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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中山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信息來源:中山市自然資源局 發布日期:2023-01-12 分享:

《中山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解讀

【圖解】《中山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相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中山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山市自然資源局

2022年12月27日 

中山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貫徹落實加強和改進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改革要求,強化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推進空間資源高效利用,提高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及《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若干指導意見(暫行)>的通知》等規定,結合中山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中山市范圍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修改、審批、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基本原則】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加強傳導,落實國土空間管控要求。落實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等管控界線,銜接細化片區功能和落實建設用地規模等要求。加強與教育、交通、市政、體育、醫療、養老、文化、歷史保護、綠地系統、海綿城市、抗震防災、藍線、工業用地保護線等專項規劃的銜接協調,落實相關管控內容。

  (二)以人為本,提升城市人居環境。完善多層次的公共服務供給,保障公共利益。以建設優質生活圈、產業社區為抓手,完善城市功能。以建設公共開敞空間為重點,營造具有城市特色、人文活力的公共場所,提高城市活力。把城市品質提升同保護歷史遺跡、保存歷史文脈統一起來,妥善處理好保護和發展的關系。

  (三)剛彈結合,優化控規編制質量。通過分層分類編制規劃、留白處理等技術手段,統籌兼顧片區長遠謀劃和項目近期實施的關系。在管控片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基礎上,預留未來發展空間,協調優化近期項目的用地邊界、空間形態和交通組織等要素,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職責分工】火炬開發區、翠亨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均由區管理委員會組織編制,其他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新編及一般修改由市自然資源局牽頭組織編制,局部調整及技術修正由各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新編及一般修改、局部調整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技術修正報市自然資源局審批。

  第五條【部門聯動】市發展和改革局、教育和體育局、工業和信息化(含無線電管理)局、民政局、財政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文化廣電旅游局、衛生健康局、應急管理局等主管部門和市供電局、土地儲備中心等單位,應當及時提供基礎資料,做好控制性詳細規劃聯合審查工作。

  涉及空間利用的某一領域專項規劃,應當明確需要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各類設施或保護對象的具體范圍、管控要求,以及相應范圍內用地開發強度等主要指標及空間形態管控等內容。

  第六條【資金保障】各級政府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修改和管理等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章  編制方法

  第七條【分層編制】建立“編制單元-街區-地塊”三級管控體系。

  編制單元層面強調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總體管控,落實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確定的發展底線與公共利益,強制性內容包括:主導功能、總建設用地面積、總建筑面積、人口規模、居住建筑面積、年徑流總量控制率、規劃控制底線(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城市黃線、城市藍線、城市綠線、城市紫線、工業用地保護線)等內容。

  街區層面強調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分量管控,落實編制單元層面的剛性公益性設施底線、開發總量等管控要求,強制性內容包括:主導功能、總建設用地面積、年徑流總量控制率、規劃控制底線(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城市黃線、城市藍線、城市綠線、城市紫線、工業用地保護線)等內容。

  地塊層面強調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精細管控。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單元層面和街區層面的管控要求,確定地塊的土地使用性質、用地兼容性、建設用地面積、人口規模、容積率、建筑面積、綠地率、年徑流總量控制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退線、配套設施、出入口方位、地下空間開發。鼓勵結合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對經營性用地提出形體體量、色彩設計等控制要求。

  第八條【分區引導】控規編制應區分重點地區、一般地區、景觀風貌地區、歷史保護地區等不同類型。重點地區應落實城市發展戰略,需按高標準配套各類設施。一般地區應側重職住平衡、改善城市環境、完善公共服務設施、交通路網設施、市政基礎設施等內容。景觀風貌地區應強化城市設計引導,要對開敞空間、視線通廊進行管控,地塊層面增加城市設計圖則。歷史保護地區要與歷史文化保護相關規劃做好銜接,落實各類保護對象的管控要求,并在地塊層面落實對風貌環境要素的控制引導要求。

  第九條【留白處理】政府發展意圖暫不明晰的地塊,可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劃定一定區域作留白處理。對于留白區域應明確主要路網結構、公共服務設施配置要求、綠地面積等控制性詳細規劃單元強制性管控內容。鼓勵留白區域開展城市設計、修建性詳細規劃等規劃研究。

  第十條【三舊銜接】城市更新(“三舊”改造)區域應落實各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相關管控要求,并按城市更新相關政策執行,參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程序批準的城市更新(“三舊”改造)單元規劃覆蓋原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規劃許可依據,并納入市國土空間規劃基礎信息平臺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精簡成果】規劃成果由法定文件和技術文件組成,法定文件規定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作為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技術文件是法定文件的編制基礎,作為實施規劃管理的技術支撐。

