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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自然資源局于2020年11月24日對你單位作出的中山自然資執法決字[2020]15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你單位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中山市自然資源局已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21)粵2071行審712號行政裁定書,對中山市自然資源局作出的中山自然資執法決字[2020]15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責令你單位退還非法占用的22754.7平方米土地的行政處罰內容,準予強制執行,并由中山市人民政府東區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我街道辦事處已多次派員督促你單位履行法定義務,向你單位解釋相關法律法規,但你單位一直未履行法院裁定的上述法定義務。
現依據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粵2071行審712號行政裁定書,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法定程序,現催告你單位于2021年9月5日前自行騰空并搬離非法占用的22754.7平方米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清除土地硬底化部分并恢復原貌。
逾期不履行的,將依法強制搬離、強制收回土地及強制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土地硬底化部分。由此產生的清理、 搬遷、修復等費用由你單位承擔。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東區街道辦事處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