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重點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1日
中山市重點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市重點項目管理,確保重點項目有力有序有效地推進,提高投資效益,增強重點項目對我市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社會進步的帶動作用,根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重點項目(下稱“市重點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屬國家、省重點項目的,按國家、省管理規定執行,同時享受市重點項目的優惠政策和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重點項目,是指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和市發展規劃,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促進轉型升級,協調區域發展,改善社會民生,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且經市人大審議通過的年度市重點項目計劃中的項目。包括:
(一)交通、能源、通訊、市政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
(二)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先進裝備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等方面的重大項目;
(三)農林水利、新農村建設、生態建設、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等涉及民生的重大項目;
(四)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涉及社會發展的重大項目;
(五)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大平臺、重大項目。
列為市重點項目的總投資規模原則要求2億元人民幣(含外幣折合,下同)以上,農業、社會事業、產業重要配套項目投資總額可適當降低。按項目所處階段,市重點項目分為前期預備項目和建設項目。
第四條 成立市重點項目工作領導小組(下稱“領導小組”),由市長擔任組長,相關副市長擔任副組長,成員由市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局,簡稱“市重點辦”,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市關于重點項目建設的方針、政策及決定,研究確定市重點項目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負責市重點項目的組織領導,確定市年度重點項目以及申報省重點項目的名單,審定市重點建設項目實施計劃;
(三)負責協調監督管理市重點項目推進工作,督導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落實重點項目的各項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市重點項目的重大問題,審定市重點建設項目滾動調整計劃。
第六條 市重點辦負責市重點項目統籌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提出市重點項目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建議,提出申報省重點項目的名單及市年度重點項目建議名單,編制下達市重點項目年度計劃;
(二)跟蹤、檢查和監測市重點項目建設進度,建立和管理市重點項目庫,適時分析市重點項目運行動態,檢查市重點項目計劃執行情況;
(三)負責督促落實市重點項目建設,反映市重點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督促相關單位加快解決問題;
(四)爭取國家、省對我市重點項目建設的政策、資金支持;
(五)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市重點項目年度考核工作;
(六)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七條 各鎮區相應設立市重點項目組織機構,指定專責領導和專職人員,開展重點項目日常管理,統籌協調工作。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市重點項目投資立項、招投標核準以及概算審核等工作,對條件具備的市重點項目優先向國家、省推薦申請相關政策支持。
第九條 市城鄉規劃局應優先對政府同意進行規劃調整的市重點項目進行規劃調整,優先對市重點項目規劃方案進行審查。
第十條 市國土資源局優先將市重點項目的用地指標申請納入年度計劃指標分配方案,報“中山市重點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管理聯席會議”統籌安排。
第十一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市重點項目建筑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及施工許可等工作。
第十二條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市重點項目環境影響審批等工作。
第十三條 電力、交通、郵電、通信、供水等單位應優先保證市重點項目施工和生產用電、物資運輸、郵電通信和用水等方面的需求。
第十四條 市有關部門、各鎮區或企業按照項目隸屬關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市重點項目建設實施的各項工作。
第十五條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市重點項目督辦,定期對未達均衡進度的市重點項目或存在問題的市重點項目實行限期督辦。
第十六條 市重點項目協調推進工作所需開支,由各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列入單位年度預算計劃,據實列支。
第十七條 建立市重點項目“三庫兩制度一平臺”管理制度。
(一)“三庫”是指市重點項目儲備庫、市重點項目前期預備庫、市重點項目建設庫。“三庫”由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建立和管理,原則上入庫項目總投資不得低于2億元,建立“三庫”是為培育更多市重點項目。
(二)“兩制度”是指市重點項目監督考核制度和市重點項目協調推進制度。
(三)“一平臺”是指市重點項目信息管理平臺(下稱“信息管理平臺”)。
第十八條 確定市重點項目應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和需要,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前提下,有利于推動本市產業升級、經濟結構優化、發展方式轉變,突出重點,擇優選擇。
第十九條 市重點項目每年集中確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報:
(一)市有關部門、各鎮區按照項目隸屬關系,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項目進行匯總,按要求向市重點辦申報市重點項目。
