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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翠亨新區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文號:中翠管〔2020 〕6號 信息來源:本網 發布日期:2020-03-13 分享: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設立和運作中山翠亨新區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引導基金(以下簡稱西灣母基金”),引導更多社會資本進入翠亨新區產業投資領域,吸引國內外優秀的各類投資企業、優質項目、先進技術、高端人才向新區集聚,促進招商引資和科技型企業發展,發揮資本對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的支撐作用,推動新區經濟轉向高質量發展,主要依據預算法、《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關于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建〔2015〕1062號)、《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廣東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實施辦法》(粵財預〔2016178號)等文件,結合新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西灣母基金”,是指由翠亨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新區管委會安排設立并按照市場化運作的政策性、引導性基金,其宗旨是發揮市場資源配置作用和財政資金引導放大作用,堅持新發展理念,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加快發展新經濟,培育壯大新動能。

第三條西灣母基金采用分期繳納制度,持續投入和滾動運作,基金規模逐步擴大出資來源主要包括:

(一)新區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西灣母基金運作所產生的收益;

(三)其他資金來源。

第四條西灣母基金設立當年,由新區財政安排首期出資。后年度根據年度預算、項目投資進度或實際用款需要,安排后續出資。若西灣母基金的對外投資金額未達到當期基金規模的60%則新區財政順延安排后續出資。

第五條西灣母基金的投資模式包括天使基金(Angel Investment,簡稱AI基金)、 創投基金(Venture Capital,簡稱VC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簡稱PE基金)、并購基金(Buy-Out Fund,簡稱BF基金)、夾層基金(Mezzanine Fund,簡稱MF基金)、直投子基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投資子基金、特定類事項、次級母基金等各種“子基金”和直接投資項目。

第二章  母基金管理

西灣母基金接受新區管委會的領導和監督,具體的管理工作由新區管委會授權母基金管理公司負責。母基金管理公司負責組建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委會”)。投委會設五名委員,三名母基金管理公司投委及兩名外聘專家組成,由母基金管理公司提名報請翠亨新區管委會審議任命,翠亨新區管委會對投委會成員享有撤換權。外聘專家根據需求聘請法律、財務、企業管理、技術、創業投資等領域專家專職擔任。翠亨新區管委會可根據需要向投委會派出觀察員,觀察員有監督建議權,無表決權。投委會為西灣母基金重大事項決策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西灣母基金在新區管委會對西灣母基金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的指導下開展各項工作;

(二)審定西灣母基金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

(三)審核批準西灣母基金參股設立子基金、直投子基金跟投項目等具體投資事宜;

(四)根據投資運作情況調整西灣母基金規模;

(五)審定西灣母基金子基金的市場化退出方案;

(六)監督母基金管理公司執行投委會決議;

(七)根據本管理辦法及相關財政文件審定財政出資讓利措施,控制財政風險;

(八)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對特定類事項進行決策;

)審定本管理辦法例外事項和投委會認為有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投委會表決按照一人一票制,實行多數票原則:

(一)參股設立子基金,單期出資額不超過1億元(含1億元),須三名以上投委投贊成票方可通過(不含天使類子基金)單期出資額超過1億元、不超過2億元(含2億元),須四名以上投委投贊成票方可通過;單期出資額超過2億元和參股設立天使類子基金,須全部投委投贊成票方可通過。

(二)設立直投子基金項目直接投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投資子基金及特定類事項的方案,須四名以上投委投贊成票方可通過。

(三)投委會職權范圍內的其他事項,須三名以上投委投贊成票方可通過。

新區管委會授權區屬公司牽頭設立國有公有控股專業化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西灣母基金的管理,并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明確約定管理費、業績分成等相關事項。母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在西灣母基金及母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之前,因業務需要必須成立子基金,由翠亨新區管委會授權認可的區屬公司先行履行職責。組建初期,新區管委會授權母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公開遴選的方式委托專業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基金顧問管理機構”)作為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簽訂委托管理協議,在過渡期內履行母基金管理公司作為西灣母基金日常管理機構的職責。

翠亨新區管委會授權認可的區屬公司代行財政出資責任,和母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出資組建西灣母基金

母基金管理公司作為西灣母基金的日常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訂西灣母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并提交投委會審定;

(二)擬訂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機構征集遴選辦法、西灣母基金年度投資計劃等,并提交投委會審定;

