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大涌鎮食品藥品監督行政處罰案件信息(2018年第8期) | ||||||||||||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違法企業組織機構代碼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經辦機關或單位 | 備注 |
1 | 中涌餐行罰〔2018〕001號 | 經營有毒有害的食品案 | 林官耀(中山市大涌鎮安西酒樓經營者) | 《營業執照》注冊號442000602297639 | 中山市大涌鎮安堂市場二樓 | 林官耀 | 2018年8月15日,中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對位于中山市大涌鎮安堂市場二樓的中山市大涌鎮安西酒樓經營的龍躉魚(購進日期:2018年8月15日)進行抽樣檢驗。經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檢驗,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呋喃唑酮代謝物(AOZ)項目不符合農業部第235號公告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18年9月18日,我所執法人員于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編號為:S201801843-9a、S201802102b)和《檢驗結果告知書》中涌餐檢結告〔2018〕005號。當事人逾期未提出復檢申請,視為放棄復檢。 經統計上述龍躉魚(購進日期:2018年8月15日)的貨值金額為492.00元,違法所得為58.00元。 因上述食品龍躉魚(購進日期:2018年8月15日)的當事人經營的龍躉魚(購進日期:2018年8月15日)是餐飲環節中非自己養殖的,當事人能提供單據等材料且經查可溯源。 |
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的規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共計:58.00元;2、處10000.00元罰款。 |
處罰決定書已送達,正在執行中 | 中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8年11月13日 | 中山市大涌鎮食品藥品監督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