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光金:
因無法向你直接送達《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告知書》,郵寄送達的《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告知書》亦顯示為未聯系上收件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現向你單位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視為送達。
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
行政處罰告知書
粵中東鳳罰告〔2024〕453號
林光金:
本機關立案調查你創辦的創啟達電解除油廠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一案,已調查終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將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告知如下:
你創辦的創啟達電解除油廠的電器配件電解除油清洗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而擅自開工建設,于2024年7月11日被本機關查獲,項目總投資額為12.04萬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一、你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你的身份情況;
二、《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現場檢查錄像,證明現場經營情況;
三、你提供的《設備明細》、中山市全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送貨單》、本機關對你進行調查的詢問筆錄等,證明你創辦的創啟達電解除油廠的經營情況,該廠電器配件電解除油清洗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而擅自開工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為12.04萬元的事實。
你的上述行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予以處罰。綜合考慮你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參考《中山市生態環境領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本機關擬對你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的規定,本機關擬對你處罰如下:罰款1505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你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本機關聯系人:東鳳鎮綜合行政執法局 電話:22600155
中山市東鳳鎮人民政府
二O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