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先遠:
因無法向你直接送達《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粵中東鳳聽告〔2024〕195號),郵寄送達的《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粵中東鳳聽告〔2024〕195號)亦顯示為無法聯系收件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現向你單位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視為送達。
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粵中東鳳聽告〔2024〕195號
羅先遠:
本機關立案調查你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一案,已調查終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和《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現將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告知如下:
你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于2024年2月6日在中山市東鳳鎮105國道路段被本機關現場查獲。
以上事實,有你的身份證及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證明你的身份情況;有本機關現場檢查制作的《現場筆錄》、拍攝的照片、你提供的粵T8636F小型普通客車的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本機關對你進行詢問調查制作的筆錄及本機關對該車乘客進行詢問調查制作的筆錄等,證明你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事實。
你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你的行為,違反了《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予以處罰。鑒于你案發后能夠積極配合調查,一年內第一次被查處,參考《廣東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道路運政2024年版)》,綜合考慮你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等因素,本機關擬對你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的規定,本機關擬責令你立即改正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并對你處罰如下:罰款5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并可要求舉行聽證。逾期未陳述、申辯或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你放棄上述權利。
本機關聯系人:東鳳鎮綜合行政執法局 電話:22600155
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