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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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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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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納情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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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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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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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明晰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用水定額、計劃的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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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納。參照廣州市的做法,《方案》第三點已作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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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建立追繳市級聯合執法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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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納。見《方案》第二點之(六)第1小點:“對不及時或不足額繳納超定額……的單位,由市水務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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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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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南區供水管網由市供水公司直管,建議1200立方以上非居民用水戶的年度用水定額、計劃的下達、調整等統一由市相關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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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納。下達主體為政府部門,執行主體為供水企業,分屬不同的體系,工作業務上不存在上下層級關系,下達主體負責年度用水計劃的下達,執行主體負責執行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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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洲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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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設定準入行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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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納。根據國家發改委、住建部《關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時加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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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增加“對轄區內產值、稅收貢獻大的用水戶、招商引資優質項目確需用水量超定額的,可由鎮政府向市水務局提出,按實際分配用水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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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納。違背公平、公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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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檔(計劃)水量和加價標準過于復雜,建議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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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納。根據國家發改委、住建部《關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水量分檔原則上不少于三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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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解決收費系統改造、數據統計、核對、追繳等產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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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納。該費用在代征手續費中解決,并適當調高代征手續費率,見方案第二點之(六)第3小點:“供水企業的代征手續費為征收金額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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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明確市水務局和供水企業雙方的責任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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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納。責任與權利在方案中已相當明確,市水務局(鎮節水部門)負責用水計劃下達與調整工作。供水企業負責具體征收工作,并獲得一定的代征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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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加價收費收據由何方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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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納。根據粵發改價格〔2015〕805號文,《方案》第二點之(六)第1小點規定“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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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涌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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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由征收主體單位確定收費名單、收費金額及蓋有征收單位印章的收費收據,所產生的銀行手續費由征收主體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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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納。方案已明確由市水務局(鎮節水部門)負責用水計劃下達與調整工作。供水企業負責具體征收工作,并獲得一定的代征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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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岐區、東區、南頭鎮、東鳳鎮、沙溪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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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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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開發區、翠亨新區、五桂山、小欖鎮、古鎮鎮、橫欄鎮、東升鎮、港口鎮、黃圃鎮、阜沙鎮、三角鎮、民眾鎮、南朗鎮、三鄉鎮、板芙鎮、神灣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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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提交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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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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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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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進加價核算的水量為每年核算一次,建議制定因公司倒閉或搬遷等因素銷戶的追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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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納。參照污水處理費追繳方式。 見《方案》第二點之(六)第1小點:“對不及時或不足額繳納超定額……的單位,由市水務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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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對混合用水戶只對非居民用水量部分進行核定用水定額計劃,并明確繳費主體為法人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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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納。參照《廣東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執行。詳見第二點之(四)末段:“混合用水應分表計算,未分表計量的從高適用水價,確因建筑結構、供水設施和……折算核定其居民部分用水定額(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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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累進加價水費的票據是否可進行稅費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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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納。稅費的抵扣,按國家有關稅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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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累進加價征收資金劃撥供水企業的比例,用于開展管網改造和水表更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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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納。按《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和粵發改價格〔2015〕805號有關規定執行,見《方案》第二點之(六)第2、3小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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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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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建議明確第二點“主要內容”中的第六小點“征收和資金使用”部分中規定“供水企業的代征手續費”的列支途徑,如由財政預算列支,建議報請市政府決定。二是第二點“主要內容”中的第四小點“分檔(計劃)水量和加價標準”部分中規定“超定額(超計劃)20%(含)以內的水量加價50%”未達到其所規定最低標準“1倍”,存在與上位法規不一致的法律風險,建議慎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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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納。《方案》第二點之(六)第3小點規定:“供水企業的代征手續費……由市、鎮(區)財政從非居民用戶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收費收入中列支,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根據《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粵府令第240號)文,《方案》第二點之(四)超定額(超計劃)用水部分的最低加價標準修改為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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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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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將第二大點第(六)點“……累進加價收費收入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節水……”的表述,修改為:“……累進加價收費收入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本級政府節水管理、節水科研工作、節水計量設施建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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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納。按《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和粵發改價格〔2015〕80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見《方案》第二點之(六)第2小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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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市經濟信息局、市教育體育局、市環境保護局、商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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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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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農業局、市民政局、海洋漁業局、工商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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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提交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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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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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中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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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進加價核算的水量為第年核算一次,建議制定因公司倒閉或搬遷等因素銷戶的追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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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納。參照污水處理費追繳方式。 見《方案》第二點之(六)第1小點:“對不及時或不足額繳納超定額……的單位,由市水務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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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對混合用水戶只對非居民用水量部分進行核定用水定額計劃,并明確繳費主體為法人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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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納。參照《廣東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執行。詳見第二點之(四)末段:“混合用水應分表計算,未分表計量的從高適用水價,確因建筑結構、供水設施和……折算核定其居民部分用水定額(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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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累進加價水費的票據是否可進行稅費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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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納。稅費的抵扣,按國家有關稅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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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累進加價征收資金劃撥供水企業的比例,用于開展管網改造和水表更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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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納。按《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和粵發改價格〔2015〕805號有關規定執行,見《方案》第二點之(六)第2、3小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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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洲自來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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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增加“對轄區內產值、稅收貢獻大的用水戶、招商引資優質項目確需用水量超定額的,可由鎮政府向市水務局提出,按實際分配用水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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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納。違背公平、公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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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檔(計劃)水量和加價標準過于復雜,建議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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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納。根據國家發改委、住建部《關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水量分檔原則上不少于三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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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解決收費系統改造、數據統計、核對、追繳等產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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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納。該費用在代征手續費中解決,并適當調高代征手續費率,見《方案》第二點之(六)第3小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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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明確市水務局和供水企業雙方的責任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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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納。責任與權利已相當明確,市水務局(鎮節水部門)負責用水計劃下達與調整工作。供水企業負責征收工作,并獲得一定的代征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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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加價收費收據由何方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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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納。根據粵發改價格〔2015〕805號文,《方案》第二點之(六)第1小點規定“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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