(三)開展子基金的具體投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開征集遴選子基金管理機構、對擬投資子基金開展盡職調查、投資事項公示、擬定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投后管理、資金退出等);

(四)組織出具西灣母基金年度運營報告、財務審計報告、銀行托管報告,并定期報送翠亨新區管委會;

(五)對子基金運作進行監督管理,并定期向相關部門報送子基金運營情況進行信用登記,發生影響西灣母基金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及時報送;

(六)西灣母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的子基金承擔有限責任,代表母基金對所投子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

)經投委會同意后,負責委托具有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對西灣母基金資產進行托管,并對其履行托管協議情況進行考核;

(八)經投委會批準開展直投子基金或直接投資等業務;

(九)協調新區產業服務部門,為子基金提供項目信息查詢和項目對接服務;

(十)對于需要“一事一議”的特定類事項,由母基金管理公司負責盡職調查、提出投資方案,報投委會決策,并落實投委會相關決議;

(十一)制定遴選辦法并公開遴選基金顧問管理機構,監管其運作;

十二承辦投委會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條根據新區財政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年度上繳利潤的要求,完成母基金年度收益上繳任務。

第三章  運作方式

十二西灣母基金實行決策與管理相分離的管理體制,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運行。

(一)政府引導。發揮政府在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中的調控職能,創新財政支持經濟發展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向新經濟、新動能項目,推動實現政策導向和目標,但政府相關部門不參與西灣母基金的具體運作,不指定具體項目。

(二)市場運作。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西灣母基金通過參股子基金的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方向。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項目投資、投后管理等工作由專業的基金管理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政府相關部門和西灣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不干預子基金的具體管理和運作。

(三)科學決策。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遵循專業細致的決策原則,西灣母基金和子基金的管理、投資等決策以科學合理、程序優化為準繩。

(四)防范風險。對西灣母基金的參股子基金決策、基金管理機構治理、資金監管等方面進行規范,防范資金運作風險。

第十西灣母基金主要以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發起新設子基金為主,也可以采取增資方式參股投資已設立的子基金(以下簡稱“子基金”)。子基金的組織形式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設立運作。

經投委會批準,西灣母基金亦可采取設立直投子基金或直接投資等其他投資模式,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西灣母基金單期規模的20%,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西灣母基金總規模的20%。管理直投子基金或開展直接投資,主要采用跟投策略,即跟隨西灣母基金參股的子基金或者經投委會認可的其他專業化基金投資且跟進投資不超過基金投資總額的80%

第四章  子基金管理

第十西灣母基金參股投資子基金的程序如下:

(一)申報。按照投委會批準的西灣母基金投資計劃,母基金管理公司聯合有意向的子基金申請機構向投委會提出設立子基金的申請。

西灣母基金重點投資于有行業或者產業經驗及背景的優秀投資機構所管理的子基金,對于在相關領域有出色投資記錄、行業排名在前50名(具體參考清科、投中等第三方知名機構或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發布的相關行業排名)、過往在中山轄區范圍內設立基金并取得良好社會經濟效益的機構所申請的子基金優先考慮。

(二)投資初審。母基金管理公司根據相關資料進行前期項目談判并對擬投子基金的投資方案進行初審,并向投委會提交盡職調查報告和初審意見。

初審包括形式審查和專家評審,其中:

1.形式審查將由母基金管理公司對申請機構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核,并組織第三方機構對申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

2.母基金管理公司根據申報材料和盡職調查報告,從專家庫中抽選投資機構、法律顧問及行業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專家評審,如有特殊專家需求,也可另外聘請。

(三)投資決策。投委會根據盡職報告和初審意見等相關資料對擬參股投資子基金設立方案進行決策

(四)社會公示。母基金管理公司應在投委會審核通過擬參股投資子基金設立方案10個工作日內在翠亨新區管委會官網對方案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應啟動相關調查程序。

(五)法律文件簽署。社會公示無異議的,母基金管理公司與子基金管理機構應開展子基金合伙協議公司章程等各項法律文件的起草、談判、修訂工作,形成最終版本后提交子基金全體投資人簽字簽章。子基金管理機構統籌負責與子基金其他投資人的溝通工作。

(六)資金撥付。原則上其他社會投資人按約定累計實繳出資合計超過當期認繳出資總額60%后一個月內,由西灣母基金按程序同比例撥付分期出資款項參股子基金賬戶;如果當期認繳出資額分若干次出資的,則上述60%的比例按照當次約定的出資總額計算。如果子基金中的國有資本投資方對出資另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出資。

