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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山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征求意見采納的情況

信息來源: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發布日期:2018-08-03 分享: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792號) 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水利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全面推進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粵發改價格〔2015〕805號)等要求,市發展改革局、市水務局聯合草擬了《中山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和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市發展改革局、市水務局聯合征詢了各鎮區、相關職能部門、單位和公眾的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征集公眾意見情況

    2018年2月8日,通過中山市政府、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中山市水務局等網站,公布《中山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同時,公布了意見反饋的聯系人、聯系電話、電子郵箱、通信地址等,截至3月21日止,未有收到公眾反饋意見。 

    二、征集各鎮區及相關職能部門意見情況

    2018年3月1日,市發展改革局、市水務局聯合印發了《中山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向各鎮區及有關單位征集意見,收到9鎮區和10個有關單位的反饋意見,具體意見、建議及采納情況詳見下表:

 



反饋意見、建議和采納情況匯總

 

 

 

單  位

意見及建議

采納情況及理由

鎮區

西區

建議明晰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用水定額、計劃的計算標準

不采納。參照廣州市的做法,《方案》第三點已作明晰。

建議建立追繳市級聯合執法應對措施

部分采納。見《方案》第二點之(六)第1小點:“對不及時或不足額繳納超定額……的單位,由市水務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南區

由于南區供水管網由市供水公司直管,建議1200立方以上非居民用水戶的年度用水定額、計劃的下達、調整等統一由市相關部門負責

不采納。下達主體為政府部門,執行主體為供水企業,分屬不同的體系,工作業務上不存在上下層級關系,下達主體負責年度用水計劃的下達,執行主體負責執行落實

坦洲鎮

建議設定準入行業標準

不采納。根據國家發改委、住建部《關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時加價制度。

建議增加“對轄區內產值、稅收貢獻大的用水戶、招商引資優質項目確需用水量超定額的,可由鎮政府向市水務局提出,按實際分配用水額度”。

不采納。違背公平、公正原則。

“分檔(計劃)水量和加價標準過于復雜,建議簡化。

不采納。根據國家發改委、住建部《關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水量分檔原則上不少于三檔。

建議解決收費系統改造、數據統計、核對、追繳等產生的費用。

部分采納。該費用在代征手續費中解決,并適當調高代征手續費率,見方案第二點之(六)第3小點:“供水企業的代征手續費為征收金額的3%”。

建議明確市水務局和供水企業雙方的責任和權利。

不采納。責任與權利在方案中已相當明確,市水務局(鎮節水部門)負責用水計劃下達與調整工作。供水企業負責具體征收工作,并獲得一定的代征手續費。

明確加價收費收據由何方出具。

采納。根據粵發改價格〔2015〕805號文,《方案》第二點之(六)第1小點規定“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票據”。

大涌鎮

建議由征收主體單位確定收費名單、收費金額及蓋有征收單位印章的收費收據,所產生的銀行手續費由征收主體單位負責。

不采納。方案已明確由市水務局(鎮節水部門)負責用水計劃下達與調整工作。供水企業負責具體征收工作,并獲得一定的代征手續費。

 

石岐區、東區、南頭鎮、東鳳鎮、沙溪鎮。

無意見

 

 

火炬開發區、翠亨新區、五桂山、小欖鎮、古鎮鎮、橫欄鎮、東升鎮、港口鎮、黃圃鎮、阜沙鎮、三角鎮、民眾鎮、南朗鎮、三鄉鎮、板芙鎮、神灣鎮。

沒有提交意見

 

職能部門

國資委

累進加價核算的水量為每年核算一次,建議制定因公司倒閉或搬遷等因素銷戶的追繳措施。

部分采納。參照污水處理費追繳方式。 見《方案》第二點之(六)第1小點:“對不及時或不足額繳納超定額……的單位,由市水務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建議對混合用水戶只對非居民用水量部分進行核定用水定額計劃,并明確繳費主體為法人主體。

部分采納。參照《廣東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執行。詳見第二點之(四)末段:“混合用水應分表計算,未分表計量的從高適用水價,確因建筑結構、供水設施和……折算核定其居民部分用水定額(計劃)”。

明確累進加價水費的票據是否可進行稅費抵扣。

不采納。稅費的抵扣,按國家有關稅法規定執行。

明確累進加價征收資金劃撥供水企業的比例,用于開展管網改造和水表更換等。

部分采納。按《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和粵發改價格〔2015〕805號有關規定執行,見《方案》第二點之(六)第2、3小點。

市法制局

一是建議明確第二點“主要內容”中的第六小點“征收和資金使用”部分中規定“供水企業的代征手續費”的列支途徑,如由財政預算列支,建議報請市政府決定。二是第二點“主要內容”中的第四小點“分檔(計劃)水量和加價標準”部分中規定“超定額(超計劃)20%(含)以內的水量加價50%”未達到其所規定最低標準“1倍”,存在與上位法規不一致的法律風險,建議慎重研究。

采納。《方案》第二點之(六)第3小點規定:“供水企業的代征手續費……由市、鎮(區)財政從非居民用戶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收費收入中列支,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根據《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粵府令第240號)文,《方案》第二點之(四)超定額(超計劃)用水部分的最低加價標準修改為按有關規定執行。

市財政局

建議將第二大點第(六點“……累進加價收費收入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節水……”的表述,修改為:“……累進加價收費收入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本級政府節水管理、節水科研工作、節水計量設施建設等……”

部分采納。按《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和粵發改價格〔2015〕80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見《方案》第二點之(六)第2小點。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市經濟信息局、市教育體育局、市環境保護局、商務局。

無意見

 

市農業局、市民政局、海洋漁業局、工商聯。

沒有提交意見

 

相關部門

中山中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累進加價核算的水量為第年核算一次,建議制定因公司倒閉或搬遷等因素銷戶的追繳措施。

部分采納。參照污水處理費追繳方式。 見《方案》第二點之(六)第1小點:“對不及時或不足額繳納超定額……的單位,由市水務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建議對混合用水戶只對非居民用水量部分進行核定用水定額計劃,并明確繳費主體為法人主體。

部分采納。參照《廣東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執行。詳見第二點之(四)末段:“混合用水應分表計算,未分表計量的從高適用水價,確因建筑結構、供水設施和……折算核定其居民部分用水定額(計劃)”。

明確累進加價水費的票據是否可進行稅費抵扣。

不采納。稅費的抵扣,按國家有關稅法規定執行。

明確累進加價征收資金劃撥供水企業的比例,用于開展管網改造和水表更換等。

部分采納。按《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和粵發改價格〔2015〕805號有關規定執行,見《方案》第二點之(六)第2、3小點。

坦洲自來水有限公司

建議增加“對轄區內產值、稅收貢獻大的用水戶、招商引資優質項目確需用水量超定額的,可由鎮政府向市水務局提出,按實際分配用水額度”。

不采納。違背公平、公正原則。

“分檔(計劃)水量和加價標準過于復雜,建議簡化。

不采納。根據國家發改委、住建部《關于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水量分檔原則上不少于三檔。

建議解決收費系統改造、數據統計、核對、追繳等產生的費用。

部分采納。該費用在代征手續費中解決,并適當調高代征手續費率,見《方案》第二點之(六)第3小點。

建議明確市水務局和供水企業雙方的責任和權利。

不采納。責任與權利已相當明確,市水務局(鎮節水部門)負責用水計劃下達與調整工作。供水企業負責征收工作,并獲得一定的代征手續費。

明確加價收費收據由何方出具。

采納。根據粵發改價格〔2015〕805號文,《方案》第二點之(六)第1小點規定“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票據”。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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