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劉國憲、劉顯毅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經本機關(單位)立案調查,作出粵中東區行執罰字[2022]3100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劉國憲、劉顯毅在2022年8月8日前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東區起灣銀灣山莊2巷7號之一、之二、中山市東區起灣銀灣山莊2巷9號之二部分用地和中山市東區起灣管理區《國(2005)易213478》的多間違法簡易建筑物,劉國憲、劉顯毅逾期未履行拆除義務。為維護行政執法的嚴肅性,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公告,限劉國憲、劉顯毅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日內自行拆除該位于中山市東區起灣銀灣山莊2巷7號之一、之二、中山市東區起灣銀灣山莊2巷9號之二部分用地和中山市東區起灣管理區《國(2005)易213478》的多間違法簡易建筑物。如劉國憲、劉顯毅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又不拆除的,本機關(單位)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對于強制拆除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否則將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東區街道辦事處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