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姓名:劉曉
居民身份證號碼:442000********8402
住址:廣東省中山市東區公園路1號
(自然人)姓名:趙志友
居民身份證號碼:429005********597X
住址:廣東省中山市東區體育街8號503房
本機關(單位)于2024年9月29日對劉曉和趙志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一案進行立案。
經調查,你二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間,在已取得不動產權證的中山市東區新村新環街十三巷1號住宅進行加建和開挖地下室以及搭建簡易建筑物,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并租賃給中山市愛貝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經測量,該處違建面積約共1016.08平方米,經中山市自然資源局出具《中山市建設項目監督審查意見書》審查認定,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情形。調查期間,你二人拒不配合調查工作。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詢問筆錄、中山市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第三方測量圖紙、中山市建設項目監督審查意見書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照《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規定,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處罰裁量檔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本機關(單位)擬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限期拆除:限期15日內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東區新村新環街十三巷1號住宅加建、改建部分,開挖的地下室以及搭建的簡易建筑物(違建面積約共1016.08平方米),恢復成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的面積、結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你(單位)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到廣東省中山市東區桃苑路16號東區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陳述、申辯。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你(單位)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你(單位)有權要求舉行聽證。如你(單位)要求聽證,應當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本機關(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聽證的,視為你(單位)放棄聽證權利。
聯系人:王文杞(19120296230)、梁偉敬(19120296757)
聯系電話:0760-88334065
單位地址:廣東省中山市東區桃苑路16號東區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局
中山市人民政府東區街道辦事處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