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金泉足浴有限公司:
因無法向你單位直接送達《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告知書》(粵中東鳳罰告〔2023〕558號),郵寄送達的《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告知書》(粵中東鳳罰告〔2023〕558號)亦顯示為無法聯系收件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現向你單位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視為送達。
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
行政處罰告知書
粵中東鳳罰告〔2023〕558號
中山市金泉足浴有限公司:
本機關立案調查你單位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一案,已調查終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將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告知如下:
你單位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于2023年7月6日被本機關查獲。
以上事實,有你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衛生許可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你單位法定代表人鄧鵬及委托代理人覃祚廖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你單位的主體營業資格、委托代理情況等。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拍攝的照片、本機關對你單位的委托代理人覃祚廖及實際經營者楊磊進行詢問的筆錄,證明你單位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的事實。
你單位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的行為,違反了《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予處罰。鑒于你單位在案發后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綜合考慮你單位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參考《中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本機關擬對你單位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的規定,本機關擬對你單位處罰如下:
一、給予警告;
二、罰款2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你單位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你單位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本機關聯系人:綜合行政執法局 電話:22776830
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