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發改委(物價局),深圳市市場監管局,佛山市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各有關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
根據《藥品政府定價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藥品差比價規則》(發改價格〔2011〕2452號)及《廣東省物價局印發關于藥品差別定價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價〔2012〕201號)等有關規定,我委按差比價計算了阿莫西林等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整理了部分擬取消的藥品價格,現予以公布,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充劑型規格的藥品最高零售價格。附件1是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計算的補充劑型規格的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表中沒有
標注生產企業的,為統一最高零售價格;標注生產企業名稱的,為國家發展改革委或我省已公布代表品的同藥品同劑型補充規格的價格,僅限于該企業執行。
二、取消部分藥品的價格。根據粵價〔2012〕201號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專利藥或保護產品已過保護期限或者失效的”取消藥品差別定價的規定,對部分保護期限已過的藥品價格,現予以取消。此外,對個別因屬于低價藥,已退出政府定價目錄或無效的藥品價格,本文一并廢止。
三、當藥品市場實際銷售價格與最高零售價格相差較大時,我委將及時調整其最高零售價格。各醫療衛生機構、社會零售藥店及其他藥品生產經營單位銷售相關藥品的價格不得超過本文公布的價格。
四、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藥品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藥品市場購銷價格監測工作,對違反有關藥品價格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委反映。
五、本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此前我委公布的與本文附件相同的藥品價格同時廢止。
附件:1.阿莫西林等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表
附件:2.取消的重組人紅細胞生成素等藥品價格表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1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