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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翠亨新區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管理暫行辦法》的政策解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推動金融支持翠亨新區實體經濟發展打造科創投融中心的行動方案(2022-2025年)》等文件精神,鼓勵扶持新區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產業投資等股權投資基金業快速健康發展,積極推動金融、科技、產業創新融合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簡稱基金企業)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的對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簡稱基金管理企業)是指管理運作股權投資基金的企業。
本辦法鼓勵促進的基金企業和基金管理企業(統稱“股權投資類企業”,含國企及混合所有制企業)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及其他合法的組織形式。
第三條 為進一步加強新區金融產業集聚發展,新區每年在產業扶持資金中安排一定額度的專項資金,用于鼓勵股權投資類企業落戶翠亨新區、投資翠亨新區企業,獲得獎勵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可將獎勵資金的最高40%直接用于激勵高管、員工等。
第四條 申請獎勵補貼的股權投資類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新區進行工商登記注冊和稅務登記注冊,基金管理企業還須同時滿足其管理的基金企業至少有一戶注冊在新區;
(二)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或私募基金備案手續;
(三)基金企業募集資金數額不少于5000萬元,并限于貨幣出資;基金管理企業全體出資人實繳資金總額不少于500萬元;
(四)用于股權投資的貨幣資產原則上應當委托新區轄區商業銀行托管,并簽署貨幣資產托管協議。
第二章 獎勵對象及扶持措施
第五條吸引股權投資類企業在翠亨新區落戶。對2023年1月1日后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股權投資類企業,按其設立或遷入起5年內每年實際對新區經濟貢獻的80%對基金管理企業給予獎勵。
第六條鼓勵股權投資類企業投資翠亨新區企業。對基金企業實際投資翠亨新區區域非上市企業累計每滿人民幣1億元(或等值外幣)(同一管理企業下基金投資額可累計),給予其管理企業獎勵人民幣100萬元。
基金企業將投資的企業遷入新區且遷入后有實際運營的,按照基金企業對遷入企業累計投資額的1.5%對基金管理企業給予獎勵(在招商協議、子基金合作等協議中明確有遷回義務或屬于返投項目的除外)。
第七條引導股權投資類企業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基金企業加大對翠亨新區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的投資力度,對投資翠亨新區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2年以上的,按實際投資額的2%對其管理企業給予獎勵,每投資1家企業最高獎勵人民幣100萬元。
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原則上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投資時被投企業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職工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年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00萬元,符合翠亨新區扶持和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和其他重點發展的產業。
第八條推動企業上市。基金企業投資于翠亨新區的項目,且項目主體企業在翠亨新區,對成功上市(境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IPO或并購上市)的,單個項目對其管理企業獎勵50萬元;對成功在新三板掛牌的,單個項目對其管理企業獎勵20萬元。
第九條 優化空間保障。加快翠亨新區金融產業集聚區建設,鼓勵股權投資類企業入駐集聚區,對辦公用房租金等進行補貼,具體措施另行制定。
第十條 人才獎勵。按照翠亨新區人才獎勵、企業突出貢獻人員獎勵及人才房等相關政策對股權投資類企業人才進行獎勵。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獎勵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只能擇一申報,對單個基金管理企業的獎勵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若接受獎勵的基金管理企業非區屬(管)國企,計算獎勵時需剔除翠亨新區管委會及區屬(管)國企相應的出資額及約定返投額。
第十二條享受獎勵補貼的基金管理企業或相應基金企業應當承諾主要經營地及投資活動地保持于翠亨新區當地,且5年內不得遷出翠亨新區,存在下列任一情況的,須退還相關財政資助獎勵及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所產生的利息:
(一)企業5年內遷址至翠亨新區以外地區;
(二)企業及個人不履行承諾的義務,或存在弄虛作假情況;
(三)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等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嚴重失信、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 對涉及股權投資類企業落戶的行政審批手續,新區各職能部門和國有企業應積極協助股權投資類企業進行商事登記。
第十四條新區相關部門協助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以及向有關部門申請國家、省、市安排的引導、獎勵、補助等資金。
第十五條 支持股權投資基金業培訓交流活動,推動股權投資類企業與新區乃至全市優質企業開展交流合作,增強新區股權投資基金的影響力。
第十六條 鼓勵商業銀行在新區開展股權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并購貸款業務、股權質押融資業務等;鼓勵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和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新區依法依規投資或設立股權投資類企業;積極引入專業的股權投資基金評級機構,以市場化的方式推動股權投資基金評估體系的建立,引導股權投資基金規范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 加強對股權投資類企業的監督管理、風險預警及處置工作,依法打擊利用股權投資基金名義進行的各類非法集資活動。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涉及獎補條款具體實施以區科技金融局每年發布的配套申報操作指引為準。
在本辦法有效期內達到獎勵申報條件,但因組織申報材料等客觀原因未能在有效期內申報的,可以按從高從優、不重復獎勵的原則繼續享受相關獎勵。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日起施行,由翠亨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有效期暫定為三年。原《翠亨新區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管理辦法》(中翠管〔2020〕7號)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不再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