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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征詢《中山市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信息來源: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發布日期:2017-09-26 分享:

為加強和規范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管理,全面構建農副產品價格調控平臺,滿足農副產品價格應急調控需要,根據國家和省完善價格調控機制的有關部署和《廣東省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管理辦法》(粵發改價格〔2015〕412號)等相關規定,我局擬定了《中山市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推進政府重大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現向社會公開征詢意見。可通過來信、來電等方式于2017年10月15日前將意見反饋至市發展改革局價格調控科。

 

聯系電話:88325592  傳真88319851

電子郵箱:fg_tiaokongke@163.com

地址:中山市東區松苑路1號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調控科

 

附件:中山市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7年9月25日

 

 

附件:

 

中山市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管理,全面構建農副產品價格調控平臺,滿足農副產品價格應急調控需要,根據國家和省完善價格調控機制的有關部署和《廣東省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管理辦法》(粵發改價格〔2015〕412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是指對自愿參與政府農副產品價格調控的農副產品生產、流通、銷售環節的項目單位進行收集匯總、分類篩選、跟蹤管理、數據統計、信息發布等建立的項目單位數據庫及應用系統。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山市內項目單位組成的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的建立與管理。

第四條 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應按照“立足調控需求、利用優勢資源,科學規劃布局、單位相對固定,強化有機銜接、方便組織實施”的總體要求,基于我市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需要,選取一定數量的生產經營規模較大、調控作用發揮明顯的可持續發展項目單位建立。

第五條 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程序,動態調整。入庫的項目單位必須經過嚴格的評審論證、規范審批,入庫項目單位相對固定并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項目單位或項目單位級次。

(二)分類管理,明確標識。入庫的項目單位按照農副產品生產、流通、銷售3個環節分類管理,建立項目單位檔案,根據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確定項目單位級次,編列唯一代碼作為資格認定依據。

(三)以補代購,注重服務。對入庫的項目單位給予一定的補貼,購買其自保供穩價協議簽訂起1年的價格調控服務,項目庫管理應更加注重項目單位價格調控作用的發揮。

(四)強化監督,信息公開。項目單位入庫條件、申報和評審情況、年度價格調控服務情況按管理層級在市發展改革局門戶網站全面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入庫條件和申報程序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制定項目單位入庫條件,可以根據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需求進行適時調整并在其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首次選取入庫項目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承諾并積極參與政府組織的價格調控,認真履行保供穩價義務。

(二)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常年正常開展農副產品生產、流通或銷售,守法經營、照章納稅,無違法違規或重大安全事故記錄,財務賬目、經營臺賬健全完善,符合國家或地方的發展規劃和行業標準。

(三)生產、供應、儲備、配送或銷售的農副產品應當通過有機食品、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產地標志“三品一標”任一認證,保證產品質量安全。

(四)生產、流通、銷售環節項目單位應分別符合以下具體要求:

1.生產環節

項目單位以種植農副產品價格調控目錄(暫按《家常農副產品目錄(第一批)》(粵價〔2011〕78號)及各地新增品種執行,下同)中蔬菜品種為主,規模在100畝以上、對接1個以上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單位配送中心或5家以上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單位。

2.流通環節

應急儲備項目單位自愿承擔農副產品價格調控目錄中除糧油以外品種的應急儲備任務,具備常年保有500噸以上蔬菜或肉類的儲備能力,其標準冷藏設施庫容1000立方以上、對接1個以上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單位配送中心或10家以上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單位。

銷售環節配送中心項目單位主要擔負銷售環節項目單位農副產品配送任務,與扶持的蔬菜生產企業對接3家(其中肉類儲備企業1家)以上且配送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單位10家以上,擁有固定配送場所且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有配套冷藏設施、電子商務平臺和2輛以上配送車。

3.銷售環節

項目單位為經市發展改革局認定的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成員單位且繼續經營的。

第七條 項目單位經申報、評審、公示后正式列入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管理。初次入庫的申報、評審、公示時限在申報通知或申報指南中明確。

(一)市發展改革局在其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發布申報指南,組織項目單位入庫申報。

(二)符合入庫申報條件的項目單位,以公文形式向所在鎮(區)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鎮(區)價格主管部門受理項目單位申請,并對申請入庫的項目單位進行初審,包括開展實地考察和分析評定項目單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經集體討論(形成會議紀要,留存備查)并在其門戶網站公示無異議后,附項目單位申報資料以公文形式向市發展改革局申請。

(三)市發展改革局受理項目單位所在鎮(區)價格主管部門的申請,并對申請項目單位組織復核、評審。可采用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復核的方式,對申報入庫的項目單位采取實地考察,,對項目單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合規性和完整性進行分析。

市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領導小組負責評審或委托專家開展評審。確定擬入庫項目單位,并按照以農副產品價格調控作用發揮為核心設計的評價指標體系確定擬入庫項目單位級次。

