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東鳳鎮桂鄉雞生鮮店(經營者:陳美紅):
因無法向你直接送達《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告知書》(粵中東鳳罰告〔2025〕44號),郵寄送達的《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告知書》(粵中東鳳罰告〔2025〕44號)亦顯示為收件人拒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現向你單位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視為送達。
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
行政處罰告知書
粵中東鳳罰告〔2025〕44號
中山市東鳳鎮桂鄉雞生鮮店(經營者:陳美紅):
由本機關立案調查你單位在活禽經營市場外從事活禽經營活動一案,已調查終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將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告知如下:
你單位在活禽經營市場外的中山市東鳳鎮伯公社區金怡南路三巷6號、7號首層從事活禽經營活動,于2024年12月14日被本機關查獲。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有你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你單位的經營者陳美紅及委托代理人楊壽吉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你單位的主體營業資格及授權委托情況;本機關對你單位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拍攝的照片以及本機關對你單位的委托代理人楊壽吉進行詢問的筆錄,證明你單位在活禽經營市場外從事活禽經營活動的事實。
你單位在活禽經營市場外從事活禽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家禽經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予以處罰。鑒于案發后你單位案發后能夠配合調查,綜合考慮你單位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參考《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本機關擬對你單位予以一般處罰。
根據《廣東省家禽經營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和《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的規定,本機關擬責令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并對你單位處罰如下:罰款3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你單位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你(單位) 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本機關聯系人:東鳳鎮綜合行政執法局 電話:22776830
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