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東區街道人民調解“以案定補”暫行辦法
《東區街道人民調解“以案定補”暫行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根據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文件出臺背景說明
(一)為充分調動人民調解員化解民間糾紛的積極性,進一步提升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實效,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和司法部、省司法廳等有關人民調解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文件精神,結合《中山市人民調解“以案定補”辦法》和我街道實際,制定出臺《東區街道人民調解“以案定補”暫行辦法》。
(二)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中山市人民調解“以案定補”辦法》。
二、文件主要內容《暫行辦法》分為總則、適用范圍、認定標準、申請程序等條款,共十五條。
(一)明確適用范圍及對象
1.符合《人民調解法》規定,經各級各類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成功的民間糾紛。
2.適用對象為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備案在冊的街道、社區、經聯社人民調解委員會、派駐調解工作室、個人調解工作室以及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員。屬公務員、事業編制人員和工勤等在編人員以人民調解員身份參與糾紛調解的除外。
(二)“以案定補”補貼的發放條件
(一)調解主體適格;
(二)調解的糾紛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范圍;
(三)調解程序內容合法;
(四)案件卷宗制作規范;
(五)調解協議已全面履行;
(六)案件已錄入司法廳人民調解業務系統。
(四)明確人民調解案件等級的認定標準
根據人民調解員所調解矛盾糾紛的特點、類型及化解的難易程度確定案件等級標準,共分為四類:一類為特別重大案件、二類為疑難復雜案件、三類為普通案件、四類為簡易案件。
(一)一類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涉案當事人在30人以上;
2.給付標的在20萬元以上;
3.因案傷殘或死亡3人以上;
4.政府交辦的糾紛案件;
5.到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訪或信訪的糾紛案件;
6.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糾紛案件;
7.其他經市司法局研究認定的重大矛盾糾紛案件。
(二)二類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涉案當事人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給付標的在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3.因案傷殘或死亡3人以下;
4.其他經市司法局研究認定的疑難復雜矛盾糾紛案件。
(三)三類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涉案當事人在4人以上、10人以下;
2.給付標的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四)四類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涉案當事人在4人以下且案情不復雜;
2.給付標的在1萬元以下。
以上所有糾紛涉案人數,是指與糾紛案件調處結果有實質利害關系的各方當事人人員總數,每宗案件只能劃入一個類別。案件一方當事人為同一主體且同一案由,有多宗調解案件的為一個系列案。經調解達成口頭協議的簡易案件,本辦法不予補貼。
三、辦法實施產生的社會效益
《東區街道人民調解“以案定補”暫行辦法》的實施將進一步提高東區街道人民調解員化解民間糾紛的積極性,為我街道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創造了更好的條件。
四、注意事項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開始施行,并由東區街道綜合治理辦公室(司法所)具體負責解釋。如與上級政策不一致之處,以上級政策為準。如有未盡事宜,由中山市人民政府東區街道辦事處進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