  第十二條【成果標準化】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符合市自然資源局有關規劃成果數據標準化要求。

第三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類型

  第十三條【控規類型】控制性詳細規劃類型分為新編、一般修改、局部調整和技術修正四類。

  第十四條【一般修改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編制單元為范圍進行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

  (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發生重大變更,對控制性詳細規劃范圍的主導功能與布局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對經營性用地的容積率、綠地率等經濟技術指標調整的(工業、物流倉儲用地除外);

  (三)公益性用地調整為非公益性用地的;

  (四)涉及對社會民生影響較大的鄰避型、厭惡型設施調整的;

  (五)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范圍占控制性詳細規劃單元面積50%以上的;

  (六)受客觀因素影響,地塊開發建設指標不能完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的;

  (七)留白區域涉及單元層面強制性內容調整或對更大范圍有重大影響的;

  (八)在符合新型產業用地選址準入的前提下,非公益性用地調整為新型產業用地的;

  (九)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性質、建設用地使用強度和公共配套設施的規劃要求進行調整的,但不符合局部調整及技術修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局部調整情形】以“遵守底線、保障公益、支撐產業”為導向,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局部調整:

  (一)用地性質調整

  1.滿足技術標準規范和設施承載力要求的公益性用地之間相互調整(涉及社會民生影響較大的鄰避型、厭惡型設施調整的應列為一般修改);

  2.在不對周邊環境造成額外干擾、污染或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工業用地和物流倉儲用地之間的相互調整;

  3.控規為工業、倉儲用地根據土地證記載功能恢復為三類居住用地;

  4.在周邊市政交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可承載的基礎上,滿足編制單元強制性內容不突破、主導功能不改變的情況下,居住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采礦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調整為工業、倉儲用地,或經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認定的優質工業項目的其他用地調整為工業用地;

  5.其他用地調整為公益性用地(涉及社會民生影響較大的鄰避型、厭惡型設施調整的應列為一般修改);

  6.工業、物流用地的正向調整。

  (二)用地布局調整

  7.不增加人口規模、不降低公益性設施服務能力和可實施性的公益性用地位置調整;

  8.留白區域確定:以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設計或市自然資源局審定的規劃設計方案等作為依據,確定留白用地用途且不突破控規單元強制性內容。

  (三)開發強度調整

  9.滿足技術標準規范的物流倉儲用地的指標調整;

  10.符合新型產業用地管理政策要求的新型產業用地指標調整;

  11.滿足技術標準規范的工業用地規劃指標調整;

  12.滿足技術標準規范的公益性用地指標調整。

  (四)其他指標調整

  13.在滿足技術標準規范、城市景觀要求的前提下,經營性用地的建筑高度調整和非公開出讓經營性用地的建筑密度調整;

  14.用地兼容性指標缺失或不完整,依據相關技術規范進行補充完善;

  15.增加地塊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配套;

  16.在不降低設施服務水平和可實施性的前提下,調整地塊附設設施位置。

  (五)規劃控制線調整

  17.增加城市規劃道路;

  18.不降低道路等級、不減少車行道數、不降低可實施性的前提下,調整道路線形、寬度、豎向等。

  第十六條【技術修正情形】在不突破街區強制性內容且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技術修正:

  1.基礎性更正:對文本、圖則中出現指標不一致、無針對性說明且與技術標準規范不一致等問題進行更正;

  2.技術性更正:因地形圖精度不高、土地權屬調查不足、已批已建情況摸查不透等原因,在不增加居住人口、不減少公益性用地面積前提下,對控規進行更正;

  3.界線微調:道路交通、市政、水利等工程實施,已取得相關土地使用權人同意,對道路紅線、藍線(總量不減,等級、走向基本不變)、綠線(總量不減,等級、走向基本不變)等規劃控制線或地塊邊界進行微調。

第四章  編制審批程序

  第十七條【程序合并】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必要性論證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方案同步開展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啟動論證階段的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環節與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方案公示環節同步開展。

  第十八條【一般修改程序】控制性詳細規劃一般修改按以下程序進行(新編控規參照執行):

  1.區管委會、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屬地政府”)根據地區發展方向、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情況、職能部門及土地使用權人訴求等向市人民政府書面提出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需求申請。書面申請應說明修改理由及屬地政府的建議與意見。

  2.市人民政府審議同意啟動控規一般修改。

  3.組織編制主體依法委托具有相應城鄉規劃資質的編制單位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方案和必要性論證報告。

  4.組織編制主體組織專家、相關部門對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方案(含必要性論證內容)進行聯合審查。各部門應在收到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材料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同步提供必要的基礎資料。

