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小林:
因無法向你直接送達《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郵寄送達的《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亦顯示為查無此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現向你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視為送達。
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
粵中東鳳催告〔2024〕31號
邱小林:
因你邱小林作為中山市東鳳鎮新盈玻璃制品廠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本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于2024年1月16日對你作出《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東鳳罰〔2023〕828號),已于2024年1月16日公告公示給你,要求你于2024年3月7日前繳納罰款5000元,你逾期未履行該義務。
現催告如下:
1.請你單位于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履行上述義務;如對履行該義務有陳述、申辯意見,請在該期限內向本單位提出。
2.如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該義務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東鳳鎮綜合行政執法局
聯系電話:0760-22776830
單位地址:中山市東鳳鎮鳳翔大道128號1002室綜合行政執法局
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