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中東區罰字[2023]32027號
(自然人)姓名:劉大榮
居民身份證號碼:440620******50712
(自然人)姓名:彭貴連
居民身份證號碼:440620******10726
本機關(單位)于2023年6月25日對劉大榮、彭貴連、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一案進行立案。
經調查,你(單位)在中山市東區興文路88號遠洋城逸山別墅22幢已取得不動產權證后進行加建、改建和開挖地下室,已建成尚未投入使用,后經測量共加建面積131.15平方米,結構為鋼筋混凝土。經中山市自然資源局出具《中山市建設項目監督審查意見書》審查認定,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情形。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物業管家郭某的詢問筆錄、中山市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第三方測量圖紙、中山市建設項目監督審查意見書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照《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規定,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處罰裁量檔次。
本機關(單位)于2023年6月29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對此,你(單位)未作出陳述申辯。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裁量檔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現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本機關(單位)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拆除:限期15日內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東區興文路88號遠洋城逸山別墅22幢加建的建筑物(加建面積131.15平方米、鋼筋混凝土結構)恢復原有面積。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東區興文路88號遠洋城逸山別墅22幢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建筑物,共計面積131.15平方米。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受理地址:中山市博愛五路68號中山市司法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博愛五路65號)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機關(單位)將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東區街道辦事處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