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區發展改革局(發改辦),市糧食儲備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市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各有關糧油企業:
現將《中山市市級儲備糧油代儲企業庫管理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6年12月6日
中山市市級儲備糧油代儲企業庫管理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級儲備糧油代儲企業管理,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油代儲企業庫制度,根據《中山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中府〔2016〕76號)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并參照《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辦法》、《廣東省省級儲備糧代儲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市級儲備糧油代儲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入庫、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從事市級儲備糧油代儲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從代儲企業庫選取。經市政府同意委托代儲市級儲備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除外。
第四條 代儲企業庫入選工作一般集中開展,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具備資質的采購代理機構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確因工作需要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
第五條 申請入選代儲企業庫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山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工商登記注冊;
(二)在中山市行政區域內自有或租賃倉庫(不含棚倉、磚木、瓦結構倉和土圓倉)總有效倉容不少于30噸;代儲糧食的,其長期庫存量不少于300噸;租賃倉庫的,其合同期限必須長于代儲期限;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防漏、防潮、防蟲、防污染及通風條件,以及與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糧食保管、進出倉、消防安全等相適應的倉儲設施設備;
(四)具有相應的糧食保管、質量檢驗等專項管理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倉儲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制度,建立規范的管理臺賬;
(六)嚴格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和廣東省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按時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各類統計報表;
(七)經營管理狀況和信譽良好,近2年內沒有違法國家糧食政策法規的記錄,近2年內沒有發生儲糧安全及其他安全生產事故;
(八)經營場地符合《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有關污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規定;
(九)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入選代儲企業庫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內,按本細則第五條要求將下列證明材料報送給采購代理機構:
(一)入選市級儲備糧油代儲企業庫基本情況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倉房的房產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倉房租賃合同;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經營者)以及糧食保管、檢驗、蟲害防治等技術人員基本情況材料;
(五)庫區和倉房平面示意圖,納入糧食倉儲設施專項調查的提供相關資料;
(六)糧食流通統計報表及相關管理制度和臺賬資料;
(七)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采購代理機構評審確定入選代儲企業庫的名單后,交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公布。
第八條 已入選市級儲備糧油代儲企業庫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如有涉及申請材料變更情況的,須及時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變更情況。
第九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入選市級儲備糧油代儲企業庫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各項代儲條件進行定期監督檢查。
第十條 入選市級儲備糧油代儲企業庫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
(一)市級儲備糧油儲存安全存在隱患的;
(二)未及時、準確填報各類統計報表的;
(三)財務管理、倉儲管理不符合規定的;
(四)變更申請材料不及時報告的;
(五)其他應限期整改的情況。
第十一條 入選市級儲備糧油代儲企業庫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從代儲企業庫中除名:
(一)自愿申請退出代儲企業庫的;
(二)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入選代儲企業庫的;
(三)發生重大糧食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的;
(四)違反本細則第十條規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五)依法可以從代儲企業庫中除名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入選市級儲備糧油代儲企業庫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因出現第十一條所列情形被從代儲企業庫中除名后,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給有關單位和部門。
第十三條 對于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