(七)投后管理及退出。母基金管理公司負責開展投后管理,辦理投資回收及退出。

十五西灣母基金參股設立子基金,子基金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方案成型:主要發起人、子基金管理機構(包括管理人資格、過往業績等綜合實力評價)、托管銀行已基本確定,其他投資人已初步落實、儲備項目占擬設基金規模的50%以上,并保證資金按約定及時足額到位。

)注冊區域:子基金注冊在中山翠亨新區。

)基金規模:子基金單期規模原則上不低于1億元,其中天使類子基金規模原則上不低于5000萬元、不超過2億元,且所有天使類子基金中的西灣母基金出資額合計不能超過母基金規模的10%;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投資子基金及特定類事項的規模依據相關項目實際需要確定。

)出資比例:西灣母基金的參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參股子基金注冊資本或實繳出資額的30%,最高不超過40%,直投子基金或直接投資的跟進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領基金投資額的80%

對于新區鼓勵發展的產業,參股子基金是以投資初創期項目為主的天使基金的,經投委會批準可適當放寬參股比例,但最高不超過50%,直投子基金或直接投資的跟進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領基金投資額的50%。

)存續期限:參股子基金的存續期限原則上為5-10年,對以投資中后期擬IPO項目為主或者并購項目為主的子基金應當適當縮短存續期限。

)投資領域及投資標的:參股子基金、直投子基金和直投項目應重點投資于符合翠亨新區及中山市產業發展規劃的,以醫療健康產業和高端裝備制造產業為主的高新技術、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等領域的企業。

基金投向:參股子基金存續期內,投資于中山市的資金總額不低于西灣母基金出資額的1.5倍,其中投資于翠亨新區的資金總額不低于西灣母基金出資額的1.2倍。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投資子基金及特定類事項的基金投向僅限于翠亨新區項目。

以下四種情形可將子基金投資于中山市以外的被投企業的投資額計算為子基金投資于在中山市或翠亨新區注冊登記企業的資金金額,具體包括:

1.在子基金存續期內,中山市以外的被投企業注冊地遷往中山市或翠亨新區,或被中山市或翠亨新區注冊登記企業收購(限于控股型收購)的情形;

2.注冊在中山市以外的被投企業通過設立子公司形式將主要生產基地或研發基地落戶中山市或翠亨新區(被投企業對子公司的實際投資額須不低于子基金對該企業的對應投資金額)的情形;

3.同一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其他基金對中山市或翠亨新區企業的投資;

4.子基金管理機構的關聯機構(關聯關系限定為同一控制關系以及相互控制關系)管理的其他基金對中山市或翠亨新區企業的投資。

以下兩種情形只算作子基金投資于中山市的金額,不算作投資于翠亨新區的金額:

1.子基金投資于中山市內(翠亨新區以外)的項目以上述四種方式落戶翠亨新區;

2.子基金投資于中山市外項目以上述四種方式落戶中山市(不含翠亨新區)后,再次以上述四種方式落戶翠亨新區。

)投資限額:天使子基金(AI基金)對單個項目的投資金額不超過子基金總規模的10%,投資的項目總數不低于15個;創投子基金(VC基金)對單個項目的投資金額不超過子基金總規模的20%,投資的項目總數不低于5個;其他類型的子基金對單個項目的投資金額以基金總規模為限,不限制項目投資數量。

第十六條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投資子基金用于支持政府負有提供責任又具備一定市場化運作條件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包括但不限于:燃氣、供電、供水、供熱、污水及垃圾處理等市政設施,公路、城市軌道交通、市政道路等交通設施,醫療、旅游、教育培訓、健康養老等公共服務項目,以及產業園區、水利、資源環境和生態保護等項目。

第十七條特定類事項是指各級政府專項資金受托投資項目、政府扶持的產業類項目、政府特定的基礎設施類項目以及其他由投委會確認的項目。投委會負責特定類事項的投資決策,母基金管理公司負責特定類事項的執行與管理。

對于各級政府要求參與設立的基金,在不滿足本辦法規定的子基金條件和管理機構的條件情況下,經新區管委會同意后,西灣母基金也可以直接出資

十八西灣母基金對已設立子基金進行增資,除需符合新設立參股子基金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參股子基金已按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產品備案,且開始投資運作;

(二)參股子基金全體投資人首期出資已經到位,且不低于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50%。

