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錦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因無法向你單位直接送達《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東鳳罰〔2023〕395號),郵寄送達的《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東鳳罰〔2023〕395號)亦顯示為你單位拒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現向你單位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視為送達。
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
行政處罰決定書
粵中東鳳罰〔2023〕395號
當事人:中山市錦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2000MA557DF34F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住所:中山市東鳳鎮東興社區沿江路38號二層之二、三層
法定代表人:陳小英
2023年5月6日,本機關執法人員對房芳婷、唐海輝、唐東南、唐冬怡、唐鑫進行詢問,上述人員均陳述其是當事人招用,且未滿16周歲。2023年5月10日,本機關對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劉科進行詢問,其陳述上述人員均是當事人招用的,且均未滿16周歲,因當事人涉嫌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本機關于當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非法招用五名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于2023年5月10日被本機關查獲。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一、本機關對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劉科及當事人雇傭的房芳婷、唐海輝、唐東南、唐冬怡、唐鑫進行詢問的筆錄,房芳婷、唐海輝、唐東南、唐冬怡、唐鑫的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提供的排班表等,證明當事人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事實。
二、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委托書》、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陳小英及委托代理人劉科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委托代理情況。
綜上,本機關認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第九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钡谒臈l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钡诹鶙l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當事人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予處罰。
二、當事人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行為被查處后,當事人能配合檢查。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等因素,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予以適度處罰。
本機關已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告知書》(粵中東鳳罰告〔2023〕395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四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罰款2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愛五路68號市司法局一樓大廳或者所在鎮街(石岐、東區、西區與南區除外)綜治維穩信訪中心行政復議案件受理點]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