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中東區(qū)催字[2024]117號
(法人)名稱:中山市卡爾巴體育發(fā)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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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冉小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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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行為,本機關(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于2024年8月13日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東區(qū)罰字[2024]117號),已于2024年9月29日送達你(單位),要求你(單位)于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本機關(單位)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罰款:人民幣(大寫)貳佰捌拾壹萬捌仟壹佰零叁圓陸角(¥28,18,103.6),而你(單位)逾期未履行該義務。
現(xiàn)催告如下:
1.請你(單位)于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履行上述義務;如對履行該義務有陳述、申辯意見,請在該期限內向本機關(單位)提出。
2.履行方式:到本機關(單位)開具《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非稅代收銀行。
3.如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該義務的,本機關(單位)將對你(單位)采取如下措施:(1)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對你(單位)作出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28,18,103.6)的3%的加處罰款決定,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出罰款(¥28,18,103.6)的數(shù)額。
聯(lián)系人:林世榮(19120296879)、彭漫鋒(19120296264)
聯(lián)系電話:0760-88334065
單位地址:廣東省中山市東區(qū)桃苑路16號東區(qū)街道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東區(qū)街道辦事處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