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中山市東區街道鼓勵企業擴大有效投資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廣東省推進招商引資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粵辦函〔2023〕45號)、《中山市商務局關于印發<中山市促進商貿服務業項目高質量發展實施細則>的通知》(中商務拓字〔2023〕12號、中商務規字〔2023〕2號)、《中山市投資促進局關于印發<中山市投資促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山投促〔2024〕7號)精神,為營造良好的投資營商環境,加快引進優質企業和項目,增強產業發展后勁,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東區街道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專項資金是指經東區街道黨工委、辦事處批準設立,由東區街道辦事處財政統籌安排,并由東區街道發展改革和統計局負責管理,用于鼓勵企業擴大有效投資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東區街道發展改革和統計局是專項資金項目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項目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包括設置項目資金績效目標、受理項目資金申報、審核項目資金申報材料、組織項目評審、跟蹤項目實施、監督檢查項目資金的使用以及對項目資金使用進行績效評價、監督項目落戶、對項目的事后監管等。
市財政局東區分局負責審核并批復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按照規定協助辦理資金撥付,組織實施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檢查工作。
東區街道投資服務中心負責項目招引,擬定項目履約監管合同,明確投資項目的經濟指標和各方的責任、權力、利益,約定違約條款細項。
第二章 扶持內容
第四條 符合以下條件為本辦法扶持對象:
項目建設用地為公開出讓的商業用地,適用于商業用地B1、商務用地B2和娛樂康體用地B3的,給予支持。
第五條 專項資金扶持標準:
(一)項目動工獎勵。對本辦法有效期內簽訂招商引資項目投資協議書并成功競得土地,且滿足拿地3個月內動工的項目,單個項目用地面積為10畝以下的(不含10畝),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單個項目用地面積為10畝以上的(含10畝),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二)項目完工獎勵。本條第(一)項的基礎上,取得施工許可證起2年內100%完成項目監管合同約定的固定投資額的項目,單個項目用地面積為10畝以下的(不含10畝),追加獎勵50萬元;單個項目用地面積為10畝以上的(含10畝),追加獎勵100萬元。
第三章 專項資金申報流程
第六條 申報單位須向東區街道發展改革和統計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一式三份):
(一) 項目動工獎勵
1.東區街道鼓勵企業擴大有效投資(項目動工獎勵)申請表;
2.本辦法有效期內簽訂招商引資項目投資協議書;
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4.企業營業執照;
5.項目土地證;
6.基坑施工許可證;
7.現場施工圖片;
8.申報單位銀行基本存款賬戶;
9.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 項目完工獎勵
1.東區街道鼓勵企業擴大有效投資(項目完工獎勵)申請表;
2.《項目履約監管合同》;
3.施工許可證;
4.現場施工圖片;
5.竣工證明材料;
6.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報表(206表);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七條 東區街道發展改革和統計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組織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請東區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同意后由市財政局東區分局按規定統一撥付。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時符合本街道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東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補貼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承擔。
第九條 在遇不可抗力情況下,經東區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同意,對第五條中的期限要求可進行適當延后。
第十條 資金使用單位必須嚴格按規定使用資金,設立專門收支賬目、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須對資金申報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凡經審計和監督部門認定,資金申報和使用單位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違反相關監管合同的,資金申報單位應及時糾正或退回全部財政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并在3—5年內限制專項資金申報資格。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東區街道辦事處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東區街道發展改革和統計局承擔。
第十三條 本辦法涉及的金額幣種均為人民幣。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有效1年。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簽訂合同并約定適用本辦法扶持方式引進的項目,在本辦法有效期屆滿后仍按原定扶持方式執行。
附件:1.東區街道鼓勵企業擴大有效投資(項目動工獎勵)申請表
2.東區街道鼓勵企業擴大有效投資(項目完工獎勵)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