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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信息來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13-02-21 分享:

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糧食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7日



中山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市級儲備糧管理,保證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輪換有序和儲存安全,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在政府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參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管理、資金籌措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和責任,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輪換有序、儲存安全,保證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和費用。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局(糧食局)是我市市級糧食儲備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訂市級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等宏觀調控意見,對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進行指導協調,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輪換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落實經批準的市級儲備糧費用年度預算,按規定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管理監督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第七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下稱承儲企業)負責市級儲備糧的收儲、輪換、保管和經營管理,對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輪換和儲存安全負責。承儲企業需要委托其他具備條件的糧食企業代儲市級儲備糧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承儲企業由市政府依照相關規定確定。
  第八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山市分行(下稱市農發行)等有關金融機構負責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貸款利息、儲備費、輪換價差等財政補貼。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
各鎮區要支持協助轄區內市級儲備糧管理工作,對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和偷盜、哄搶、損毀市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協助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市發展改革局(糧食局)等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儲備規模由省政府按規定核定。市發展改革局(糧食局)每年根據省政府考核我市的任務指標以及市政府有關指令向承儲企業下達儲備計劃。儲備品種原則上為符合國家中等質量標準以上秈稻谷。
  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局(糧食局)根據市場調控需要,結合各鎮區人口、消費以及當地糧食倉儲設施等實際情況,按照調度靈活、相對集中、節約成本原則,合理制定市級儲備糧總體布局方案。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根據市級儲備糧儲備計劃,具體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收儲工作。
  第十五條 承儲和代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二)具有糧食保管、通風、進出倉、蟲害防治等倉儲設施,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規范。
  (三)具備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糧食質量檢測能力和對糧食儲存溫度、水分、蟲害狀況等監測條件。
  (四)有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糧食保管、質量檢驗、蟲害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沒有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第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在正常情況下,市級儲備糧儲備周期為2年,每年輪換比例為儲備總量的50%。
  第十七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實行月度核準制。每年初市發展改革局(糧食局)向承儲企業下達市級儲備糧年度輪換任務。承儲企業根據年度輪換任務制定月度輪換方案,報市發展改革局(糧食局)核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 市級儲備糧的收儲和輪換,原則上應通過糧食交易市場采取公開招標、競價方式進行,經市政府同意,承儲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自主采購。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任務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市級儲備糧的輪換。
  第二十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應當遵循有利于保證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增加市內糧食市場供給量,保持全市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應當確保任一時點實際庫存數不少于儲備總量的80%,全年12個月月末庫存平均占儲備總量的比例要達到90%以上。
  第二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局(糧食局)應在每年初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對承儲企業上一年度儲備計劃和輪換任務完成情況的綜合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及時報告市政府。
  第二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所輪入糧食必須為當年生產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新糧。
  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入庫的市級儲備糧符合國家或省規定的質量標準,并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出庫糧食,依法實施質量檢驗,不得將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投放口糧市場。
  市級儲備糧檢驗鑒定應當委托通過計量認證并獲得相應檢驗鑒定資質的糧食質量鑒定單位進行。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市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市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儲備糧臺賬制度,落實倉儲規范化管理,要定期統計、分析市級儲備糧儲存管理情況,對市級儲備糧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把統計、分析情況報送市發展改革局(糧食局)。
  承儲企業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并報告市發展改革局(糧食局)。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不得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數量,不得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品種、變更市級儲備糧儲存地點。
  第二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各鎮區應當支持本行政區域內市級儲備糧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二十六條 承儲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要求做好市級儲備糧相關資料保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主要包括國有的倉房、罩棚、專用碼頭、機械設備等生產設施及生產附屬設施。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屬于市屬專項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市政府批準不得擅自處置。
  第二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局(糧食局)應當根據全市糧食倉儲設施實際情況和糧食儲備需求,按照應急和長遠發展相結合、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原則,研究制定糧食倉儲設施中長期建設規劃。
  第二十九條 市級儲備糧庫存所需資金由承儲企業向市農發行等有關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解決,并負責還貸。
貸款授信額度由市農發行等有關金融機構根據市級儲備糧儲備規模,參照輪入時節糧食市場行情確定。
  第三十條 承儲企業不得利用市級儲備糧及其貸款資金從事與市級儲備糧業務無關的經營活動,不得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第三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并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承儲企業應當在市農發行等有關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其信貸監管。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用于市級儲備糧儲備費用的支出稱為市級儲備糧儲備總費用,包括貸款利息、儲備費、輪換價差等。市級儲備糧儲備總費用的核定公式按照市政府相關批準文件以及儲備合同約定方式執行。
  第三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儲備總費用實行年初預算、年內按季預撥、年末結算的資金管理方式。
市級儲備糧儲備總費用年末結算,由市發展改革局(糧食局)根據市級儲備糧運營情況擬定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送市財政局按規定辦理撥付手續。結算依據包括對承儲企業儲備計劃和輪換任務執行完成情況的綜合驗收、市級儲備糧質量的抽檢結果等。
  第三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會統計制度,保證財務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承儲企業不得有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行為,不得騙取市級儲備糧貸款、儲備費用等。
  第三十五條 建立市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和損耗。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局(糧食局)征求相關部門及承儲企業意見制定。
  第三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局(糧食局)應當完善市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三十七條 市級儲備糧動用權歸屬市政府。未經市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市級儲備糧。
  第三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全市或部分鎮區市場糧食供給明顯緊張,或者市場糧食價格出現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應急。
  (三)市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四)上級政府根據糧食市場調控與應急的需要調用市級儲備糧。
  第三十九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由市發展改革局(糧食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四十條 市發展改革局(糧食局)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市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并下達命令。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鎮區對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積極支持配合。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四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局(糧食局)、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輪換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市級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局(糧食局)、財政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輪換、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處理;發現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存在不適宜儲存市級儲備糧的情況,市發展改革局(糧食局)應當責成承儲企業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條 市審計局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有關市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五條 承儲企業及相關人員對市發展改革局(糧食局)、財政局、審計局等部門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給予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市發展改革局(糧食局)、財政局、審計局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十六條 市農發行等有關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規定,加強對市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對市農發行等有關金融機構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給予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府視情節輕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對主要負 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和處理的。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下達市級儲備糧儲備計劃,造成市政府糧食儲備規模不落實的。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下達市級儲備糧輪換計劃,造成市級儲備糧霉壞、變質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瀆職行為。
  第四十八條 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發展改革局(糧食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沒收;對違規銷售政府儲備糧的,視情節輕重并處以出庫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于其他違法行為,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數量的。
  (二)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變換市級儲備糧品種、變更市級儲備糧儲存地點的。
  (四)違規銷售市級儲備糧的。
  (五)延誤輪換、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市級儲備糧霉壞、變質的。
  (六)利用市級儲備糧及其貸款資金從事與市級儲備糧業務無關的經營活動的。
  (七)以市級儲備糧對外擔保或抵償債務的。
  (八)擅自更改儲備糧入庫成本的。
  (九)其他對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造成影響的行為。
  承儲企業違法情節嚴重的,市發展改革局(糧食局)有權取消其承儲資格并終止相關儲備合同。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市級儲備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試行)》(中府〔2002〕5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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