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盈方電器有限公司:
因無法向你單位直接送達《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東鳳罰〔2025〕5號),郵寄送達的《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為拒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現向你單位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視為送達。
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
行政處罰決定書
粵中東鳳罰〔2025〕5號
當事人:中山市盈方電器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2000MA5173J71Q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住所:中山市南頭鎮南和中路20號首層之一
法定代表人:黃賢俊
2024年11月5日,本機關在日常檢查中依法對位于中山市東鳳鎮安樂村東海西路59號六樓的當事人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生產車間內堆放燃氣熱水器零配件、紙箱包裝、燃氣熱水器產品等物品。現場堆放的燃氣熱水器產品的外包裝上標稱有“家用燃氣熱水器;地址:中山市南頭鎮人民路22號;電話0760-23117040;產品型號:JSD14-D;排氣方式:煙道式;生產許可證號:XK21-005-00028”等字樣內容。產品上貼有“中國能效標識2級;生產者名稱:中山市盈方電器有限公司;規格型號: JSD14-A”字樣的中國能效標識標簽及“產品名稱:家用燃氣熱水器;產品型號:JSD14-7L;生產許可證:XK21-005-00028;生產基地:中山市盈方電器有限公司”字樣的標簽。現場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黃賢俊提供《營業執照》、身份證陪同配合檢查,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的經營場所與《營業執照》經營場所不一致,亦無法提供上述燃氣熱水器的相對應的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生產許可證、能效檢測報告及相關備案手續,當事人承認其公司未辦理以上相關手續。因當事人涉嫌未申請變更登記從事經營活動、偽造能效標識、假冒生產許可證編號、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列入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燃氣熱水器,本機關于當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并扣押當事人生產銷售的型號為JSD14-D的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12臺。
經查明:當事人未申請變更登記從事經營活動、偽造能效標識、假冒生產許可證編號、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列入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燃氣熱水器,一共生產了532臺,已分三次銷售520臺,剩余12臺被本機關現場查獲,貨值共計92720元,獲違法所得約260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一、本機關對當事人的住所進行檢查時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拍攝的照片,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二、本機關現場檢查時當事人出示的《營業執照》地址與現場地址不符,證明當事人未申請變更登記從事經營活動。
三、本機關對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黃賢俊進行詢問的筆錄、《中山市盈方電器有限公司發貨單》三份,證明當事人偽造能效標識、假冒生產許可證編號、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列入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燃氣熱水器貨值共計92720元,獲違法所得2600元的事實。
(三)綜上,本機關認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四十六條規定“市場主體未依照本條例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當事人未申請變更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予處罰。
二、《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 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為了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的,應當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第六十六條規定:“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當事人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列入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燃氣熱水器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予處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禁止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第七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當事人偽造能效標識生產銷售燃氣熱水器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予處罰。
四、《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規定》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冒偽劣商品:(三)未依法取得許可或者假冒許可證編號的;……”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生產、銷售本條例第十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所列商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銷售收入和違法生產、銷售的商品,并處以該批違法商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當事人假冒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銷售燃氣熱水器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予處罰。
鑒于本案貨值金額、違法所得有當事人的陳述證明及當事人提交的發貨單予以證明,本機關決定對本案貨值共計92720元,獲違法所得約2600元予以認定。
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參考《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
本機關已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粵中東鳳聽告〔2025〕5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規定》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燃氣熱水器12臺;
二、沒收違法所得2600元;
三、罰款10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案件受理地址:中山市博愛五路68號市司法局一樓大廳或者所在鎮街(石岐、東區、西區與南區除外)綜治維穩信訪中心行政復議案件受理點]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