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各鎮區物價檢查所:
根據《廣東省定價目錄(2015年版)》(粵府辦〔2015〕42號)規定,從2015年8月15日起,放開供熱(汽)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5年8月15日起,廢止《關于制定供汽銷售價格與燃煤價格聯動機制的通知》(中價〔2009〕66號)、《關于國電中山燃氣發電有限公司供熱價格的復函》(中價函〔2009〕197號)、《關于明確供汽銷售結算問題的通知》(中價〔2010〕25號)、《關于中山嘉明電力有限公司供熱價格的復函》(中價函〔2011〕30號)、《關于廣東粵電中山熱電廠有限公司供熱價格的批復》(中價函〔2012〕81號)、《中山市物價局關于調整供汽銷售價格的批復》(中價函〔2013〕248號),供熱(汽)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企業自主制定,無需報我局審核備案。原各經營企業在我局審核備案的供汽價格同時廢止。
二、各經營單位在供熱(汽)過程中,切實規范價格行為,做好明碼標價工作,不得串通漲價。
三、請各鎮區物價所加大價格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密切關注市場動態,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依法查處串通漲價、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維護價格水平和價格秩序穩定。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