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經濟特區建立40周年活動舉辦期間中山市地區空中安全,杜絕各類違法違規飛行活動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廣東省公安廳關于加強無人機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通告。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所有飛行必須預先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開展“低慢小”航空器飛行活動,應當預先向南部戰區空軍或民航空中管制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二、按照上級要求,即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高度從地面至無限高,禁止單位、組織和個人進行一切體育、娛樂、廣告性飛行活動和施放氣球活動,對于其他性質的飛行活動,應當經軍隊、民航空中管制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三、請相關從業單位和廣大市民主動配合民航、體育、公安部門對涉及“低慢小”航空器人員、器具信息進行登記管理工作,同時嚴格遵守各項規定,杜絕違規飛行。
四、對于違規飛行行為,公安機關將聯合軍隊、民航等有關部門嚴厲查處。對于違反《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違規飛行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飛行高度低、飛行速度慢、雷達反射面積小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輕型和超輕型飛機(含輕型和超輕型直升機)、滑翔機、三角翼、動力三角翼、載人氣球(熱氣球)、飛艇、滑翔傘、動力滑翔傘、無人機、航空模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等12類。
特此通告。
中山市公安局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