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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山翠亨新區地下綜合管廊運營管理辦法(試行)》的起草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翠亨新區地下綜合管廊(下稱管廊)的運營管理,確保管廊及入廊管線安全運行,全面規范運營管理責任義務,充分發揮管廊公共服務效能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754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地下綜合管線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4〕64號)的有關要求以及《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標準》(GB 51354-2019),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域內地下綜合管廊的運營和維護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綜合管廊(下稱“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納兩類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筑物及附屬設施。本辦法所稱城市工程管線(下稱“管線”),是指城市范圍內為滿足市民生活、生產需要的給水、排水、再生水、燃氣、熱力、供冷、電力、通信、照明、廣播電視、交通信號等市政公用設施管線。
本辦法所稱附屬設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運行的消防、排水、通風、照明、供電、通信、安全監控等設施。
第四條 管廊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統籌運營、強制入廊、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翠亨新區管理委員會成立中山翠亨新區地下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管廊管理工作,提高管廊運營管理的科學性、整體性和系統性。
第六條 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是管廊運營、養護管理和安全保護的責任主體,對管廊進行運營和養護,并按約定向入廊管線單位提供管廊使用及養護管理服務。
第二章 管線入廊
第七條 已建管廊的區域,該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管線必須按照規劃要求在管廊內敷設,下列情形除外:
(一)根據國家標準或者規范無法入廊的管線;
(二)管廊與外部用戶的連接管線;
(三)管廊專項規劃、詳細規劃未安排納入的管線;
(四)因地制宜無法入廊的雨水管線。
在地下綜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線的,各職能部門依法不予行政許可審批。既有管線應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有序遷移至地下綜合管廊。各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企業應積極配合做好各自管線入廊工作。
第八條 在入廊前管線單位應與管廊產權單位、管廊運營管理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入廊管線種類、時間、費用、滯納金計繳方式,明確雙方對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管線維護、日常管理、安全管理的具體責任和權利。
第九條 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入廊管線單位應當向管廊產權單位繳納入廊費和管廊日常維護費。入廊費和管廊日常維護費原則上應當由管廊產權單位、運營維護單位和入廊管線單位協商確定。翠亨新區城市建設管理局會同產業發展局通過成本調查、專家論證、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等形式,制定收費參考標準,為各方協商提供依據。涉及經營成本變化的,經核定后,可相應調整價格成本。
第十條 進入管廊的管線敷設和材料成本費用及管線檢修、擴容等費用,由管線單位自行承擔。管線單位應在確定管線入廊并簽訂入廊協議后6個月內組織實施入廊,管線入廊施工應接受運營管理單位的統籌和監管。一般管線須待管廊項目本體結構竣工、附屬設施完善后方可入廊。大型壓力水管、燃油燃氣等存在較高危險性的管線入廊前,管線單位應做好施工方案、安全監測監控方案及應急預案,入廊施工時安全監控、應急處置等裝置必須齊備,在確保人員和設備安全后方可安排入廊。因管線入廊施工不當對其他已入廊管線造成損失的,已入廊的管線單位可依法向管線入廊施工單位追償。
第三章 運營與維護
第十一條 管廊運營管理單位負責本區管廊本體及附屬設施的維護管理,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管廊安全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并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二)負責管廊內的共同設施設備養護和維修,保障附屬設施正常運轉,并建立工程維修檔案;
(三)配備相應的建筑、機電、給排水等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值班、檢查、檔案資料等維護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監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
(四)統籌安排入廊管線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入廊管線單位進行巡查、養護和維修;
(五)保持管廊整潔、照明和通風良好;
(六)組織制訂管廊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發生險情時,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管線單位進行搶修;
(七)定期對管廊運行狀況進行檢測評定和安全評估;
(八)對管廊及其安全保護范圍的施工作業進行安全監測,對影響管廊安全的施工行為予以制止,及時報告監管部門;
(九)保障管廊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入廊管線單位負責所屬管線的設施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安全責任制,確定安全責任人,配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做好管廊的安全運行,并接受其監督檢查;
(二)負責入廊管線使用和維護,并執行相關安全技術規程;
(三)建立入廊管線維護和巡檢制度,做好維護和巡檢記錄,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巡查人員(數)、巡查時間、地點(范圍)、發現問題與處理措施、報告記錄及巡查人員簽名等;
(四)施工時對管廊及管廊內已有管線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五)在管廊內實施明火作業時,應當取得領導小組的同意,并制定符合消防要求的施工方案向運營管理單位報備;
