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為貧困人員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實施辦法(修訂)》政策解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關于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決策部署,根據《轉發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關于做好戶籍不在本省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等兩份文件的通知》(中人社發〔2020〕115號),充分發揮現行社會養老保險政策作用,助力貧困人員精準脫貧,結合東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規定由東區街道辦事處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具體對象為東區街道戶籍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至60周歲以下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建檔立卡未標注脫貧的貧困人口、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一二級重度殘疾以及精神智力殘疾等困難群體(以下簡稱“貧困人員”)。
第二條 對貧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街道財政按每人每月150元的繳費檔次標準全額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如有變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東區分局負責及時更新繳費標準。
第三條 部門工作職責分工如下:
(一)街道公共服務辦公室:負責核實東區戶籍在編在冊的重試殘疾人、精神和智力殘疾人名單,并將持證狀態發生變化的名單以及參保所需資料(身份證、低保證、殘疾證等資料)于每月24日前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東區分局。
(二)市財政局東區分局:負責為貧困人員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街道公共服務辦公室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東區分局提供的貧困人員名單,于次月5日前將上月代繳所需費用撥付至城鄉居民養老征收社保專戶。
(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東區分局:負責抓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扶貧政策的落實,建立貧困人員社保精準扶貧檔案,準確掌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貧困人員的情況;每月28日前,與街道公共服務辦公室開展貧困人員與城鄉居保參保人員數據信息比對工作,對已參保的貧困人員進行身份標識,動態掌握貧困人員繳費和待遇保障情況;做好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貧困人員的參保登記、關系轉移接續、待遇領取和信息查詢工作。
第四條 街道公共服務辦公室、市財政局東區分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東區分局等部門應加強協調配合,做好信息共享,共同做好為貧困人員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工作,確保精準落實社會保險扶貧政策,共同推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
第五條 街道公共服務辦公室、市財政局東區分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東區分局按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具體解釋工作。
第六條 本辦法從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過去有關實施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2018年印發的《東區為貧困人員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實施辦法》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