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佐(5108241976*****):
我街道人社分局查處中山108君悅府木工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一案,你作為該工程勞務承包人,我街道人社分局多次聯系你接受調查及配合處理欠薪案件未果,后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在中山108君悅府工程項目部現場及政府門戶網站向你公告送達粵中東區(檢)告字〔2024〕366-1號、366-3號兩份《勞動保障監察通知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接受調查及配合處理欠薪案件公告》,要求你接受調查并配合處理欠薪案件,但你至今仍未按要求前來配合調查。你拖欠中山108君悅府木工工程農民工工資的行為違法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現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向你公告送達粵中東區(檢)責字〔2024〕366-1號《中山市人民政府東區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通知書》。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3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件:粵中東區(檢)責字〔2024〕366-1號《中山市人民政府東區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通知書》
中山市人民政府東區街道辦事處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