(六)配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制訂管廊應急預案,并報管廊運營單位備案;
(七)按時繳納入廊費和管廊日常維護費;
(八)保障入廊管線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同意不得擅自進入管廊及其附屬設施。
確有需要進入管廊及其附屬設施內從事管線施工養護、勘察監測、參觀訪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取得運營管理單位的同意。
第十四條 進入管廊施工、巡檢、維修的從業人員應當服從管廊運營管理單位的管理,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確保管廊安全運行。
第十五條 入廊管線單位廢棄管線的,應當及時向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報告,并自行清理廢棄管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隱患。
入廊管線單位拒不清理廢棄管線,經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催告后仍不清理的,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可代為清理,并向入廊管線單位追償清理費用。
第十六條 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當統籌入廊管線單位,在新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的指導監督下,根據地下管線信息標準和要求,建立和維護管廊信息系統,并按照統一的數據標準與新區智慧城市系統互聯互通,實現信息的即時交換、共建共享、動態更新。
第四章 安全保護
第十七條 地下綜合管廊兩側按以下要求設定安全保護范圍和安全控制區:
(一)安全保護范圍:管廊邊線外沿兩側各3米;
(二)安全控制區:管廊邊線外沿兩側各15米;
(三)如有特殊保護要求的,由新區工程項目建設事務中心另行確定具體范圍。
第十八條 管廊安全保護范圍內不應從事下列影響綜合管廊安全運行的行為:
(一)占用、挪移、損壞管廊及其附屬設施;
(二)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管廊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識;
(三)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四)排放、傾倒腐蝕性液體、氣體等有害物質;
(五)挖掘巖土;
(六)堆土或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
(七)堆方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蝕性的物質等;
(八)其他危害管廊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十九條 在管廊安全控制區內從事下列活動的,除應急搶險外,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專業機構就規劃設計方案、施工方案開展管廊運營安全影響評估、防范措施可行性評估,根據評估意見進行修改并書面征求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意見后,再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規劃、施工許可:
(一)建造或者拆除對管廊運營安全有較大影響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從事基坑開挖、打樁、挖掘、鉆探、地下頂進、爆破、架設、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業;
(三)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四)敷設管線、埋設電纜、管道設施,穿鑿通過管廊的地下坑道;
(五)移動、拆除或者搬遷管廊設施;
(六)在河道地下綜合管廊段疏浚作業、河道堤岸整修或拓寬河床;
(七)其他可能危害管廊運營安全的作業。
第二十條 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對管廊安全控制區內的建設活動進行安全監測,提出安全處置建議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合落實。
建設活動影響管廊安全運行的,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有權予以制止,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停工,調整作業和安全保護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運行。
第二十一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移動、改建管廊設施的,與相關管線單位協商一致后,建設單位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將符合有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的施工方案及圖紙報管廊運營管理單位審核,并報新區工程項目建設事務中心批準。管廊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管線單位,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二條 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明確各類管廊管線事故防范和處置措施,并會同管線單位編制管廊內應急搶險現場處置手冊,規范各類管廊管線事故的應急處置流程,并報新區應急管理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管線單位要制定專項應急預案,提出管線事故的應急處置辦法,并報運營管理單位備存。運營管理單位要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搶險演練,提升應急處置現場協調水平。 第二十三條 運營管理單位及管線權屬單位在日常巡查檢查時,發現管線有災情發生,應根據應急預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通知相關單位進行搶修,及時上報相關部門。
第二十四條 施工作業單位在管廊及其附屬設施安全控制區內施工作業行為導致危害管廊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突發事件發生時,施工作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防止事故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并及時上報相關部門。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如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等另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