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建豐建材有限公司:
因無法向你單位直接送達《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告知書》,郵寄送達的《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告知書》亦顯示為無法聯系收件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現向你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視為送達。
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
行政處罰告知書
粵中東鳳罰告〔2023〕674號
中山市建豐建材有限公司:
本機關立案調查你單位運輸泥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物料遺撒污染路面一案,已調查終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將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告知如下:
你單位于2023年3月20日,使用粵T15909重型自卸貨車在中山市東鳳鎮東成路運輸泥土過程中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物料遺撒污染路面。
以上事實,有你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你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李榮根及委托代理人彭**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你單位的主體資格及委托代理情況;有本機關在中山市東鳳鎮東成路進行檢查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拍攝的照片、本機關對你單位的委托代理人彭**及粵T15909重型自卸貨車司機陳**進行詢問的筆錄,證明你單位使用粵T15909重型自卸貨車在中山市東鳳鎮東成路運輸泥土過程中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物料遺撒污染路面的事實。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予處罰。鑒于你單位初次違法,綜合考慮你單位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參考《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本機關擬對你單位予以適度處罰。
根據《中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的規定,本機關擬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你單位處罰如下:罰款14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你 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本機關聯系人:東鳳鎮綜合行政執法局 電話:22600155
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
二0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