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鼓勵商貿流通業企業做大做強,促進商貿流通業整體經濟規模增長,利用轄區樓宇資源打造東區街道供應鏈平臺,推動轄區商貿流通業集聚健康發展,為轄區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激發企業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3〕2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推動服務貿易高質量發展行動計劃(2021-2025)的通知》(粵府函〔2022〕3號)、《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促進小微企業高質量發展九條的通知》(中府辦〔2022〕6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東區街道實際,特制定本扶持辦法。
第二章 扶持獎勵對象
第二條 滿足以下條件可申請商貿流通業企業扶持獎勵。
1.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均在東區街道的批發類企業。
2.企業批發營業額占總營業額的60%以上,季度銷售額不少于1億元。
3.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經營期內、申請獎勵前無重大違法、違規及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記錄。
4.企業已入駐東區街道供應鏈平臺,且納入一套表調查單位。
第三條 本街道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于本措施扶持范疇。本街道已有存量企業變更名稱后不作為新設立企業申請扶持,但其作為存量企業申請扶持的資格不受影響。
第三章 扶持獎勵標準
第四條 商貿流通業企業扶持獎勵標準
對季度銷售額達1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長達10%以上的企業,按季度銷售額的0.12‰予以獎勵。對當年新注冊并首次入統的企業,季度銷售額達1億元以上的,按季度銷售額的0.12‰予以獎勵。
第四章 申報與審核
第五條 申報審核流程
1.在本辦法實施期間,由街道發改統計局制定并發布具體申報指南,各單位按照要求申報。符合要求的企業可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按照要求向街道發改統計局遞交申請。
2.街道發改統計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未通過或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于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方;初審通過的予以復審。街道發改統計局采取委托中介機構、組織專家或內部評審等方式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復審,必要時延伸到現場審核。審核通過的,由街道發改統計局按照相關程序撥付資金;復審不通過的,不予兌現。
3.街道發改統計局編制資金安排方案報審,完成資金審批程序后,按照相關規定撥付資金到企業。
第六條 扶持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基本賬戶。企業取得扶持資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組織承擔。
第七條 同時符合本辦法及東區街道其他獎勵扶持政策的同類優惠條件,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申請扶持的單位須遵守東區街道供應鏈平臺的相關規定,接受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接受政府授權的第三方機構的檢查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否則將取消企業當年度獲得扶持獎勵的資格,并退回當年度已獲得獎勵。
第九條申報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財政資金。如存在虛假、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追回財政專項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為:
本辦法中的“銷售額”是指在東區街道稅務部門申報的不含增值稅銷售額。
本辦法所稱“達”“以上”“不超過”的數額均含本數,所涉及的經營數據和獎勵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獎勵計算精確到個位數。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辦法由東區街道辦事處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街道發改統計局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