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街道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臨時困難補助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及時幫助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解決突發性、緊急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關于印發<中山市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臨時困難補助實施辦法>的通知》(中退役軍人發〔2023〕9號)精神,結合東區街道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中的退役軍人,是指具有中山市東區街道戶籍的從中國人民解放軍依法退出現役的軍官、軍士和義務兵等人員;其他優撫對象,是指具有中山市東區街道戶籍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及在鄉“五老”人員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臨時困難是指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因重大疾病、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家庭變故及其它客觀原因,在享受普惠性社會保障政策后,仍存在的臨時性困難。其他方面的困難或優待由其他相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幫助解決。
第四條 臨時困難補助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 各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負責轄區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臨時困難補助申請的受理,排查轄區內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遭遇重大疾病、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家庭變故及其它客觀情況;核實申請人個人信息、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等情況;做好臨時困難補助申請指引、公示及反饋工作。
退役軍人服務中心負責制定本級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臨時困難補助年度資金預算;負責轄區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臨時困難補助申請的初審;指導、督促、檢查各社區開展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
公共服務辦公室負責轄區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臨時困難補助工作的組織、實施和補助金的審批;組織、協調、指導社會力量開展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
第二章 補助標準
第六條 符合申請臨時困難補助條件的對象,按以下標準補助:
(一)重大疾病補助。因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本人患重大疾病,在醫療機構發生醫療費用支出,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自付醫療費仍然較大,家庭生活困難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2倍(含)以下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助:
個人自付醫療費在1萬元(含)以下的,補助自付醫療費用的20%;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超過1萬元(不含)的,補助自付醫療費用的30%,年度補助累計最高不超過3萬元。
(二)重大突發事件或重大家庭變故補助。因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突發事件或發生重大家庭變故,按規定享受各種社會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困難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2倍(含)以下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助:
屬于低保戶、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的,給予1萬元一次性補助。
不屬于低保戶、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的,給予5000元一次性補助。
(三)其他客觀原因補助。
1.因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本人或家庭成員患疾病醫療費用較多、子女教育負擔過重、家庭重要勞動力部分喪失等困難原因,按規定享受普惠性社會保障政策后,家庭生活仍存在困難的且家庭月支出(按照提出申請前6個月內家庭必需性總支出平均計算)超過家庭月收入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助:
屬于低保戶、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的,給予2000元一次性補助,年度累計補助不超過2次。
不屬于低保戶、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的,給予1000元一次性補助,年度累計補助不超過2次。
2.除上述情形之外,因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本人或家庭成員出現生活困難性、情況特殊性和社會影響性較大的特殊情況,按規定享受普惠性社會保障政策后,家庭生活仍存在困難的,每次補助500元,年度累計補助不超過2次。
重大疾病、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家庭變故的具體范圍詳見《關于補助范圍的說明》(附件1)。
申請人的醫療費用單據等證明材料不得重復使用。同時符合以上多個條件的,按補助金額最高的一種情形給予補助。
低保戶、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是指持有由民政部門核發的《廣東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證》《支出型困難家庭證》的人員。
對參戰參試退役軍人,在享受現有補助金額的基礎上增發20%。參戰退役軍人、參試退役軍人的范圍和認定標準、認定程序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由與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組成,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
(三)登記在同一戶口簿中,但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人員。
第八條 家庭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請前6個月內的家庭收入平均計算。
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及條件的家庭成員,已就業收入不能確定的,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收入。
患病家庭成員、單親家庭成員、懷孕哺乳期婦女、就讀全日制本科以上(不含)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等有實際收入的按實際收入計算其收入,收入不能確定的,按照申請時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收入。
第九條 申請補助人員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助:
(一)因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違法失信行為被依法依規納入失信懲戒對象名單的;
(三)違反《信訪工作條例》有關規定,滋事擾序、纏訪鬧訪情節嚴重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應給予補助的情形。
第三章 補助程序
第十條 臨時困難補助實行一事一批,按照個人申請、社區審查、退役軍人服務中心初審、公共服務辦公室審核后呈批街道辦事處審批,具體程序如下:
(一)個人申請。符合補助條件的個人應當在困難發生1年內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由申請人本人(監護人)或其書面授權的代理人填寫《東區街道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臨時困難補助申請表》(附件2)一份,書面申報人口狀況、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申請人的轉業證、退役證等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一份;
3.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戶口簿復印件一份;
4.與申請人身份證姓名相符的銀行卡或存折復印件(申請人需在銀行卡復印件上寫明戶名、銀行賬號、開戶銀行支行信息);
5.申請人因同一事項接受過其他幫扶救助的材料;
6.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佐證材料。
申請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家庭變故類補助的,申請人需提供因遭受重大突發事件或重大家庭變故直接導致生活困難的情況說明、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定書等復印件各一份。
申請其他客觀原因補助的,申請人需提供本人或家庭成員患病的醫療費用票據或全日制教育階段人員的學費單據等家庭支出佐證材料。
屬于低保戶、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的還需提供相關證件資料復印件一份。
以上所需的復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以便核對。核對完畢后,原件退回申請人。已辦理建檔立卡的申請人無需提供身份證、退役證或轉業證復印件,由經辦人員在審核申請材料時負責調閱。
(二)補助審批。
1.審查。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根據通過入戶調查、部門協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對符合條件且情況屬實的在《東區街道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臨時困難補助申請表》上簽署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經告知拒不補正的,不予受理。
2.初審。退役軍人服務中心對社區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且情況屬實的在《東區街道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臨時困難補助申請表》上簽署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公共服務辦公室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審核。公共服務辦公室對退役軍人服務中心呈報的申請材料及核查報告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經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完成審核,在《東區街道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臨時困難補助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和填寫補助金額并報街道辦事處審批。
(三)補助發放。街道辦事處審批同意后,退役軍人服務中心將補助資金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直接發放到申請人的銀行賬戶,并將補助發放信息反饋給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
第十一條 補助對象遭受意外傷害、突發重大疾病、遭遇責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時履行法定義務的意外事故急需救治等緊急情況,而家庭特別困難無力應對或難以維持基本生活需立即采取補助措施的,由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會同相關部門、所在社區審查,認為符合補助條件的上報公共服務辦公室同意后啟動緊急程序,實施先行補助后補辦手續。在補助后10個工作日內補辦申請審批手續,補助情況的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負責臨時困難補助受理、調查、審核、審批的工作人員與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主動如實報告及回避。
申請人認為工作人員與自己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可以申請其回避,被申請回避的工作人員是否回避,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決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經辦人員應當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補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范圍以外的信息。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退役軍人服務保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守紀律規矩,依法依規做好幫扶援助工作,如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如實提供申請材料,配合臨時困難補助相關調查核實工作。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困難補助金的,一經查實,由審批機關取消其補助資格,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臨時困難補助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退出現役的警官、警士和義務兵等人員,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有關軍官的規定適用于文職干部。
軍隊院校學員依法退出現役,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山市人民政府東區街道辦事處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公共服務辦公室承擔。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附件:
1.關于補助范圍的說明
2.東區街道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臨時困難補助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