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產業扶持專項資金驗收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發展改革局產業扶持專項資金驗收管理,進一步提高市財政資金的安全性、規范性和實效性,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府〔2020〕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發展改革局產業扶持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財政預算中安排、由市發展改革局統籌管理、用于扶持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項目按照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執行,無具體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驗收管理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做到公平、公正、公開,保證驗收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章 資金驗收
第四條本辦法涉及市發展改革局、鎮(街)發展改革部門、第三方機構、資金使用單位和專家,各自負責相應工作。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局主要負責:
(一)對財政資金扶持金額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項目實施過程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二)受理審核資金使用單位提出的項目變更申請、延期驗收申請、項目結項申請或撤項申請;
(三)受理審核資金使用單位提交的項目驗收材料;
(四)自行組織項目驗收,或委托、監督第三方機構具體組織項目驗收;
(五)追繳項目的應收回財政資金;
(六)項目驗收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 鎮(街)發展改革部門主要負責:
(一)配合市發展改革局開展涉及驗收評審工作的檢查和調查工作;協助市發展改革局追繳項目的應收回財政資金;
(二)對財政資金扶持金額100萬元以下項目實施過程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三)受理審核資金使用單位提出的項目變更申請、延期驗收申請、項目結項申請或撤項申請;
(四)受理審核資金使用單位提交的項目驗收材料;
(五)自行組織項目驗收,或委托、監督第三方機構具體組織項目驗收;
(六)追繳項目的應收回財政資金;
(七)負責項目申報材料的初審,認真審核項目的必要性、真實性和可行性,并向市發展改革局報備;
(八)項目驗收其他相關事項。
第七條 資金使用單位主要負責:
(一)按照項目合同或其他方式明確的要求和期限完成項目建設,提出項目驗收申請及提交資金驗收材料;
(二)項目主體或項目內容發生變化的,及時報告驗收責任部門,按規定時限提出項目變更申請、延期驗收申請、項目撤銷申請;
(三)配合市鎮發展改革部門實施項目事中、事后管理檢查工作,按時報送項目建設實施情況;
(四)配合市鎮發展改革部門開展專項資金項目驗收、專項審計工作,不受項目期限限制;
(五)對本單位驗收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六)承擔相應違法、違規及違約的責任后果;
(七)配合退回被追繳的財政資金。
第八條 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或專家主要負責:
(一)規范驗收工作程序,配備專職人員和必要設備;
(二)根據驗收內容和要點,制定驗收方案,按照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組織專家組開展驗收工作;
(三)出具驗收報告,對驗收報告內容的完整性、合規性、真實性負責;及時向市鎮發展改革部門反映項目驗收中發現的違法違規疑點;
(四)接受市鎮發展改革部門的監督,配合開展涉及驗收評審工作的審計、檢查和調查工作。
第三章 驗收組織程序
第九條 驗收程序
(一)驗收申請。驗收工作由市鎮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開展。項目單位在項目任務期結束后2個月內向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于客觀原因確實不能按期參加驗收的,項目單位可至少在項目原定完成時間前2個月提出項目延期驗收申請,經發展改革部門同意后可以延期驗收。
(二)提交資料。項目單位按驗收工作方案要求提交所需資料。
驗收文件包括(具體按驗收工作方案要求):
1.財政專項資金扶持項目驗收申請表;
2.項目計劃文件;
3.項目合同書或承諾書;
4.項目申請報告;
5.項目實施情況總結報告;
6.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專項資金審計報告;
7.財政資金專賬、專戶管理的會計憑證,資金使用的會計憑證等。
(三)資料受理。在接到驗收申請資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市鎮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單位所提交的驗收申請資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進行初步審查。審查不通過的,告知申請人原因及處理意見。
(四)驗收組產生。驗收組視項目需要由技術專家、行業專家或財務專家共同組成,人數不少于5人以上單數。項目驗收實行回避制度,與項目單位、協助單位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作為驗收專家參加驗收工作。
市鎮發展改革部門通過中山市產業扶持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專家庫抽取專家,或通過對口省級主管部門組建的專家庫中分類隨機抽取。專家庫無法滿足需求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驗收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進行采購。
(五)開展驗收。由市鎮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驗收組對有關項目集中開展驗收。驗收一般采用資料審查、會議審查的方式,必要時可組織開展現場考察,最后形成驗收意見。
第四章 驗收要求
第十條 驗收要求
項目驗收主要審查項目承擔單位是否按照合同書或承諾書以及項目申請報告要求完成相應任務,是否達到預期目標,財政扶持資金使用是否合理規范等。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資金使用單位是否按時完成項目并按要求報送項目信息,提交的驗收材料是否齊全;
(二)項目的技術性能指標是否達到合同書或承諾書以及項目申請報告約定的要求;
(三)項目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是否達到合同書或承諾書以及項目申請報告約定的目標;
(四)項目資金是否落實、財政扶持資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規范;項目驗收以立項文件、項目批復、管理辦法和績效目標等內容為主要依據,對項目執行情況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十一條 事后補助項目
事后補助項目的資金使用單位按照市發展改革局要求,在項目任務期結束后按時提交自評報告,并配合做好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章 驗收結論及應用
第十二條 驗收結果分為驗收通過和驗收不通過兩種。
第十三條 驗收通過:完成合同、承諾書或項目申請報告約定的任務,達到預期目標;項目資金落實到位、財政扶持資金使用合理規范;成果權屬不存在爭議或法律糾紛等問題。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按驗收不通過處理:
(一)未達到合同或承諾書以及項目申請報告規定的主要技術或經濟指標又無合理原因的;
(二)提供的驗收文件材料嚴重失實的;
(三)項目內容、目標、技術路線等進行了較大調整,又未按規定程序報批或報批未獲得項目計劃下達方認可的;
(四)實施過程中曾出現重大問題,又未作出解釋和必要說明的,或研究過程和結果等存在法律糾紛尚未解決的;
(五)其他視為驗收不合格的情況。
未通過驗收的,應按專家建議和市鎮發展改革部門要求進行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驗收申請。如完成后不申請驗收或驗收再未通過的,按相關程序收回財政扶持資金,并停止該項目承擔單位申請發展改革部門產業扶持專項資金支持項目資格兩年。
第六章 驗收監督和責任
第十五條 市鎮發展改革部門應切實履行好職責,積極督促項目驗收,認真、規范、科學地組織好項目驗收工作,確保項目驗收工作質量。市鎮發展改革部門應及時將項目驗收有關內容按規定上傳至市級產業扶持資金信息管理系統,完整反映資金項目管理全流程,并及時將驗收情況向市財政局報備。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對其提供的驗收資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驗收專家組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科學地對驗收項目做出結論。對在驗收過程中出現的弄虛作假及瀆職等行為,市鎮發展改革部門收集、整理違規領取補貼的企業、個人信息,建立“失信名單”,依法依規對納入失信名單的企業不予安排扶持資金,并將名單共享至市級產業扶持資金信息管理系統。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給國家、社會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參加驗收的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保守驗收過程中知悉的項目承擔單位商業和技術秘密,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轉讓其秘密。對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轉讓參加驗收而知悉項目商業和技術秘密的,將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有效期3年,由市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