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一級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眾 | 主動 | 依申請公開 | 市級 | 鎮(街)級 |
1 | 財政預決算 | 政府預算 | 一般公共預算:①一般公共預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預算本級基本支出表。 | 《預算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預決算公開操作規程〉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 |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后20日內 | 財政分局 | ■政府網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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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預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級政府性基金支出表。 |
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報表中涉及本級支出的,應當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本級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應當公開到經濟性質分類款級科目。 |
對財政轉移支付安排、舉借政府債務等重要事項進行解釋、說明,并公開重大政策和重點項目等績效目標。 |
2 | 財政預決算 | 政府預算 | 地方本級匯總的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包括預算總額,以及“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區分“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費”兩項)、“公務接待費”分項數額,并對增減變化情況進行說明。 | 《預算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預決算公開操作規程〉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 |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后20日內 | 財政分局 | ■政府網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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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余額、使用安排及還本付息等信息,包括:①隨同預算公開上一年度本地區、本級及所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及余額(或余額預計執行數),以及本地區和本級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債券(含再融資債券)發行及還本付息額(或預計執行數)、本年度地方政府債券還本付息預算數等;②隨同調整預算公開當年本地區及本級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本級新增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使用安排等。 |
沒有數據的表格應當列出空表并說明。 |
3 | 財政預決算 | 政府決算 | 一般公共預算:①一般公共預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預算本級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預算本級基本支出表。 | 《預算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預決算公開操作規程〉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 |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后20日內 | 財政分局 | ■政府網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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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預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級政府性基金支出表。 |
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報表中涉及本級支出的,應當公開到功能分類項級科目。本級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應當公開到經濟性質分類款級科目。 |
對財政轉移支付安排、舉借政府債務、預算績效工作開展情況等重要事項進行解釋、說明,并公開重大政策和重點項目績效執行結果。 |
地方本級匯總的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包括預算總額,以及“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區分“公務用車購置費”“公務用車運行費”兩項)“公務接待費”分項數額,并對增減變化情況(與預算對比)進行說明。 |
4 | 財政預決算 | 政府決算 | 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余額、使用安排及還本付息等信息,包括:上年末本地區、本級及所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余額決算數,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還本付息決算數,以及債券資金使用安排等。 | 《預算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預決算公開操作規程〉的通知》、《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 |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后20日內 | 財政分局 | ■政府網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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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數據的表格應當列出空表并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