(二)中央、省駐我市單位建設項目或無主管部門的社會投資項目,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項目業主可向市重點辦申報市重點項目。
(三)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市重點辦可直接納入市重點項目建議名單。
第二十條 已辦理立項,正在辦理規劃、國土、環評等手續的項目可申請列入年度市重點前期預備項目,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重點前期預備項目申請表及項目簡介;
(二)項目立項文件;
(三)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具備動工條件的項目可申請列入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重點建設項目申請表及項目簡介;
(二)項目取得規劃用地許可、環評審批文件、土地使用證(農林、水利等設施不涉及占用建設用地的項目除外)以及立項文件;
(三)計劃新開工項目須提交項目法人機構代碼證、開工計劃說明書和開工承諾書。政府投資項目承諾年度投資計劃不得低于0.5億元,社會投資項目承諾不得低于1億元;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市重點辦對上報的項目,分門別類納入“三庫”;并按基礎設施工程、現代產業體系工程、宜居城鄉工程、綠色發展工程、社會事業工程等分類管理。
第二十三條 計劃編制。市重點辦于每年底對“三庫”進行遴選,提出下一年度重點項目計劃,并征求市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城鄉規劃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等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經領導小組討論后,報市政府審定。
第二十四條 公布實施。年度市重點項目計劃草案經市政府審定后,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 市重點項目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依法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二十六條 建立市重點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實現市重點項目申報管理、月度跟進、協調督辦等全過程信息化。
第二十七條 實行市重點項目信息報送制度。
(一)各項目建設單位須按月通過信息管理平臺向市重點辦報送市重點項目信息,包括前期工作審批、資金到位、項目建設計劃執行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擬采取的措施等。
(二)各責任部門、鎮區根據要求不定期向市重點辦報送本行業、本轄區內市重點項目進展總結材料。
(三)市重點辦按月對市重點項目情況進行通報,按季編制市重點項目工作小冊子報對口市領導參閱。
第二十八條 實行市重點項目信息共享機制。市國土資源部門每季度將市重點項目的供地情況上傳信息管理平臺,市城鄉規劃部門每季度將市重點項目的規劃報建情況上傳信息管理平臺。市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等行業主管部門將各自專項規劃布局的市重點項目情況上傳信息管理平臺,實行市重點項目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九條 實行市重點項目目標任務分解制度。按照所屬行業和所轄鎮區對市重點項目年度計劃進行任務分解,由責任鎮區、責任部門制定工作計劃,倒排時間節點,確保完成市重點項目計劃。
第三十條 實行市領導對口聯系工作機制。對新開工和計劃投產的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實行領導對口聯系指導,定期走訪,協調解決項目存在問題。
第三十一條 實行市重點項目協調工作制度。項目建設單位通過信息管理平臺反映的問題,市重點辦按職能發送至相關責任單位,責任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協調解決或提出解決方案,并通過信息管理平臺反饋。對因特殊情況或超職能范圍難以解決的問題,市重點辦將情況報對口市領導。對需市政府協調的事項,由市重點辦提出建議,由各分管市領導召開會議集中研究解決。
第三十二條 實行市重點項目動態管理制度。市重點辦組織相關部門、鎮區按照“年初確定,定期調整”的原則,對因受國家宏觀政策調控、產業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項目實施的,難以落實要素保障的,市場發生變化停止實施的,退出市重點項目年度計劃,退出項目不再享受相關的政策支持。對市重點前期預備項目,因前期工作推進較快,具備開工條件的,經領導小組審定,增補納入市重點建設項目年度計劃中。
第三十三條 加強市重點項目前期工作。實行市重點項目前期工作節點推進機制,對年度重點前期預備項目,各鎮區、各部門要細化工作節點,實行跟蹤督查,確保前期工作逐項落實。
第三十四條 實行市重點項目綠色通道制度。對年度市重點項目實行統一建檔編號,由市重點辦頒發中山市重點項目證書,項目單位憑證可享受審批綠色通道服務。
第三十五條 各審批部門要在市行政服務中心設立“市重點項目綠色通道”專門窗口,啟用專用標識,安排專人負責,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第三十六條 各審批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按照“程序不減、時間縮短”的原則,在現行審批時限內再壓縮1/3時間。
第三十七條 市重點項目屬省或國家審批的事項,各相關業務對口市直部門需指派專人跟蹤協辦相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市重點項目實行資源優化配置。根據市重點項目年度投資計劃,按照“優中選優、重中選重”原則每年由市國土資源、財政、環境保護等部門提出資源配置意見,提交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實施。各部門負責制訂市重點項目實行資源優化配置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市重點項目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優先享受市的各項產業扶持待遇和專項資金支持。
第四十條 各有關部門、鎮區應及時向金融機構和社會組織推薦推介市重點項目,爭取銀行信貸資金、保險資金、產業投資基金以及民間資金的投入。
第四十一條 市重點項目建設單位可在其施工現場、向外報送的文件材料、廣告和新聞媒體上展示“中山市重點項目”字樣。
第四十二條 完善市重點項目考核制度。每年由市重點辦牽頭,對責任部門、責任鎮區及建設單位日常管理、項目形象進度和完成投資情況等進行全面考核評分,加強考核結果運用。
第四十三條 對本年度未能開工、沒有特殊原因不按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或違反有關規定騙取市重點項目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重點建設項目,取消其市重點項目資格,限期追回所有已享受的政策優惠,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 5月2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08年7月7日市政府發布的《中山市重大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中府〔2008〕8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