(三)增資價格參照具有資格的獨立第三方機構評估價格確定。

第十九條參股子基金應在完成工商登記或工商變更后3個月內,將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伙人協議、基金工商登記文件、銀行托管協議、合伙人資金到賬憑證等與基金設立相關的資料報送母基金管理公司,并按照行業管理要求接受監督。

二十申請設立子基金的申請機構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境內申請機構:

1.依法設立且已在相關主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登記備案;

2.實繳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3.有健全的激勵約束機制、跟進投資機制、資產托管機制和風險隔離機制;

4.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無負面信息,未被列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異常機構名單;

5、股權類創業投資基金至少擁有1名具備5年以上,2名具備3年以上基金投資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主要投資人員,至少有3個以上投資成功退出項目;夾層類創業投資基金至少擁有1名具備3年以上,2名具備2年以上銀行、證券、保險、信托、融資租賃等金融相關細分行業投資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主要投資人員,至少有2個以上投資成功退出項目。

6、其他必要的條件。

(二)境外申請機構:

1.經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批準從事股權投資管理業務,具備當地監管機構頒發的許可證件;

2.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元美元或等值貨幣,出資方式僅限貨幣;

3.經營管理境外投資基金,持續運營3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資業績,健全的治理機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

4.最近三年未受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重大處罰,無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5.至少擁有1名具備5年以上,2名具備3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資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主要投資人員,至少有2個以上投資成功退出項目;

6.有健全的激勵約束機制、跟進投資機制、資產托管機制和風險隔離機制。

7、其他必要的條件。

二十一子基金可以采用自主管理或委托管理的方式進行管理。

(一)自主管理的方式下,申請機構自行擔任子基金的管理機構。

(二)委托管理的方式下,申請機構或申請機構的子公司擔任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基金),同時子基金必須委托與申請機構具有關聯關系(關聯關系限定為同一控制關系以及相互控制關系)的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子基金管理機構及其關聯企業對政府投資基金參股子基金合計出資比例不低于1%。

二十三子基金的管理機構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管理資質:子基金管理機構實繳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在西灣母基金實際出資前取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登記備案資質。

(二)管理團隊:子基金管理機構需配備專屬且穩定的管理團隊,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相同投資階段的項目投資經驗或相關行業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團隊主要成員無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三)投資能力:子基金管理機構或其主要股東(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3名以上管理團隊主要成員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計管理相同投資階段的投資基金規模不低于1億元,且有2個以上成功投資的案例;成功投資是指:(1)已退出項目,平均年化投資收益率超過50%;或(2)未退出項目,當前投資浮盈超過3倍。其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投資子基金的管理機構至少有3名具備2年以上基礎設施投融資經驗或項目建設管理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且管理機構或其主要股東管理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成功退出的項目不少于1個。

(四)風險控制:管理和投資運作規范,具有完整的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和健全的財務管理機制。

第二十四條翠亨新區管委會根據《翠亨新區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管理辦法》對符合條件的子基金和子基金管理機構進行獎勵和補助。

第五章  退出方式

二十五西灣母基金的退出方式包括:

(一)根據出資時合伙協議公司章程的約定依法退出;

(二)參照國有產權轉讓程序通過公開交易方式退出;

(三)子基金終止清算的,西灣母基金以所持有的出資比例分配本金和收益;子基金發生破產清算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伙協議公司章程的約定執行;

(四)其他合法的方式退出;

二十六西灣母基金退出時應該按照子基金的合伙協議公司章程約定的條件退出;合伙協議公司章程沒有約定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西灣母基金的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退出價格的依據。

二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西灣母基金無需參股子基金其他出資人同意,可選擇退出,其他出資人須簽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須要的程序以確保西灣母基金退出,因西灣母基金退出而產生的風險和損失由參股子基金的管理機構承擔:

(一)子基金組建方案經批準后超過一年,子基金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對子基金最終做出不予登記備案之決定的;

(三)西灣母基金出資撥付至子基金賬戶超過一年,子基金未按合伙協議公司章程開展投資業務的;

(四)子基金未按照合伙協議公司章程或其他約束性文件之約定出資或投資的;

(五)子基金未按合伙協議公司章程約定投資,且未能在規定時限內有效整改的;

(六)子基金或子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包括:

1.子基金的管理機構發生變更(新舊管理機構的實際控制人相同的情況除外);

2.子基金管理機構的實際控制人(公司制的控股股東、合伙制的普通合伙人)發生實質性變更;

