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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高標準廠房項目分割轉讓用房行為,進一步激活中山翠亨新區產業發展及市場主體活力,根據《中山市自然資源局 中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關于支持和鼓勵制造業企業建設高標準廠房的實施細則>的通知》、《關于印發<下放翠亨新區、火炬開發區、小欖鎮事權及管理權清單(試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標準廠房項目除受讓方審核外,其余分割轉讓相關事宜應遵循《中山市自然資源局 中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關于支持和鼓勵制造業企業建設高標準廠房的實施細則>的通知》(中山自然資函〔2022〕942號)規定要求。高標準廠房項目受讓方審核遵循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三條 高標準廠房項目受讓方滿足以下條件:
(一)受讓方應為政府鼓勵的制造業企業及其相關產業鏈合作伙伴企業。受讓方是否為轉讓方的產業鏈合作伙伴企業,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在申請不動產登記時共同出具承諾書,承諾雙方企業為產業鏈合作伙伴企業,并承諾如弄虛作假由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受讓方應為合法注冊納稅的法人單位,且無不良信用記錄,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未被相關主管部門認定有失信行為;
(三)受讓方產業類型符合中山翠亨新區產業發展導向;
(四)受讓方所屬行業及業務應符合中山市及翠亨新區環保能耗要求;
(五)受讓方與翠亨新區管理委員會、項目開發主體共同簽訂三方高標準廠房分割轉讓履約監管協議書。
第四條 高標準廠房項目開發主體在進行分割轉讓申請前需明確告知受讓方,讓其嚴格按照規劃用途經營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并在高標準廠房分割轉讓履約監管協議書中予以明確。
第五條 高標準廠房項目分割轉讓后,開發主體與中山翠亨新區簽訂的履約監管合同持續生效,開發主體繼續履行合同約定,受讓方配合積極完成協議約定的各項考核指標。
第六條 高標準廠房項目開發主體與翠亨新區管理委員會簽訂的監管協議另有約定的,按監管協議相關約定執行。
第七條 轉讓規定
1.受讓方應為政府鼓勵的制造業企業及其相關產業鏈合作伙伴企業。
2.用地批準文件或土地出讓合同約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轉讓的,不得分割及分割轉讓;約定分割及分割轉讓要求的,從其約定;無約定分割及分割轉讓要求的,均可按本政策執行;土地或建筑納入“三舊”改造的,可按“三舊”改造相關政策執行。
3.建筑分割時,只涉及土地使用權份額的分配,按土地使用權共同共有登記發證并注記,不得將一宗土地分割為多宗土地。
4.自持比例及時間。分割轉讓后原權利人自持的工業功能的建筑面積占分割轉讓前工業功能確權登記的建筑面積比例不得低于30%,自持時間不少于15年;配套建筑的分割轉讓比例不得超過工業功能建筑的分割轉讓比例。
第八條 監管協議簽訂流程:
(一)申請
項目開發主體向中山翠亨新區投資促進局提出受讓方入駐申請,并如實填報《中山翠亨新區高標準廠房項目企業入駐申請表》(附件1)、提交齊備的相關能力證明資料,該相關能力資料必須包括產業鏈合作伙伴關系證明。對申請資料不齊備或填寫不規范的,受理部門予以退回,申請主體補充完善后重新申請;對不符合中山市自然資源局 中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關于支持和鼓勵制造業企業建設高標準廠房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及本辦法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審查
1.受理部門對申請項目是否符合本辦法進行初步審查(5個工作日內),審查內容包括開發主體履約情況、園區建設現狀、分割轉讓面積約定,以及受讓方產業類型、信用情況、投入產出情況等。
2.受理部門在受理申請后同步征求區生態環境局、區應急管理局、區科技金融局、區產業發展局等有關單位(下稱“高標準廠房企業入駐審查有關單位”)對企業入駐資格認定的意見(5個工作日內)。高標準廠房企業入駐審查有關單位對受讓方申請內容存在疑問的,受理部門可根據反饋意見要求申請主體在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補充、修改、完善(如有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至45個工作日),逾期未補充材料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三)審議
翠亨新區投資促進局根據受理部門提交的初步審查情況及高標準廠房企業入駐審查有關單位意見,對受讓方企業入駐資格進行審議(5個工作日內),并將審議結果告知申請人。
(四)簽訂履約監管協議書
對于通過審查的項目,由翠亨新區管理委員會與項目開發主體、受讓方共同簽訂三方高標準廠房分割轉讓履約監管協議書(3個工作日,附件2)。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1年。
附件1:
中山翠亨新區高標準廠房項目
企業入駐申請表
附件2:
高標準廠房分割轉讓履約監管協議書模板
本協議三方當事人:
甲方:中山翠亨新區管理委員會
地址:中山市翠亨新區香山大道翠亨新區規劃館
電話:0760-89893601 傳真:0760-89893600
乙方: (土地權屬企業)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電話: 傳真:
丙方: (受讓企業)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電話: 傳真:
根據《中山市自然資源局 中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支持和鼓勵制造業企業建設高標準廠房的實施細則》、《關于印發<下放翠亨新區、火炬開發區、小欖鎮事權及管理權清單(試行)>的通知》等文件規定,為支持企業盤活土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率,規范分割轉讓行為,甲、乙、丙三方本著平等自愿、友好協商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受讓企業(丙方)概況
(一)企業名稱: ;
(二)產業類別: ,行業代碼 ;
(三)受讓面積: ;
第二條 丙方項目概況
(一)項目名稱: ;
