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是極具危險性的易燃易爆物品,無證銷售、非法儲存和運輸都屬于違法行為。
案例
1月26日,板芙公安在轄區內成功搗毀1個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窩點,抓獲嫌疑人黃某,現場繳獲煙花爆竹39箱。經審訊,黃某對其在沒有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情況下,將煙花爆竹放置在自經營的店鋪內非法銷售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目前,嫌疑人黃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進一步偵辦中。
1月29日,板芙鎮應急管理局根據線索,在板芙鎮四聯村的珍珠煙花爆竹店發現超量儲存的煙花爆竹,經查,該煙花門店零售許可證載明量為190箱,現場核查為395箱,超量儲存205箱。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清退超量儲存的煙花爆竹回批發廠家,并對其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近期,板芙鎮公安、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聯合開展煙花爆竹專項整治工作,嚴厲打擊煙花爆竹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儲存以及運輸等行為,已檢查煙花爆竹零售店3家,發現隱患問題3個,現場整改3個。開展日常排查,沿街排查日用百貨零售點34家次。板芙鎮將持續加大聯合執法力度,形成監管合力,全面排查整治轄區煙花爆竹領域安全風險隱患,切實維護歲末年初全鎮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治安穩定。 法律鏈接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禁止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儲存(零售)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煙花爆竹倉庫儲存的煙花爆竹品種、規格和數量,不得超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危險等級和核定限量。零售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和限量。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 (二)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