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盈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因無法向你單位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東鳳罰〔2025〕6號),郵寄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東鳳罰〔2025〕6號)亦顯示為當事人拒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現向你單位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視為送達。
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
行政處罰決定書
粵中東鳳罰〔2025〕6號
當事人:佛山市盈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606MA514AER6C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住所:佛山市順德區北滘鎮北滘居委會躍進路173-175號鋪(住所申報)
法定代表人:龍小鋼
2024年9月26日,中山市東鳳鎮生態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根據線索利用無人機進行現場巡查,發現位于中山市東鳳鎮民樂社區和合工業區明陽街19號的中山市和興電器有限公司物業廠房內雨水井處有白色廢水痕跡,隨后進入該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主要從事五金配件制品項目。經查明,2024年9月10日當事人與中山市和興電器有限公司簽訂了建筑施工合同,主要對中山市和興電器公司廠房進行噴漆翻新工程項目。2024年9月25日,當事人對中山市和興電器公司鋅鐵棚頂進行了噴漆施工,因晚上大雨天氣把剛噴的白色水性油漆沖刷掉,通過廠房屋頂的雨水導流溝流入雨水管最終到和興電器公司廠區內雨水井流入河涌,導致河涌水體受到污染。執法人員現場委托第三方監測公司利誠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兩個點位的水樣進行采樣監測。1#點位為:中山市和興電器有限公司廠房內雨水井污水采樣點;2#點位為:中山市和興電器有限公司廠房外噴油漆施工剩余的桶裝乳白色廢水采樣點,2024年10月22日,本機關收到由第三方監測公司利誠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為:DFCW24092601的檢測報告顯示,1#點位(中山市和興電器有限公司廠房內雨水井污水采樣點)化學需氧量為148mg/L、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為51.4 mg/L、氨氮為44mg/L、總磷[磷酸鹽(以P計)]為3.23mg/L,均為不達標狀態,2#點位(中山市和興電器有限公司廠房外噴油漆施工剩余的桶裝乳白色廢水采樣點)化學需氧量為4.73×103mg/L、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為1.99×103mg/L、氨氮為10.3mg/L、總磷[磷酸鹽(以P計)]為0.97mg/L。經1#點位與 2#點位對比發現,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為該涂料的特征因子,且在雨水稀釋的作用下,1#點位比2#點位的化學需氧量稀釋32倍,1#點位比2#點位的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稀釋38.7倍,排除河涌本身存在一定的化學需氧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二者稀釋的倍數基本一致,由此可斷定民樂三埒涌靠近雞鴉水道段出現乳白色廢水由當事人施工作業時,未考慮天氣因素導致所噴白色水性漆被雨水沖入河涌造成水污染,存在向水體排放其他廢棄物的環境違法行為。河涌造成水污染,存在向水體排放其他廢棄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經查明:當事人與中山市和興電器有限公司簽訂了建筑施工合同,主要對中山市和興電器公司廠房進行噴漆翻新工程項目。2024年9月25日,當事人對中山市和興電器公司鋅鐵棚頂進行了噴漆施工,因晚上大雨天氣把剛噴的白色水性油漆沖刷掉,通過廠房屋頂的雨水導流溝流入雨水管最終到和興電器公司廠區內雨水井流入河涌,導致河涌水體受到污染,當事人存在向水體排放其他廢棄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龍小鋼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情況;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現場檢查錄像資料、本機關對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龍小鋼及中山市和興電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羅敏儀進行調查詢問的筆錄及《檢測報告》(報告編號:DFCW24092601)、《現場勘查平面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等材料,證明當事人存在向水體排放其他廢棄物的違法行為的事實。
綜上,本機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當事人存在向水體排放其他廢棄物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予處罰。
二、鑒于當事人案發后能夠配合調查,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參考《中山市生態環境領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予以適度處罰。
本機關已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告知書》(粵中東鳳罰告〔2025〕6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罰款3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愛五路68號市司法局一樓大廳或者所在鎮街(石岐、東區、西區與南區除外)綜治維穩信訪中心行政復議案件受理點]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