  5.組織編制主體將修改方案通過中山日報、政府信息網站、辦公場所展板展示等方式予以公示,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意見,公示時間不少于30個自然日。必要時,屬地政府應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公眾的意見。公示結束后,屬地政府書面出具公示情況及送達情況說明函件。

  6.市自然資源局對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方案進行審查。

  7.組織編制主體將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方案(含各鎮街集體決策材料、意見采納情況)報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審議。

  8.組織編制主體將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方案(含鎮街集體決策材料、意見采納情況)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9.組織編制主體應自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批準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在政府信息網站及中山日報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局部調整程序】控制性詳細規劃局部調整按以下程序進行:

  1.政府部門、建設單位或土地使用權人向屬地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并附相關必要材料。

  2.局部調整事項經屬地政府領導班子集體審議同意后,屬地政府依法委托具有相應城鄉規劃資質的編制單位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局部調整方案。

  3.屬地政府組織專家、相關部門對局部調整方案進行聯合審查。各相關部門應在收到局部調整方案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同步提供必要的基礎資料。

  4.屬地政府將局部調整方案通過中山日報、政府信息網站、辦公展板展示等方式予以公示,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意見,公示時間不少于30個自然日。必要時,屬地政府應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公眾的意見。公示結束后,屬地政府書面出具公示情況及送達情況說明函件。

  5.屬地政府將局部調整方案報市自然資源局審查。

  6.屬地政府將局部調整方案(含鎮街集體決策材料、意見采納情況)報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審議。

  7.屬地政府將局部調整方案(含鎮街集體決策材料、意見采納情況)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8.屬地政府應自局部調整批準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在政府信息網站及中山日報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技術修正程序】控制性詳細規劃技術修正按以下程序進行:

  1.政府部門、建設單位或土地使用權人向屬地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技術分析、利害關系人意見等必要性材料。

  2.技術修正事項經屬地政府領導班子集體審議同意后,屬地政府依法委托具有相應城鄉規劃資質的編制單位或根據技術合同約定由原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單位編制技術修正方案。

  3.屬地政府組織專家、相關部門對技術修正方案進行聯合審查。各相關部門應在收到控制性詳細規劃技術修正方案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同步提供必要的基礎資料。

  4.屬地政府將技術修正方案通過中山日報、政府信息網站、辦公展板展示等方式予以公示,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意見,公示時間不少于30個自然日。必要時,屬地政府聯合相關建設單位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公眾的意見。

  5.屬地政府將技術修正方案報市自然資源局審批。

  6.屬地政府應自控制性詳細規劃技術修正批準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在政府信息網站及中山日報予以公布。

第五章  技術支撐

  第二十一條【信息技術】依托市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提供土地利用現狀、耕地保護、污染地塊、用地報批、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歷史文化保護規劃和涉及空間利用的專項規劃等空間數據底板,支撐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管理工作。做好與省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的銜接工作。

  第二十二條【技術審查】建立和完善控制性詳細規劃信息管理平臺,實現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審管用”全流程管理。市自然資源局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技術機構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技術審查。第三方技術審查機構與規劃編制單位不得存在任何關聯,依據國家、省、市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和工作規程,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全面技術審查,并對審查結論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上位規定銜接】本實施細則施行過程中,國家、省新出臺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規定,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新舊規定銜接】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實施細則施行后,我市有關政策文件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本細則未盡事項按《中山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執行。

  附件:中山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工作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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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詞解釋:

  1.“公益性用地”指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S)、綠地與廣場用地(G)、公用設施用地(U)、區域交通設施用地(H2)、區域公用設施用地(H3)以及特殊用地(H4)。

  2.“非公益性用地”指除“公益性用地”外的其他建設用地。包括居住用地(R)、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工業用地(M)、物流倉儲用地(W)、采礦用地(H5)、其他建設用地(H9)。

  3.“經營性用地”指居住用地(R,但不包括服務設施用地(R12、R22、R32))、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B)及含上述用地的混合用地。

  4.“鄰避型、厭惡型設施”指加油站、加氣站、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變電站、高壓線、垃圾轉運站、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殯葬設施等有一定危險性、污染性或容易引發公眾抵觸的公共設施。

  5.“直接利害關系人”指因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導致對土地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內容與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內容不一致且對其權益造成影響的權益相對人。送達的方式有:直接送達、郵寄、留置、公告等。

  6.“工業、倉儲用地”的正向調整指三類工業、倉儲向一、二類工業、倉儲調整,二類工業、倉儲向一類工業、倉儲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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