3.子基金管理機構的核心成員半數(含)以上發生變動的情況

第六章費  用支出與收益分配

第二十西灣母基金每年向母基金管理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費用,管理費率為西灣母基金實繳資金總額的1%且年度管理費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管理費每年在西灣母基金中列支。管理費包括:辦公場地、人員薪酬、差旅費、盡職調查費、團隊獎勵、顧問費用等各項管理運營西灣母基金所必須開支的費用。

翠亨新區財政撥付的資金分步到位的,按實際到位金額、時間以及上述標準,根據資金到位時間至當年度12月31日期間按實計算,具體在資金實際到位后1個月內提取給母基金管理公司。此后,在每年度的第一個季度前,按上述比例提取管理費給母基金管理公司。

第二十九條子基金管理費率按每年不超過認繳金額的2%收取,社會出資人的管理費率不得低于對母基金的管理費率。在符合西灣母基金對子基金的資金撥付條件的前提下,全體投資人應在子基金成立后年內實繳出資完畢;否則,第年開始,子基金管理費率須調整為按每年不超過實繳金額的2%收取。

三十參股子基金、設立直投子基金和項目直投在投資項目退出后,投資回收資金不得再次用于對外投資,須及時按照合伙協議公司章程向投資人進行分配。分配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則,投資回收資金先按照各出資人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直至各出資人收回全部實繳出資,剩余的投資收益再按照合伙協議公司章程等約定的方式予以分配,其中子基金管理機構分配的剩余投資收益不超過20%。歸屬西灣母基金收益的20%作為對母基金管理公司的業績獎勵。

三十一超額收益讓渡

為體現西灣母基金的引導作用,當西灣母基金享有超額收益(參股投資單只子基金的年化收益率超過6%的部分,下同)時,西灣母基金在子基金按照出資比例享有的超額收益進行適當讓渡

滿足子基金及其關聯企業投資翠亨新區項目的資金總額不低于西灣母基金出資額規模1.2倍的條件下,子基金投資形成的利潤,按照子基金合伙協議公司章程約定進行分配。歸屬西灣母基金的超額收益,扣除給母基金管理公司的業績獎勵后,剩余部分超額收益讓渡給子基金管理機構和其他出資人10%獎勵給母基金管理公司,其余西灣母基金所有。根據返投比例分階段累計超額收益讓渡比例,具體如下:

1)子基金及其關聯企業投資翠亨新區項目的資金總額大于西灣母基金出資額1.2倍而又小于或等于1.5倍的部分,每提高0.1倍,可多讓渡5%超額收益;

2)子基金及其關聯企業投資翠亨新區項目的資金總額大于西灣母基金出資額1.5倍而又小于或等于2倍的部分,每提高0.1倍,可多讓渡7%超額收益;

3)子基金及其關聯企業投資翠亨新區項目的資金總額大于西灣母基金出資額2倍的部分,每提高0.1倍,可多讓渡9%超額收益,累計最高可讓渡80%超額收益。

如果子基金管理機構注冊在或遷入翠亨新區,則超額收益讓渡比例增加5%,在西灣母基金收益中體現。

三十二西灣母基金超額收益讓渡的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滿足條件的子基金管理機構可向母基金管理公司提出超額收益讓渡申請。

(二)審核。母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子基金管理機構的超額收益讓渡申請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三)決策。完成申請審核后,母基金管理公司將超額收益讓渡申請和審核意見提交投委會進行決策。

(四)公示。母基金管理公司在投委會履行決策程序后10個工作日內對擬進行的超額收益讓渡方案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啟動相關調查程序。

(五)執行。社會公示無異議的,西灣母基金應及時與子基金管理機構和子基金其他投資人簽署超額收益讓渡的相關文件并執行超額收益讓渡。

第三十三條翠亨新區管委會可以對子基金制定相關扶持政策。如果子基金在管理過程中,未實現本母基金管理辦法對子基金的各項要求或子基金的相關承諾的,按照具體情況,有權按照母基金出資部分的比例扣罰對子基金管理機構的管理費及超額獎勵。

第七章  風險控制與監管

三十四西灣母基金以及子基金均必須聘請具有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且該商業銀行必須在中山市翠亨新區設有具有對公業務權限職能的分行或支行,與政府部門有良好業務合作關系的銀行優先考慮。子基金的托管銀行由子基金管理機構選擇,并須經過全體投資人一致同意方可聘任。托管銀行接受西灣母基金或子基金的委托并簽署托管協議,按照托管協議開展資產保管、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對投資活動進行動態監管,確保西灣母基金和子基金按照約定方向開展投資,定期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托管報告。