(二)產業類別: ;
(三)項目建設內容: ;
第三條 丙方項目生產經營要求
丙方承諾:
(一)項目總投資 萬元;
(二)在廠房完成轉移登記之日起 12 個月內投產(產值統計核算以統計部門統計數據作為依據);
第四條 受讓廠房情況
(一)受讓面積:平方米;
(二)受讓位置(具體棟和層): ;
(三)受讓面積占比: ;
(四)其他(由鎮街根據招商引資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自行補充)。
第五條 權利和義務
(一)丙方權利和義務
1.自廠房完成轉移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轉讓,不得擅自轉租、轉售、改變項目用房原有使用功能、違法加建改建等。
2.自廠房轉移交易完成后,廠房范圍內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省排放標準及污染物問題控制要求,日常生產經營符合節能環保要求。
3.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的項目相關要求和指標進行生產經營。
4.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及時向甲方報告企業經營情況。
5.對于甲方核驗丙方相關經營要求落實情況,丙方應主動配合,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
(二)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負責引進相關產業鏈合作伙伴企業,形成產業集聚,實現資源集約利用,提高區域競爭力,促進區域創新發展。
2.乙方負責園區的運營管理,提供園區配套設施和相關服務。
(三)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根據有關法律和政策,為項目分割轉讓提供指導性服務。
2.甲方有權利及義務審查及核驗乙方(或丙方)項目分割轉讓相關要求和指標履約情況。經核驗乙方(或丙方)未能達到本協議所約定要求的,甲方將按本協議約定追究乙方(或丙方)的違約責任。
3.丙方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將項目購置廠房后相關廠房改造、設備等產生的工業投資上報納統,做到應統盡統。
第六條 違約條款
(一)嚴禁炒作廠房。分割出讓廠房必須為工業企業自用且產業發展必須符合《中山市優先發展產業目錄(2019年版)》,否則不辦理開工驗收、不予水電報裝。
(二)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變更物業投資產業類別的,須在甲方發出整改通知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整改完畢,若仍不能按期整改完畢的,每延期一天,須向甲方支付1萬元違約金至整改完畢。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并有權向市自然資源局申請限制該部分廠房及配套建筑的轉讓。甲方可提請相關部門依照國家和省規定將企業履約情況納入本級公共征信系統,依法供查詢及予以公示。
(三)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時間投產的,須在甲方發出整改通知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整改完畢,若仍不能按期整改完畢的,甲方有權向丙方收取廠房及配套建筑購置成交額5%的罰金。同時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并有權向市自然資源局申請限制該部分廠房及配套建筑的轉讓。甲方可提請相關部門依照國家和省規定將企業履約情況納入本級公共征信系統,依法供查詢及予以公示。
(四)乙方及丙方承諾,關于產業鏈合作伙伴關系,如有弄虛作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丙方整改,須在甲方發出整改通知書之日起一年內整改完畢。
(五)本協議所約定的違約責任,甲方有權選擇其中部分或全部執行。
第七條 不可抗力
(一)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戰爭、暴動等自然社會災害或疫情一級防控及臨時封控)造成本協議約定內容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可以免除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且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應立即履行。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不積極履行協議義務的,視為違約,按本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二)遇有不可抗力的情況,丙方應在四十八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函、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在事件發生后3日內,向甲方提交協議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報告及證明。
第八條 其他約定
(一)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政府相關政策發生變化,本協議三方(甲方、乙方、丙方)根據變化后的政策,協商解決本協議涉及的相關事宜。
(二)本協議未盡事宜,由本協議三方(甲方、乙方、丙方)按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協議三方(甲方、乙方、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產生分歧,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因訴訟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保險費、保全費、評估費等一切費用均由違約方承擔。
(四)本協議一式六份,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三方各執一份,報送市自然資源局備案一份,預留辦理有關手續兩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蓋章)
法定代表(委托受理人):(簽名)
乙方:( 蓋章)
法定代表(委托受理人):(簽名)
丙方:( 蓋章)
法定代表(委托受理人):(簽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