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唐*文
居民身份證:3605211999********
住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縣分官鎮角元村委冬坑村小組***
經調查查明,根據廣東省中山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中山一區檢刑行意〔2024〕11號),2023年5月1日,你在中山市大涌鎮葵朗市場附近以1600元銷售2支添加“依托咪酯”的“上頭電子煙”給未成年人龍某,獲得違法所得700元。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本單位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罰款人民幣捌佰圓整,¥800(¥1600×50%);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柒佰圓整(¥700)。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現依法公告送達《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粵中涌執催字〔2024〕36號),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你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本單位領取《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到中山市大涌鎮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陳述、申辯。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你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你有權要求舉行聽證。如你要求聽證,應當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聽證的,視為你放棄聽證權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大涌鎮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