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單位于2021年05月12日對你未經許可從事提供餐飲服務活動案立案調查。
經調查,你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中山市東區銀灣南路20號從事提供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于2021年5月10日被我東區街道辦事處查獲。
以上事實有1、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所拍攝的照片;2、《行政強制措施現場筆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粵中東區行執強字[2021]03051001號)及所附《行政強制措施物品清單》;3、對場地出租方委托代理人進行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你的身份證照片,相關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商鋪及土地使用租賃合同》復印件等證據證實。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規定。
鑒于你案發后立即配合改正違法行為,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社會危害。經綜合考慮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等因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擬對你不予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本單位擬責令你立即改正未經許可從事提供餐飲服務活動的行為,并擬對你不予以行政處罰。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到中山市人民政府東區街道辦事處進行陳述、申辯。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你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你有權要求舉行聽證。如你要求聽證,應當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本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聽證的,視為你放棄聽證權利。
聯系電話:0760-88334065
單位地址:中山市東區桃苑路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