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人才強市戰略,優化東區街道人才集聚環境,根據《廣東省人才發展條例》(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7號)、《關于加強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的具體措施》(中山組發〔2020〕4號)等文件精神,參照《中山市人才安居房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東區街道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東區街道辦事處或辦事處委托的實施機構及其他社會力量建設或籌集的人才公寓的準入、配租及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人才公寓,是按照“政府主導、多方參與、服務產業、周轉使用”的原則,面向來東區街道創新創業或就業的各類高層次人才提供的過渡性周轉用房。
第二章申請條件
第四條申請人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人須在東區街道用人單位工作,且與用人單位簽訂兩年以上的合法勞動合同(申請租賃期限應在有效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范圍內);
(二)申請人未享受過本市范圍內的購房補貼、住房補貼、保障性住房等優惠政策,未正在享受用人單位提供的人才住房或宿舍;
(三)申請人、配偶在本市范圍內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含農村宅基地的自建住房)。
第五條申請人須達到以下人才標準之一:
(一)中山市第一至七層次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具體以市人社局核發的人才證為準;
(二)東區街道重點招商項目、協議引進項目團隊帶頭人;
(三)40周歲以下,經教育部認可的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學歷人才,或獲得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才;
(四)經東區街道黨工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的人才。
第六條每個符合條件的人才以家庭(含單身家庭)為單位,申請入住東區街道人才公寓一次。夫妻雙方同屬高層次人才的,按層次較高一方應享受的標準安排。
第三章房源安排
第七條由東區街道辦事處統籌轄區內資源,提供一定數量的、符合人才聚集需求、商業配套功能齊全的公寓或住宅。
第八條人才公寓的入住按第五條的人才優先級落實安排,即:市第一至七層次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東區街道重點項目人才、博士學歷人才、正高級職稱人才、碩士學歷人才、副高級職稱人才。其他緊缺人才的入住安排按東區街道黨工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批準意見落實。
第九條優先滿足層次較高人才住房需求。在房源不足的情況下,采用電子抽簽形式確定申請人入住資格。
第十條人才公寓的安排情況等重要信息通過官方發布渠道予以公布。
第四章申請程序
第十一條申請。用人單位、申請人填寫《東區街道人才公寓入住申請表》(附件1),并準備以下材料(全部材料使用A4紙規格復印,復印件須申請人簽字確認,原件備查),遞交給初審單位東區街道黨建工作辦公室:
(一)申請人本人身份證;
(二)申請人本人、配偶住房證明;
(三)市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證,或學歷證書、職稱證書(港澳臺地區及國外院校須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認證書和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
(四)與轄區用人單位簽訂的兩年(含兩年)以上有效勞動合同;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條受理。申請人每月前5個工作日提出申請,街道黨建工作辦公室負責申請材料的受理(驗原件收復印件)、匯總,提出初審意見及公寓分配初步意見。
第十三條核準。東區街道黨工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核確定入住人員及公寓分配結果。
第十四條辦理。東區街道黨建工作辦公室根據領導小組的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并協助辦理入住等相關手續。
第五章租用管理
第十五條人才公寓租賃采取先租后補的運營方式,租金按市場價格收取,由申請人全額支付,街道財政以租金補貼方式返還,補貼金額上限由東區街道確定;公寓租期從申請人入住之日起計算,最長為兩年。具體標準見附件2。
第十六條由人才公寓運營單位與申請人簽訂租賃合同。申請人應向運營單位繳納相應保證金。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違約的可以從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申請人每租住滿一年,須提前一個月向東區街道黨建工作辦公室提交《東區街道人才公寓入住資格年審表》(附件3),提供工作變動、住房變化的相關材料,符合條件的可繼續租用人才公寓。
第十八條東區街道黨建工作辦公室、公寓運營單位可對入住人員信息進行登記和定期核查,入住人員須配合接受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須在一個月內辦理退租手續,退回所承租的公寓,并繳清承租期間應付的費用:
(一)租住年限到期的;
(二)從東區街道用人單位離職的;
(三)承租人轉租、轉借或改變公寓用途的;
(四)無正當理由閑置不住或未繳納租金等費用累計兩個月以上(含兩個月)的;
(五)不符合第四條(二)(三)項情形的;
(六)其他不宜繼續享受人才公寓政策的情況。
以上6種類別中第(三)、(四)項提及的情形由東區街道人才公寓運營單位提交證明材料。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人才公寓租住資格的,經調查核實后,將終止申請人在東區街道享受的所有人才優惠待遇,取消用人單位申請人才公寓的資格;已配租入住人才公寓的,收回其住房,按市場價格追繳其租金等費用,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逾期未搬離或拒不退還住房的,公寓運營單位應當予以清退,并按照市場價格追繳逾期的租金等費用。對申請人拖欠的租金等費用,其所在用人單位應配合有關部門協助催繳。
第二十二條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申請人或工作人員,可向街道黨建工作辦公室或其他監督機構進行舉報。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并由東區街道辦事處負責解釋,按工作需要進行修訂。如與上級政策不一致之處,以上級政策為準。未盡事宜,由東區街道黨工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會同相關部門進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