復核及評審工作所需經費在局預算經費中列支。

(四)市發展改革局經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在其門戶網站對入庫項目單位及項目單位級次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正式列入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管理,并由市發展改革局公布項目單位及級次。

第八條 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項目單位相對固定。有下述項目單位新增、單位級次變更、項目單位退出情況的,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程序,由項目單位所在地的鎮(區)價格主管部門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發展改革局提出申請,市發展改革局每年1月31日前完成入庫項目單位更替并公布項目單位及級次。

(一)項目單位新增。首次選取未入庫的項目單位,市發展改革局根據價格調控需要,認為確有必要納入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管理的,應辦理項目單位新增。公布后由市發展改革局與其簽訂保供穩價協議。

(二)單位級次變更。項目單位因發展變化涉及基礎信息發生變更的,由市發展改革局在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管理系統直接變更。其中,影響其項目單位級次的,應重新確定其項目單位級次。

(三)項目單位退出。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的,應退出項目庫并終止保供穩價協議:

1.因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協議的。

2.因入庫條件調整不再符合入庫條件的。

3.與價格主管部門簽訂的協議期滿主動退出的。

4.發現入庫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5.年度績效評價不合格的。

 

第三章 項目庫管理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局對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項目單位進行編碼、認定,并按環節分類建立項目單位檔案,對項目單位的基礎信息及變更、資金歷年補貼金額及用途、價格調控服務具體任務及歷年執行等情況進行登記并及時更新。

第十條 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項目單位權利和義務以協議方式約定,入庫項目單位主要享有年度專項資金項目補貼和相關政策性保險保費補貼等資格權利;主要承擔優先保障市內市場和銷售環節項目單位供應或平價銷售農副產品,按政府要求參與農副產品價格調控等義務,具體的權利與義務由市發展改革局在項目單位及級次首次公布后與其逐年簽訂保供穩價協議約定,有效期1年。

第十一條 各鎮(區)價格主管部門應按“誰受理項目單位入庫申請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項目單位的日常管理,督促其建立補貼資金收支明細登記,供應、儲備、配送、銷售情況(品種、價格、數量)登記,政府相關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登記,加強對項目單位履行協議情況的跟蹤指導。市發展改革局應加強對鎮(區)價格主管部門的日常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局在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建立后,應制定或完善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預案,積極引導項目單位參與調控,對項目單位調控期間的供應、配送、銷售和儲備動用品種及數量提出具體要求,做好相關數據統計、公示并加強監督管理,不斷提升其調控服務水平。

第十三條  中山市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建設、運行及價格調控補貼資金,按規定由市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局加強對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項目單位的監督檢查,強化事中和事后監督,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項目單位入庫申報、審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在全市通報。

第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局統籌組織系統內績效評價工作并制定全市統一的項目單位績效指標體系。項目單位績效指標體系應突出體現價格調控作用發揮情況,結合項目單位生產儲備能力提高、應急保供水平提升、產銷對接充分實現,以及履行保供穩價協議的具體情況分環節分類設定。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在保供穩價協議期結束后15日內,完成績效自評;鎮(區)價格主管部門在保供穩價協議期結束后30日內完成對所管理的項目單位績效評價;市發展改革局在保供穩價協議期結束后50日內,完成對項目單位的績效評價,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獨立開展評價。

第十七條 實行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管理責任追究機制。

(一)對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以及中介機構相關人員和評審專家,在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申報、審核或評審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二)項目單位在申報入庫過程中存在提供虛假信息、違規獲取入庫資格的,與市發展改革局簽訂的協議期滿主動退出的,以及年度績效評價不合格的,責令退出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5年內停止其申報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入庫資格。

 

第五章 職責分工

 

第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局職責:

(一)負責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管理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二)組織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項目單位入庫申報、復核、評審、公示。

(三)負責入庫項目單位編碼、認定、建檔。

(四)統籌組織對入庫項目單位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

(五)與入庫項目單位簽訂保供穩價協議。

(六)對入庫項目單位進行日常管理并加強對所轄鎮(區)日常管理的監督指導;按規定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七)制定或完善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預案。

(八)指導所轄鎮(區)做好相關業務工作。

第十九條 鎮(區)價格主管部門職責:

(一)負責對轄區內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入庫項目單位進行初審、公示,受理并向市發展改革局提出入庫或更替申請。

(二)對入庫項目單位進行日常管理。

(三)按規定做好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職責:

(一)按申報要求據實提出農副產品價格調控項目庫入庫、更替申請。

(二)與市發展改革局簽訂保供穩價協議,履行約定義務,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價格調控有關政策和規定。

(三)按規定做好相關登記,主動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四)按規定做好績效自評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 1月1 日起實施,有效期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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