市財政投資重大項目實行稽察制度。具體工作參照省人民政府《關于我省重點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問題的批復》(粵府函[1999]198號),由市發展計劃部門執行。
(六)市監察、審計、發展計劃、財政等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設置并公布舉報電話。任何單位、個人和新聞媒體都有權舉報市財政投資項目審批和建設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對舉報的有功人員,由市政府給予獎勵。
第三十五條 明確責任:
(一)屬投資包干的項目,按確定的總投資組織實施,簽定設計和施工合同時應在條款中明確發生超投資時超支工程款責任的分配;
(二)概算、預算漏項由編制概算、預算的單位和相關部門負責;
(三)施工圖設計必須在勘明地質的情況下進行,施工過程如因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增加投資的,由勘察人、設計人完善勘察、設計,減收、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因勘察、設計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六條 整改與處罰:
(一)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設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行政職務,禁止其3年內負責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未經批準擅自開工的;
2、未經批準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的;
3、未依法組織招標的;
4、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5、未經竣工備案即交付使用的;
6、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二)咨詢機構在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進行咨詢評估時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根據其情節輕重,遵循中介機構管理規定進行處理,并禁止其3年內在本市從事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咨詢評估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糾正,并依法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本辦法規定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文件的;
2、違反本辦法規定批準開工的;
3、違反本辦法規定撥付建設資金的;
4、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四)市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應根據質量事故發生的原因,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并依法追究有關行政領導人在項目審批、執行建設程序和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市財政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各鎮區的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水利工程按《中山市水利工程建設投資管理辦法》(中府[2002]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中府[2002]8號未作規定的按本辦法執行。
市財政投資的電子政務等信息化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有關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操作細則,報市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
主題詞:財政 投資 辦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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