三十五參股子基金應在合伙協議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協議等法律文件中,明確基金的分配方式、業績報酬、管理費用和托管費用標準;應在合伙協議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加強被投企業的資金使用監管,防范財務風險。

三十六西灣母基金和子基金必須在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中明確約定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房地產等業務,但為被投資企業提供擔保的除外;

(二)公開交易類股票投資,包括但不限于投資于二級市場股票,但以并購重組為目的除外;

(三)直接或間接從事期貨、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 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交易;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等;

(五)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以股權投資為目的可轉債除外,但不得從事明股實債);

(六)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七)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八)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三十七參股子基金應在合伙協議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西灣母基金以對子基金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三十八母基金管理公司有權對參股子基金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本實施辦法及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合規性審核,并對不合規項目享有一票否決權;經母基金管理公司行使否決權的項目,參股子基金不得投資。

三十九子基金管理機構投資未按照本管理辦法、參股子基金合伙協議章程約定執行的,經投委會審議后,母基金管理公司應責成其限期整改并暫停該基金投資。對整改合格的子基金管理機構,經投委會審議后,母基金管理公司可代表西灣母基金決策恢復其基金投資;對整改不合格的子基金管理機構,經投委會審議后,母基金管理公司有權代表西灣母基金通過合伙人會議更換子基金管理機構、啟動參股子基金清算程序或者依法追究責任發現子基金管理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三年內不得接受政府投資基金受托管理業務。

四十參股子基金的閑置資金只能投資于銀行存款、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政府支持債券等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保本類資產。

四十一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參股子基金重大事項披露制度。參股子基金須定期向母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參股子基金運營報告、經審計的子基金財務報告和銀行托管報告等,母基金管理公司視工作需要可委托專業機構對子基金進行審計。

四十二母基金管理公司應于每年度末向投委會報送母基金年度報告和履職年度報告,每季度向投委會報送以下材料:

(一)參股子基金投資運作情況;

(二)西灣母基金的資金撥付、退出、收益、虧損情況;

(三)重大事項分析報告;

(四)受托履職報告。

四十三母基金管理公司對子基金管理機構的考核,遵循股權投資基金的市場規律,重在被投企業的創新性、成長性和科技成果轉化效果。考核主要包括:

(一)投資對象: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款規定;

(二)投資效果:考核整個基金的投資效益及對產業的培植效果,不對單個被投項目進行考核;

(三)投資管理:嚴格按照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工作流程決策;

(四)投資進度:子基金成立后,第一年投資進度達到子基金累計實繳出資的40%,第二年達到70%,第三年達到100%。

第一年主要考核對本管理辦法的規范執行情況,第二年主要考核投資進度情況,第三年以后主要考核投資進度情況和基金運行情況,以第三方機構的報告為依據。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子基金管理機構須向西灣母基金投委會書面說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且相應扣減子基金管理機構下一年度應計提管理費的5%,年度扣減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扣減金額留存在子基金,繼續作為子基金的可投資金額或可分配財產。

第四十四條西灣母基金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由新區財金局等有關部門對西灣母基金和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有關部門應按照績效考核辦法對西灣母基金投資運作情況、社會資金放大作用、產業帶動效果等情況進行評估,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根據績效考核結果督促母基金管理公司限期整改,經過多次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新區管委會可采取延遲支付管理費用、降低管理費率、取消業績獎勵等措施。

四十五西灣母基金運作中的各種違規行為和參股子基金弄虛作假騙取西灣母基金出資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資金等行為,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和黑名單制度。

四十六西灣母基金、參股子基金的管理機構及與此項工作相關的公職人員建立風險容忍和盡職免責機制。西灣母基金、參股子基金的管理機構及與此項工作相關的公職人員必須本著“盡職免責、嚴密審慎”的原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內控制度,加強自律管理、日常監督和風險防控,由專業人員進行投資分析和項目選擇,制定投資方案,對所投資企業實施監管,及時報告管理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對改革創新與科技投資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決策、規定實施,且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并依法免除相關責任。

第八章  附則

四十七本辦法由中山翠亨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四十八本辦法試行年,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政策解讀:《中山翠亨新區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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